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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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8000m2以上的商场超市开展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2.依法经营的商场超市,在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方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3.本评定标准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0分。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得低于800分。4.本评定标准设有否决项和扣分项。否决项(标有“”符号的评定项目)主要是指依法应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的项目,如未整改,相关部门应依法实施处罚,凡否决项不合格的,即为评审不合格。企业必须要将否决

2、项的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参加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扣分项主要是指安全生产制度文件、各种管理档案材料、工作记录等还不够全面、针对性不强、需要改进和完善的项目。本评定标准中设以下否决项:1)资质证照(1)营业执照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2)地下空间使用许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过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3)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2

3、)劳动合同未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3)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7)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8)应急救援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9)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未检测。10)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未与外墙清洗、装饰装修、特种设备维护检修、物业管理、水电气热、化粪池清掏等相关专业单位签订专

4、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与经营场所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1)设备设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设备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12)特种设备现场管理(1)通用要求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2)电梯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或维保单位名称、急修、投诉电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13)消防安全(1)消防设施和器材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自动喷水灭火系

5、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或消防设施和器材未正常运行。(2)中控室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仍上岗作业;无专人24小时值班。14)用电安全配电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电气箱柜、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其他杂物;高压配电室无专人24小时值班;地下的变配电室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15)库房安全营业区域和商品库房未分开设置,存在“前店后库”、“前柜后库” 、“以店代库”现象;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16)燃气热力安全

6、燃气存放或调压室或使用天然气的场所,未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或报警器位置安装错误;敞开式的食品加工间采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未按时清洗排油烟管道。17)场所环境(1)建筑结构营业区域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经营场所(库房)的耐火等级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匹配。(2)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生产经营场所为非法生产建设或部分为非法建设。(3)防火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不合格。(4)危险作业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5)应急设备未设置应急照明灯;未设置应急广播。(6)安全通道(安全出口)营业厅内的主要疏

7、散走道未直通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门内或门外1.4m范围内设踏步。(7)安全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配电室、变压器室、消防中控室、库房、燃气设施间等)或危险作业现场(如:施工、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如:电气箱柜、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 指示标志;未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未在明显位置设疏散指示图。18)危险物品管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物品;营业区域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存放实物;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8、时,存储量超过一天的使用量,或未单独存放,或未由专人管理、登记,或未设中文标识;超市内经营指甲油、摩丝、打字纸、丁烷气等易燃危险商品时,存储量超过两日销售量,或未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19)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20)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明确专人负责。21)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其他的明显事故隐患。5.本评定标准累计扣分,以扣完标准分值为止。6.被评定单位不涉及本评定标准的某些评定项目时,该项按零分计算。评定分值折

9、算方法如下: 评定标准实际得分 自评或评审实得分= 10001000-不涉及项考评内容分数之和序号 考评项目 满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1 资质证照 /2 劳动合同 103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154 安全生产责任制 45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06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57 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658 检测评估报告 409 应急救援 6010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3011 相关保险 2012 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 /13 持续改进 20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合计 4001 设备设施 102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303 消防安全 804 用电安全 2055 库房安全 506 燃气热力安全 407 场所环境

10、1708 危险物品管理 /9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15合计 600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总计 1000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指标 考评项目标准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 9006-2010条款)营业 执照/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 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 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 4.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地下 空间 使用 许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取得人民防空工

11、程使用许可,使用普通地下室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1.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过期,即为否决; 2.使用普通地下室未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即为否决。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资质证照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 通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劳动合同10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人员劳动安全、依法为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等。未以任何形式与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人员因生产安

12、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1.未订立劳动合同,即为否决; 2.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即为否决; 3.劳动合同中事项不全,每缺1项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15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单及其分工。 1.未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2.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扣5分;3.设置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第5.2.1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20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建立责任制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2

13、)明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程序; 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为否决; 2.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 3.每缺1个部门、岗位的责任制,扣5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每处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第5.2.2考评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 9006-2010条款)(3)明确各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及领导、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普通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基本要求; (4)明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责任追究的规定。 4分; 4.每缺1个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扣5分;5

14、.责任书未亲笔签字,每份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52.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工作; (7)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为否决; 2.无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扣1

15、0分;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工伤事故报告和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每1项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扣3分; 4.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作报告中无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第5.2.2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0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内容包括: (1)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4)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5)依

16、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分; 2.履行的职责不全,每缺1项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5.2.2条考评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备注说明(对应AQ/T 9006-2010条款)5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分类和时限要求; (2)明确安全检查的方法、内容,组织实施的部门和人员; (3)明确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明确检查记录的保存时限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扣3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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