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占压燃气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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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章占压燃气设施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对城市燃气设施的管理,杜绝违章占压燃气设施现象的发生,保障燃气供气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指燃气设施包括燃气管网(管道、阀门井、凝水缸等)及调压站。3 内容与要求3.1 违章占压燃气设施种类3.1.1 地上建、构筑物直接压在燃气管网上;3.1.2 地下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与燃气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够;3.1.3 地下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与燃气管道之间垂直净距不够;3.1.4 建、构筑物与调压站(含调压柜)水平净距不够;3.1.5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重物、置

2、放易燃易爆物品、设置电线杆、种植树木等。3.2 巡视检查、核查3.2.1 管线所管线巡检人员应按照公司中低压燃气管线巡视检查技术规程要求对燃气管网进行巡视检查。3.2.2 管线所调压站巡检人员应按照公司调压站巡视检查技术规程要求对调压站进行巡视检查。3.2.3 发现燃气管网及调压站附近有施工工程时,巡检人员应做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与施工单位主动交涉,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3.2.4 在市政道路改造、敷设其他地下管道或土壤塌陷、河水冲刷等可能造成该地段地下燃气管道损坏时,必须每天巡检一次。管线巡检人员发现新开工的道路改造工程应及时给施工方技术交底,告知管线位置,并加强对施工段燃气设施

3、的巡查,严防施工单位野蛮施工,造成漏气、断管事故的发生。发现隐患立即报告,及时处理。3.2.5 管线所每半年对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及安全距离不够的隐患进行一次核查、对巡检员巡检区域进行 10%抽查,并对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及安全距离不够的隐患台帐进行整理。3.2.6 公司安监处、生产科等部门每年对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及安全距离不够的隐患进行一次核查,对巡检员巡查区域进行 5%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考核。3.3 处理及报告3.3.1 管线所巡检人员发现燃气设施附近有违章施工,与施工单位交涉,施工单位不予配合整改的,巡检人员应让其停工,并立即上报。所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出发赶赴现场,协调督促整改。3

4、.3.2 管线所领导与施工单位协调,施工单位不予配合整改的,立即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及安监处,公司领导或安监处、生产科、公安科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出发赶赴现场,协调督促整改。3.3.3 公司协调整改不了的,安监处应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住建局、燃气办、市规划局等),请求协调解决。3.3.4 对已形成的占压燃气设施建(构)物,管线所要分类建立台账,制定监控措施,加强管理。生产科对压占管网设施巡视检查进行督导,确保管网运营安全。4 考核与奖励4.1 管线巡检人员发现新开工的道路改造工程未及时给施工方技术交底,巡查不到位,造成漏气、断管事故的,公司给予5002000 元经济处罚

5、。4.2 管线所巡检人员未及时发现燃气设施被违章占压或侵占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待岗、下岗;隐瞒不报造成重大隐患或事故的,公司给予开除处分。4.3 管线所领导及公司有关部门人员接到报告未及时出发达到现场协调、上报的,公司给予 10005000 元经济处罚。4.4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的,应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工程项目不得设计、施工、验收、送气。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新的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及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公司给予下岗处分。4.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

6、设施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被占压或侵占,应及时向燃气公司或政府部门报告。公司鼓励全市市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占压燃气设施及安全距离不够的违规违法事件进行监督和投诉。经公司核实,投诉属实的,报安全副经理审定后,给予 2002000 元的奖励。4.6 对旧的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及安全距离不够的隐患要逐年拆除。公司给用户送气时,发现该用户区域内有旧的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及安全距离不够的隐患,要求消除隐患后才能送气。公司激励利用社会力量对占压燃气设施及安全距离不够的隐患进行拆除,由安监处确认报安全副经理审定后,给予 5002000 元的奖励。4.7 对维护燃气设施安全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市民和单位,公司给予

7、2001000 元的奖励。4.8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附表 1)、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附表 2)和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附表 3)附后。5 附则5.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5.2 本制度由公司安监处起草。附表 1: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 (m)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序号 项 目低压300mm 0.5 0.5直埋 1.0 1.07 热力管 在管沟里(至外壁)1.0 1.535kV 1.0 1.08 电杆(塔)的基础 35kV 2.0 2.09 通信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1.

8、0 1.010 铁路路堤坡脚 5.0 5.011 有轨电车钢缆 2.0 2.012 街树(至树中心) 0.75 0.75附表 2: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 (m)注: a 附表 1 和附表 2 规定除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他规定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 执行。b 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序号 项 目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

9、套管计)1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0.152 热力管、热水管的管沟底(或顶) 0.15直埋 0.503电缆 在导管内 0.154 铁路(轨底) 1.205 有轨电车(轨底) 1.00附表 3: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设置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建筑物外墙面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公共电力变配电柜高压(A) 18.0 30.0 25.0 5.0 6.0高压(B) 13.0 25.0 20.0 4.0 6.0次高压(A) 9.0 18.0 15.0 3.0 4.0次高压(B) 6.0 12.0 10.0 3.0 4.0中压(A)

10、 6.0 12.0 10.0 2.0 4.0地上单独建筑中压(B) 6.0 12.0 10.0 2.0 4.0次高压(A) 7.0 14.0 12.0 2.0 4.0次高压(B) 4.0 8.0 8.0 2.0 4.0中压(A) 4.0 8.0 8.0 1.0 4.0调压柜中压(B) 4.0 8.0 8.0 1.0 4.0中压(A) 3.0 6.0 6.0 3.0地下单独建筑 中压(B) 3.0 6.0 6.0 3.0中压(A) 3.0 6.0 6.0 3.0地下调压箱 中压(B) 3.0 6.0 6.0 3.0注:a 当调压 装置露天 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 边缘;b 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别为中压 A 或中压 B 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c 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 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 缩小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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