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大学新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 号)、 《厦门 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 1999〕综 094 号)和《厦门大学引 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厦大人〔 2002〕47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有效地解决引进人员的住房困难,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新进人才试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具体办法如下:一、实施对象本办法颁发之后新进的全职人员在厦门市已按房改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集资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房等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新进人员,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对象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形式 1、博士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购买商品房的,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不购房的,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因上述标准已包含优惠条件在内,所以今后不再因本人职务变动而调整其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2、其他人员参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2在发放补贴期限内如果职务变动的,从职务变动的下个月起按新职务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发放。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1、院士、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以及特聘教授住房货币化补贴实行个别面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2、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的,学校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 13 万元若不购房,按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每月 1100 元,发放期限为 10 年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 5 万元3、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的,学校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 10 万元若不购房,按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每月 850 元,发放期限为 10 年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 2.5万元4、博士(不含本校职工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者)购买商品房的,学校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 7 万元若不购房,按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每月 600 元,发放期限为 10 年博士(不含本校职工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者)同时享受引进高3层次人才安家费 2 万元5、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每月400 元,发放期限为 10 年6、硕士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每月 350 元,发放期限为 10 年7、一般职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每月 300 元,发放期限为 10 年。
四、新进高层次人才如属双职工的,涉及住房货币化分配问题的均参照厦门市有关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规定执行五、建立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建档制度1、新进人才须向人事处领取并填写“教职工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 ,经资产 与后勤事务管理 处审 核,人事处审批,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按本办法规定发 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材料进入教职工个人档案2、享受一次性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高层次人才须与学校签订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书在校服务期限未满 10 年的,须按协议书的约定向学校一次性偿还未服务年限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违约者还须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责任3、在享受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期间,新进人才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或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时,其住房货币化补贴从离4开学校或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厦 门 大 学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