合同范本(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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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 贵阳金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2.6 监理人: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代表。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

2、程和设备1.1.3.2 永久工程:本工程项目 1.1.3.3 临时工程: 双方协商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10 永久占地:本工程项目 。1.1.3.11 临时占地: / 。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 12 个 月。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6 其他1.1.6.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

3、除外) ,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6.3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或者委托社会公信机构推荐的2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应当分别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聘用协议。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者的组合。1.4 合同文件

4、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包含答疑文件及补充通知) 、投标文件等其他文件。 如果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定的内容,具有与专用合同条款的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

5、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协议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或者修改,对合同双方不具有合同约束力。1.5 合同协议书合同行效的条件: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 10.2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3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

6、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个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不按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施工图 6 份,地勘资

7、料 1 份。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投标文件等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开工前 20 日内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2 套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文件后 3 日内批复 。(5)其他约定: 根据工程进度及实际情况双方协商 。1.6.3 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

8、联络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 24 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本项目所在地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本项目所在地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总监工程师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 4.5.4 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

9、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4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

10、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期前 14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承包人

11、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8 其他义务(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位内未予回复、批复、批

12、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4)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双方协商 。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按照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权利执行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 3.1.1 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5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3 监理人员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

13、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配合服务费:配合服务费为土建施工单位配合专业工程

14、(如二次装修、电梯安装、空调安装、智能化安装、消防安装等)施工所发生的费用,配合服务费按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中标价(不含设备费用)的 5%计取。配合服务费由发包人向接受配合服务的专业单位收取后,支付给提供配合服务的土建施工单位。提供配合服务的内容有:向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提供水平和垂直运输设施、施工脚手架、临时道路、通道、照明、排水、材料堆放场地等的配合服务。(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者确定。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协

15、商 。4.3 分包43.2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6(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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