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情况1、课程名称:国际私法学(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2、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3、总 学 时:48 学时4、学 分 数:3 学分5、开课时间:第六学期二、教学对象:四年制法学本科生适用三、课程特点国际私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学科,与宪法学、民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公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四、教学目的和任务本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如下:1、正确认识本门课程的国际性质,以及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国际私法学形成一个整体的认识2、树立以冲突规范,法律适用为核心的观念,并以此观念贯通整个教学或学习过程3、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就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我国国际民商事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为依据,从冲突法的理论,我国冲突法的立法及实践等方面,全面掌握各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的原则与理论,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全面了解国际私法的原理及学说,并在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践中应用这些理论和法律适用规则。
4、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讲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教学,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完成本门课程的学习任务之后,能够解决或知晓如何解决国际民商事纷争5、培养学生运用英语进行必要的基本国际私理论与实践的交流五、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国际私法学的核心内容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法律和适用法律围绕这一核心,这一学科分为三大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即总论部分;第二部分是法律适用具体规则,即冲突法部分,主要阐述在各类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则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方法和步骤六、教学法建议国际私法学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这一点决定了本课程要求学生掌握的基础理论的同时,注重实践分析能力的培养,即要求学生理解国际私法学的主要理论和相关国内国际立法、司法实践的,又能运用理论、规则进行涉外民商事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常见问题的探讨教学方法:1、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教学,博采众长,为我所用2、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教学过程中,在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国际私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配合以古今中外的案例,特别是我国的案例,这样,在忠实国际私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又作到了通俗易懂。
2七、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目教材:《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法律出版社,2010 年 7 月第一版教学参考书:1、韩德培、肖永平:《国际私法》 (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8 月第 2 版2、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 (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7 年 9 月第 2 版3、李双元、金鹏年、张茂、欧福永:《中国国际私法通论》 (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3年 1 月第 2 版4、赵相林:《国际私法教学案例评析》 ,中信出版社,2006 年 5 月第 1 版5、李双元、欧福永:《国际私法教学案例》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 2 月第 1 版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及其范围和定义,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是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理解;难点为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教学时数: 3 学时教学方法:讲授法 讨论法 案例教学法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一)概念是指在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与外国有联系。
1、 “主体”含有涉外因素:(Subject)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或是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 “客体”含有涉外因素:(Object)是指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者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juristic facts)(二)理解(understanding)1、涉外因素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实际生活当中,往往表现为多元的;2、 “外国”作广义理解,即指外国,又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methods of adjusting)(一)间接调整方法:采用冲突法的方法调整(二)直接调整方法:采用实体法的方法调整(三)直接调整方法的出现和发展并不能完全取代间接调整方法,后者仍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领域内发挥作用三、国际私法的定义(definition)李双元: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历史一、国际私法的萌芽阶段3(一)罗马法时代(二)种族法时代(三)属地法时代二、法则区别说时代(the statute theories)(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三、近代国际私法(Schools of modern times )(一)德国学派(二)意大利学派(三)英国学派(四)美国学派四、现代国际私法(contemporary schools)(一)英美国家(二)欧洲大陆国家(三)苏东国家(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第二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教学目标:掌握国际私法领域内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自然人国籍、住所的法律适用规则理解法人国籍及属人法的一般法律制度识记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和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是对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的理解;难点在于自然人国籍、住所的法律适用规则的掌握教学时数: 3 学时教学方法:讲授法 讨论法 案例教学法第一节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nationalities)(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意义(国际私法上)(二)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二、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 and residence)(一)住所的概念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构成要素:一是有居住的事实;二是有久住的意思二)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第二节 法人一、法人的国籍(一)成员国籍主义4(二)设立地或者登记地主义(三)住所地主义(四)准据法主义(五)实际控制主义(六)复合标准说二、法人的住所(一)管理中心所在地说或者主事务所所在地说(二)营业中心所在地说(三)依章程规定说三、外国法人的认可(一)概念1、定义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根据本国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商事活动的过程2、内容(1)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的问题;(2)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二)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1、国际立法方式2、国内立法方式(1)特别认可程序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2)概括认可程序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3)一般认可程序即内国对于外国特定种类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依此种程序,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营利性的商务方面的法人,均予以承认,即不需要特别认可,也不需要互惠存在第三节 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一)国家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二)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三)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以国库财产承担因此产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因而是无限责任四)国家享有豁免权,国家虽作为民商事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它毕竟是主权者,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二、国家豁免问题(一)国家豁免原则的概念(二)国家豁免问题的提出1、国家在外国直接被诉;2、国家不是某一涉外诉讼的主体,但是该诉讼涉及到国家,国家因而主张豁免以维护自己的权利;53、国家主动提起诉讼,或在其被诉时明示或默示放弃管辖豁免,但是在判决作出前或作出后,如果国家财产有可能被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国家提出诉讼程序豁免或执行豁免;4、国家提起诉讼,如遇对方当事人提起反诉的范围超出了原诉,国家可能会对该反诉主张豁免权。
三)国家豁免的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四)国家豁免的理论1、绝对豁免理论是一种最古老的国家豁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2、限制豁免理论/职能豁免说产生于 19 世纪末,主张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主权行为享有豁免,而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五)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我国一向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反对限制豁免理论和废除豁免论2、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也就是说坚持绝对豁免论3、在对外贸易及司法实践中,我国已开始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因而,中国坚持的绝对豁免论与原来意义上的绝对豁免论不同4、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5、如果外国国家无视我国主权,对我国或我国财产情形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保留对该国进行报复的权利6、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第四节 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国民待遇(一)概念National Treatment 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二)特点1、当今的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二、最惠国待遇(一)概念Most 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一般都是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确定的二)特点(与国民待遇相比)1、规定方式不同: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最惠国)可以在国内立法中加以规定,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待遇标准不同:6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以本国国民的待遇为标准3、两者的目的不同: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 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相等4、适用范围不同:常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如关税、航行、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过境,铁路、公路的使用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三)例外事项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三、普遍优惠待遇(一)概念Treatment 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的结果二)特点1、普遍性: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时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2、非歧视性: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