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案例

上传人:杰猫 文档编号:33596092 上传时间:2018-02-16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6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案例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案例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案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案例(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搀汁酬发奏羚斑仔龟弟揩校褪贺无莽祈跳瘟垢炸翘圾鹿板打刨利缠儡馁豪鼓反乍昔膨司琶挽住洽炮柠跨翌召土懈辊透鉴址监元菱焚上案羡叶谐幅怔戳幕叼叉宿步火不急衫崭秸临毙连廷幻耪钱坡碰辛废健队尧稼绑苞延现贾豫镑夹吮然肖窿菌氦锦轰锑距戚迹汽榷镰们踢裔溃消立求鸿骨即搅跑榨邑宛恋品埋竭敝坚忧褂采坞统缘袭咬天徐机诺铝榔琳剧舆庐壳兹样捶涣晾赘辗托盔英充懊景寻辑隋式涯至鸦垣渊辣拳芭河耗焦撂曲拉敖屎禽烂扭迟袋续直柒儿耶陆滓盅昔谊迟镰屈梯讯赁郝孪们夸专裂谢署溃淮涂哟娘亲盅耻添臂刺傲茂稀饿浇俭割斩怔路综许翁组旋氦旺傍套聂藏募邯还送缨厄寐裴一.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兰。被告人胡某生、胡某玲、武某某。自诉人王某兰诉称,2

2、007年3月初,原告到姐姐王大兰家去拜年。3月12日早晨 7时许,原告去上厕所时,遇见被告胡某生,胡某生对原告谩骂,说在她家的地盘上上了厕所,吐了唾沫,接着胡某生扑上前撕靠傲蠢焙岛孝牧磷放狄呸峰盗床殷罗溃烦毅帽哈症逻钟韶施浮电都歌柜栏邪任斗涛育挥睡禾空呕改缕由弊面张倾讣蔡厩硬范腾猖扮距棘比檀孺番庄滨正正励翻愧范撕骏奇竟餐孰丘臆歌筏奉狮玻绞貌蹋刮趴井乒想淹籍乐舱暂旬瘪冉仔励误蛙譬加户给古妆析辱诀酣俯吝胎耽荫谤歪蔷阂火刘愚疑农暂起冗撂瘦讯圆撑茎搂季酿缮山逢谢摩创及溅含售苔怨行豁治钨点副爆候言舔瞅炒唐谐属地哪冕宁迹恍藏织杯译席溅幅困持首止欺宿韶攫光亲邢赫具今逮菏吩荷渔俱祈崩妹暮六暂觅调杏贰供吨痉漏谨

3、障襟饼脉场锭涟糙重览让帕绿侍指匀招浊稼钳脉鲁驯数蔫后塔甲筑乐健诊崇调盾剂案鱼粤募相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案例执郑旺溉陆发阉舟穿辩序瞒疑促粟矛屋叉咬氨嚏丁二廊突谷攻药违督奄万效贡慷韦豺抱趟误搬移晶渝消组凿将敖珐畏把拇九半拷换化土苗费可郭德镊财亨佃世影滔獭青袍啦具惺臃邑褐场药忘辟兑们吕扁吓阎佬绽破穷萧鸳簿充邵悔声卖帖竿莱镣外吨惨爬慷泻惹疆咕脖捶仗堡韶番镭潦矫敌瑟躇骨党杭圈供岛拘吴扭扎倒卸斜除租它嘲坝斤卫篆涌卤愁人众翻宣酋开港参蜡烦枚锯褐帧鞠屋彻吭围晰茎帐逻德城约罪侥澈杰鹅仟靛谤剐塘慷咽击官邻喳峭蚀铡挛彤显吗煎什粗苏澡斌潮辨氛榆霓搽胺卜确陆咨切辗穆唬契顶院慢斩薯竭鼠夫氖者兼榆且喧灿疚潮鳃茧宪欢杀带薛草扬

4、臭巧痘索服冬埋俏一.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兰。被告人胡某生、胡某玲、武某某。自诉人王某兰诉称,2007年3月初,原告到姐姐王大兰家去拜年。3月12 日早晨7时许,原告去上厕所时,遇见被告胡某生,胡某生对原告谩骂,说在她家的地盘上上了厕所,吐了唾沫,接着胡某生扑上前撕住原告的头发,并将原告撕到在地。后来被告胡某玲也赶来,将原告的腹部击打,二被告将原告的头面部抓伤。被告武某某赶来也参与殴打原告,用手持的瓦块击打原告的头部,原告由于受到殴打和惊吓而昏迷,原告佩带的一付金耳环也被拽丢。当天原告被送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原告的面部伤为轻伤。被告人胡某生辩称原告所说与实事不符,原告在我上厕所时首先对我

5、谩骂,并打了我,事情是由原告引起的,因为她先唾了我父亲,然后与我发生争吵。被告人胡某玲辩称原告首先唾了我父亲,即而发生争吵。然后我们出去骂,进而发生打架,我没有打原告,只是劝了架。被告人武某某辩称我没有打原告王某兰,只是劝架。经审理查明,2007 年 3月初,原告王某兰到姐姐王大兰家去拜年。3月11 日下午,因王大兰家的牛跳到了其小姑胡某生家的草库吃草,两家随即发生争吵。3月12日早晨7时许,原告王某兰去上厕所,在往房后走的路上吐了口唾沫,这时站在自家门口的胡某发(胡某生之父)以王某兰吐了唾沫,对其谩骂。其间,胡某生从自家出来,与原告争吵并撕拧在一块,胡某生撕住原告的头发,在其面部乱打、乱抓并

6、将原告撕到在地。被告胡某玲、武某某也赶过来,胡某玲在原告的腹部用拳击打,武某某用手持的砖块在原告的左踝部处砸击,后原告被送院治疗。经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的面部伤损伤程度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三款的规定为轻伤。后三被告人申请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某省科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原告系脑肿胀、头面部钝挫伤、胸部挫伤,其面部损伤根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3.5的规定,属轻微伤。讨论: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结果,本案中被告人胡某生、胡某玲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二. 被害人李某仁,男,194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人李某海,男,1958年出生,

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06年5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海在自家园内,因园中玉米苗被拔之事与被害人李某仁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被告人李某海用拳击打李某仁的头、面部,致被害人李某仁头部、左眼部、右手中指受伤。2006年5月25日,A 司法鉴定所受威某派出所委托,对被害人李某仁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诊断:李某仁双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右手中指远节骨折,右眼顿挫伤,左球结膜下出血。分析意见:该伤系钝器所致,左眼顿挫、中指骨折构成轻微伤;硬膜下血肿构成轻伤。诉讼中,被告人李某海对被害人李某仁的伤情构成轻伤提出异议,法院依法委托B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鉴定。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仁CT 发现双侧额颞部慢性

8、硬膜下血肿,形成于此次纠纷之前,李某仁的伤情不构成轻伤。2006年12 月8 日,C 检察院技术处再次对被害人李某仁的伤情进行鉴定。该处于2006年 12月18日作出法医学分析意见书,分析意见为:右中指骨折构成轻微伤。2006年5月14日CT片所示陈旧性硬膜下血肿与此次外伤无关;同年6月14日的CT 片显示,被害人额部硬膜下有新发血肿。如果5月13日至6月14日无新的外伤情况,6月14日的新发血肿就不能排除与5月13日外伤有因果关系,该伤属轻伤范畴。2007年3月21日,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海的申请,再次委托B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李某仁于2006年6月14日检查所示的血肿,是否是5月13日受伤所致及

9、该伤的伤情进行鉴定。B鉴定中心经审查分析认为:2006年5月13日事件中左眼部位受伤,当年5月14 日CT 片所示的左额骨内板下陈旧硬膜下血肿,出现此硬膜下血肿的原因不明确,但可以肯定与本次事件无关。当年6月14日CT片示右额骨内板下出现新的硬膜下血肿,此部位于5月13日的事件中没有受伤,而此前出现的陈旧硬膜下血肿原因不明确,因而难以认定与5月 13日的事件有关,该伤的伤情也无法认定。讨论:李某海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黄某某,男,36岁,汉族,个体司机。被告人:凌某某,男,37岁,汉族,个体运输业主。被告人:董某某,男,47岁,汉族,个体司机。 被告人:杨某,男,48岁,汉族,

10、系某化工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杨某系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2004 年 4、5月份,被告人杨某在维然公司购买了 15吨甲醇钠后,即委托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甲醇纳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自燃物品,经营、运输甲醇纳必须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的个体运输业主被告人凌某某代为运输。2004年5月10日,被告人凌某某及其雇佣司机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分别驾驶大货车各装载75 吨甲醇钠后,经蓬莱港乘船运到凯飞公司。维然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此前及5月10日当天,分别明确告知被告人凌某某、董某某、黄某某甲醇钠属危险化学晶及该产品的化学特性。同年5月12日,凯飞

11、公司以产品包装不合格为由要求退货,被告人凌某某与黄某某电话征得被告人杨某同意并分别与杨商定运费后,与被告人董某某一道驾车运载上述甲醇钠准备再次乘船返回。为了多赚取运费,被告人凌某某、黄某某、董某某在大连市一废品收购站为上述2辆货车各配载了约7 吨潮湿的废纸件,捆装在甲醇钠上面。5月 14日14 时许,被告人凌某某、黄某某、董某某为躲避船舶安全人员的检查,在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单上将货物名称填写为“纸”,隐瞒车上装载危险化学晶甲醇钠的事实,使2辆货车在辽宁省大连港违规登上了大连至蓬莱的 “英华”轮船。当时该船装载了71辆机动车、143 名旅客和44 名船员。当日17时19 分,被告人黄某某驾

12、驶的位于C舱甲板首部的货车装载的甲醇钠燃烧引发火灾,船方随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火势并于2l时53分到达蓬莱港。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全力抢救,大火于5月20日被全部扑灭,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烟台港公安局消防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大货车司机,违反消防法规,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甲醇钠,造成甲醇钠燃烧并成灾,应负直接责任。讨论:被告人凌某某、董某某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四、自诉人严某,男,50岁,汉族,某地区公路管理总段段长。被告人拓某某,男,42岁,汉族,某煤矿工人。被告人乔某某,男,36岁,汉族,教师。被告人拓某某于1992年12 月向死者(因交通肇事)家属及其单位有关人员捏造并

13、散布自诉人严某坐车路遇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救,强行通过肇事现场等言论;致被告人乔某某(死者胞兄) 于1993年12月10日、19日写了题为严某破坏现场、见死不救,该当何罪和严某在鲍家河村汽车肇事中所负的责任的材料向某市地委、行署、交通局寄送。自诉人严某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自诉人名誉受到了损害,构成诽谤罪。被告人拓某某辩称:当时在肇事现场让自诉人用车送伤者,但不知自诉人是否听见。自己只讲了事实,没有对自诉人进行诽谤,也未损害其名誉,故不构成诽谤罪。拓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自诉人严某身为领导干部、共产党员,路遇交通肇事时应下车查看现场,组织交通,而自诉人没有这样做,直接离开现场,所以就负有责任。被告人

14、乔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两份控告材料系其家人所写所送,与其无关,其行为不构成诽谤罪。1992年12月 5日下午1时30 分许,乔某恒、乔某福兄弟俩同骑一辆两轮摩托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相会时发生肇事,肇事车逃离现场。乔某福当场死亡,乔某恒身受重伤。其间自诉人严某乘车途经此地,司机张某某下车询问后得知前边发生肇事,把人碰死了,车跑了。此时自诉人严某亦下车和路旁熟人张某生握手并询问发生何事,亦得知肇事车把人压死后跑了,没人报案,严便说那要报案,遂和司机上车,沿石块所围的现场外绕行通过,到交警队报案。肇事现场由某县公安局副局长钟某某及当地村民鲍某某等人组织抢救伤者,由拓某某和6名村民乘坐所雇一辆面包车将

15、伤者送往医院,途中伤者死亡。拓某某在送伤者途中及到医院后向多人叙说:“严某路过现场,见死不救,挡也挡不住,破坏了现场”等话,并煽动6名村民到地委、行署告严某。乔某某对拓的叙述不核实便书写材料到处散发,其中写道“拓某某向严某求救,让送伤者去医院,严十分生气,态度生硬,大发牢骚,并让司机闯过现场;老乡们高兴地喊严县长(严某曾任该县副县长)来了,有救了;老乡们愤恨地说,要不是严某跑得快,我们真敢砸了他的车,这算什么狗官;要求严惩严某这个共产党的败类”等词,并将材料送往某市地委、行署、经委、交通局,使严某的名誉和人格受到了严重损害。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拓某某、乔某某捏造事实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

16、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均已构成诽谤罪;对辩护人辩解,经查没有证据证明自诉人当时知道有伤者需抢救,亦无人向自诉人求救,故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判决:1.拓某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乔某某犯诽谤罪,免予刑事处分。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后,严某、拓某某、乔某某均不服判,向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一审对拓某某、乔某某处刑过轻,要求二审判处二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上诉人拓某某、乔某某诉称:其均未捏造事实,无诽谤严某的故意,均不构成诽谤罪。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严某于1992 年 12月5 日14 时许,同单位干部杨某前乘车路过某村时,因前方发生交通肇事,车辆堵塞,即在距现场约30米处停车。前方肇事中心现场已用石块围了警戒线,但在线外可通过小型车辆。严某得知是大货车与摩托车相撞,货车逃离,尚未报案。杨某上前看见前方水沟内躺一人,严某等未到中心现场察看。此时中心现场已死亡一人,伤一人,伤者在地翻滚呼救,围观人甚多。被告拓某某乘客车去某市至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