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及烟草制品 中性洗涤纤维、酸性洗涤纤维、酸洗木质素的测定 洗涤剂法》(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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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65.160X 87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YCYC/T 烟草及烟草制品 中性洗涤纤维、酸性洗涤纤维、酸洗木质素的测定 洗涤剂法Tobacco and tobacco productsDetermination of neutral detergent fiber、acid detergent fiber and acid detergent lignin Van Soest method2010-发布 2010-实施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发 布YC/T 2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1.1和GB/T20001.4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

2、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SAC/TC144/SC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烟草(集团)公司、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轶、佘永桢、杨斌、殷引、石怀彬、刘献军。YC/T 3烟草及烟草制品 中性洗涤纤维、酸性洗涤纤维、酸洗木质素的测定 洗涤剂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烟草及烟草制品中中性洗涤纤维、酸性洗涤纤维、酸洗木质素含量的洗涤剂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烟草及烟草制品中中性洗涤纤维、酸性洗涤纤维、酸洗木质素含量的测定。本方法测定烟草及烟草制品中中性洗涤纤维、酸性洗涤纤维、酸洗木质素含量的检测限和定量

3、限见表 1。表1 检测限和定量限(以烟草及烟草制品的干物质记) 单位为%检测限 定量限中性洗涤纤维 0.26 0.86酸性洗涤纤维 0.17 0.57酸洗木质素 0.17 0.57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YC/T31 烟草及烟草制品 试样的制备和水分测定 烘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中性洗涤纤维(NDF) neutral detergent fiber用中性洗涤剂去除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的糖类、脂肪、蛋白质等成分后,残留的

4、不溶解物质的总称。3.2酸性洗涤纤维(ADF) acid detergent fiber用酸性洗涤剂去除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的糖类、脂肪、蛋白质以及半纤维素等成分后,残留的不溶解物质的总称。3.3酸洗木质素(ADL) acid detergent lignin用72硫酸溶液(质量分数)去除酸性洗涤纤维中的纤维素等成分后,残留的不溶解物质的总称。4 原理在对试验样品进行脱脂后,分别使用中性洗涤剂、酸性洗涤剂和 72硫酸溶液去除样品中的可溶性物质,经干燥、灰化后,利用重量法得到中性洗涤纤维(NDF) 、酸性洗涤纤维(ADF)和酸洗木质素(ADL )的含量。5 仪器和设备5.1 植物样品粉碎机。YC/T

5、 45.2 试验筛,孔径0.42mm(40目)。5.3 分析天平,精确至0.0001g。5.4 电热恒温箱。5.5 抽滤装置:抽滤瓶和真空泵或水抽泵。5.6 pH计。5.7 纤维分析仪:配置石英过滤坩埚(G 2)。5.8 马弗炉。5.9 干燥器:无水氯化钙或变色硅胶为干燥剂。5.10 脱脂装置:配冷凝管的250mL圆底烧瓶。5.11 电加热装置:可调功率。6 试剂和材料所有试剂均为分析纯级试剂,水为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6.1 苯。6.2 乙醇。6.3 乙醚。6.4 十二烷基硫酸钠(C 12H25OSO3Na)。6.5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C 10H14N2O8Na22H2O,EDTA二钠盐)。

6、6.6 四硼酸钠(Na 2B4O710H2O)。6.7 无水磷酸氢二钠(Na 2HPO4)。6.8 乙二醇乙醚(C 4H10O2)。6.9 正辛醇(C 8H18O,消泡剂)。6.10 丙酮(CH 3COCH3)。6.11 98浓硫酸(质量分数)。6.12 十六烷基三甲胺溴(C 19H42BrN)。6.13 -高温淀粉酶(活性50kU/g)6.14 石英砂。6.15 中性洗涤剂(3十二烷基硫酸钠溶液)称取约18.6g乙二胺四乙酸二钠(6.5)和约6.8g四硼酸钠(6.6),放入100mL烧杯中,加适量蒸馏水溶解(可加热),再加入约30g十二烷基硫酸钠(6.4)和10mL乙二醇乙醚(6.8);称取

7、约4.65g 磷酸氢二钠(6.7)置于另一烧杯中,加蒸馏水后加热溶解,冷却后将上述两溶液转入1000mL容量瓶并用水定容至刻度。此溶液pH值应在6.97.1之间。6.16 酸性洗涤剂(2十六烷基三甲胺溴)用50mL量筒量取约27.2mL98浓硫酸(6.11),缓慢加入已装有500mL蒸馏水的烧杯中,冷却后转移至1000mL容量瓶,使用水定容至刻度,配置成1.0mol/L硫酸(1/2H 2SO4)溶液;称取约20g十六烷基三甲胺溴(6.12)于1000ml烧杯中,加入配置好的1.0mol/L硫酸(1/2H 2SO4)溶液,搅拌溶解,转移至1000mL容量瓶,使用水定容至刻度。6.17 72硫酸溶

8、液(质量分数)。7 测定步骤7.1 试样的制备按YC/T31进行试样的制备。7.2 测定YC/T 57.2.1 测定次数每个试样应平行测定两次。7.2.2 水分的测定按YC/T31进行试样含水率的测定。7.2.3 试样脱脂7.2.3.1 准确称取约5g试样(记作m 1),置于250mL圆底烧瓶(5.10)中。向圆底烧瓶中依次加入 50mL苯(6.1)、50mL乙醇(6.2)和10mL乙醚(6.3)。将加入试剂后的圆底烧瓶中置于电加热装置上,在冷凝水开启后,开始加热。待沸腾后,调节电加热装置功率至维持其微沸状态,保持4h。7.2.3.2 另取小烧杯和经与试样相同脱脂处理并经丙酮冲洗后的滤纸置于烘

9、箱中烘干至恒重,测定烧杯和滤纸的准确总质量,记作m 2,放入干燥器(5.9)中备用。7.2.3.3 待加热停止后,将烧瓶静置冷却,转移全部液体到滤纸上进行抽滤,并用丙酮(6.10)冲洗至滤出液无色,然后将滤纸和滤渣一起转移到小烧杯中,放入烘箱中在(1052)条件下烘干至恒重。称出其总质量(记作m 3)。脱脂后的试样应置于干燥器中。7.2.4 中性洗涤纤维的测定7.2.4.1 称取约2g石英砂(6.14)放入石英过滤坩埚中,然后准确称取约0.5g脱脂后试样(7.2.3),记作m 4,放置于石英砂上面。将盛有样品的石英坩埚放置在纤维分析仪(5.7)的热浸提单元上,在热浸提单元中加入约100mL 中

10、性洗涤剂(6.15)和25mg-高温淀粉酶(6.13),并加入1.0mL正辛醇(6.9)作为消泡剂,快速加热至沸,并调整功率保持微沸状态1h。7.2.4.2 加热结束后,立即进行抽滤,并用(90100)水冲洗管壁和剩余物,直至滤出液无泡沫。7.2.4.3 将热浸提后的试样和坩埚放在纤维分析仪的冷浸提单元上,用丙酮(6.10)冲洗剩余物3次,确保剩余物与丙酮充分混和,至滤出液无色为止。7.2.4.4 抽干后将坩埚和剩余物放入(1052)烘箱中烘干34h至恒量。在干燥器中冷却后称量。再烘干30min,冷却,称量,直至两次称量之差小于0.002g。记录坩埚和剩余物的总重为m 5。7.2.4.5 将坩

11、埚和剩余物置于马弗炉中,在(51010)条件下灰化3h,于干燥器中冷却后称重,记作m 6。7.2.5 酸性洗涤纤维的测定7.2.5.1 称取约2g石英砂(6.14)放入石英过滤坩埚中,然后准确称取约0.5g脱脂后的试样(7.2.3),记作m 7,放置于石英砂上面,将盛有样品的石英坩埚放置在纤维分析仪的热浸提单元上,在热浸提单元中加入约100mL 酸性洗涤剂(6.16),并加入1.0mL正辛醇(6.9)作为消泡剂,快速加热至沸,并调整功率保持微沸状态1h。7.2.5.2 加热结束后,立即进行抽滤,并用(90100)水冲洗管壁和剩余物,直至滤出液无泡沫。7.2.5.3 将热浸提后的试样和坩埚放在纤

12、维分析仪的冷浸提单元上,用丙酮(6.10)冲洗剩余物3次,确保剩余物与丙酮充分混和,至滤出液无色为止。7.2.5.4 抽干后将坩埚和剩余物放入(1052)烘箱中烘干34h至恒量,在干燥器中冷却后称量。再烘干30min,冷却,称量,直至两次称量之差小于0.002g。记录坩埚和剩余物的总重为m 8。7.2.5.5 将坩埚和剩余物置于马弗炉中,在(51010)条件下灰化3h,于干燥器中冷却后称重,记作m 9。7.2.6 酸洗木质素的测定7.2.6.1 称取约2g石英砂(6.14)放入石英过滤坩埚中,然后准确称取约0.5g脱脂后的试样(7.2.3),记作m 10,放置于石英砂上面,将盛有样品的石英坩埚

13、放置在纤维分析仪的热浸提单元上,在热浸提单元中加入约100mL 酸性洗涤剂(6.16),并加入1.0mL正辛醇(6.9)作为消泡剂,快速加热至沸,并调整功率保持微沸状态1h。7.2.6.2 加热结束后,立即进行抽滤,并用(90100)水冲洗管壁和剩余物,直至滤出液无泡沫。YC/T 67.2.6.3 将热浸提后的试样和坩埚放在纤维分析仪的冷浸提单元上,用丙酮(6.10)冲洗剩余物3次,确保剩余物与丙酮充分混和,至滤出液无色为止。7.2.6.4 抽干后在每个坩埚内放置一玻棒,加入25mL 72硫酸(6.17),并不时搅拌,3小时后过滤。过滤后用热水(90100)冲洗,直至滤出液无酸性为止。7.2.

14、6.5 将坩埚和剩余物放入(1052)烘箱中烘干34h至恒量,在干燥器中冷却后称量。再烘干30min,冷却,称量,直至两次称量之差小于0.002g。记录坩埚和剩余物的总重为m 11。7.2.6.6 将坩埚和剩余物置于马弗炉中,在(51010)条件下灰化3h,于干燥器中冷却后称重,记作m 12。8 结果的计算与表述8.1 样品脱脂剩余率样品脱脂剩余率可按式(1)计算得出:(1)123mf式中: 样品脱脂剩余率。8.2 以干基计的中性洗涤纤维(NDF)含量以干基计的中性洗涤纤维(NDF)含量可按式(2)计算得出:(2)%10)(465fWmNDF式中:NDF样品的中性洗涤纤维含量,单位为质量百分数

15、() ; 样品脱脂剩余率;W样品含水率,单位为质量百分数(%) 。8.3 以干基计的酸性洗涤纤维(ADF)含量以干基计的酸性洗涤纤维(ADF)含量可按式(3)计算得出:(3)%10)(798fWmADF式中:ADF样品的酸性洗涤纤维含量,单位为质量百分数() ; 样品脱脂剩余率;W样品含水率,单位为质量百分数(%) 。YC/T 78.4 以干基计的酸洗木质素(ADL)含量以干基计的酸洗木质素(ADL)含量可按式(4)计算得出:(4)%10)(132fWmADL式中:ADL样品的酸洗木质素含量,单位为质量百分数() ; 样品脱脂剩余率;W样品含水率,单位为质量百分数(%) 。8.5 结果的表述样品中中性洗涤纤维(NDF) 、酸性洗涤纤维(ADF) 、酸洗木质素(ADL)含量大于或等于 10时,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应不大于 5;样品中中性洗涤纤维( NDF) 、酸性洗涤纤维(ADF ) 、酸洗木质素(ADL )含量小于 10时,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应不大于 10。结果以两次平行测定的平均值表示,精确至 0.01。9 回收率和检出率样品中加入微晶纤维素标准品后的回收率、检出率测试结果如表2所示。表2 样品回收率、检出率测试结果 单位为样品名称 NDF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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