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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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防火设计规范第 3.6.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第 3.6.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第 3.6.3 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3.6.3 的规定。 第 3.6.4 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112。第 3.6.5 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楼梯除设成人扶

2、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0m。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不应小于 0.26m。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第 3.6.6 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安装喷淋报警等自动系统根据规范要求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幼儿园的要求: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25h的难燃烧体:1 医院、

3、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表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2)备 注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1.0.2 条规定 2500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三级 5 层 1200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

4、、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四级 2 层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

5、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 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00m2 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 5.3.2 规定的 2、3 层公共建筑。表 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 1 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 2) 人 数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人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

6、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7 条的规定。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 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m;表 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名 称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20 15 医院、疗养院 35 30 20 15 学校 35 30 22 20 其他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7.2.2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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