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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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今天我们就不谈自侦案件范围的演变过程了,而是就事论事,谈谈现行刑事诉讼法构架下,自侦案件的范围。刑诉法第 18 条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这个规 定,职务犯罪包括以下四类:1、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第 8 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

2、章中明确规定按照第 8 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共 12 个罪名,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位受贿、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现在应该是 13个罪名了,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 388 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 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 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2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 ”两高最近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

3、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款定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 9 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共 36 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仲裁罪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共 7 个罪名,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注意:这一类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这里需要说明的一个特殊情况,就是 2000 年 5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

4、过了被大家简称为“30 条” 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 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就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中第 9 条中规定:“对 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这是“ 并案侦查”一 词在法律文件中的正式出 现 ,也是当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过程对相关案件并案侦查的法律依据。它3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并案的对象。需要并案侦查的是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其他案件。二是并案的条件。包括:(1)检察机关查处的必须是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2)并案侦查的是必须查办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需及时查清的案件;(3)查办案件的检察机

5、关自己无权决定并案侦查,需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2006 年,我们运用并案侦查措施,对两起涉嫌组织卖淫犯罪立案侦查,并深挖出其背后“保护伞”,成功 侦破靖江市公安局副局 长陆某某、治安大队大队长朱某某等四名公安干警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串案,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该案的查办经验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会议交流并被检察日报刊发。如果检察机关为了查办公安干警的渎职犯罪,而将组织卖淫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即便等到公安机关将案件查证属实了,检察机再来查公安人员的渎职犯罪,是否查得了就要打一个大大的“? ”。我们都知道, 查处与渎职 犯罪有关的其他案件(通常被称为原案或前案)是查办渎职犯

6、罪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原案不成立,查处渎职犯罪就是没有失去了根基,何况查办渎职犯罪还必须依赖于原案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由公安机关查办原案显然是很不现实的。当然,不仅仅是公安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此,查处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原案,检察机关都可以根据办案的需要予以并案侦查。4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困难1、发现难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犯罪案件,一般有具体的被害人,一般会留下较明显的能被人所感知的犯罪现场、犯罪痕迹,犯罪一般会因为被害人报案、控告或被人发现而暴露。因此普通犯罪侦查一般不需要研究案件的发现问题。而我们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侵害的大多是国家、社会的利益,除刑讯逼供、非法拘

7、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外,暴力色彩淡薄,一般没有具体的被害自然人,不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公民控告、作证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像普通犯罪案件那样高;犯罪行为与权力相结合,作案手段狡猾隐蔽,加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潜伏期较长,影响及时发现,因而犯罪行为一般不会自行暴露,属于隐性犯罪。2、查处难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一般较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较丰富的阅历和经验,有些甚至是熟悉法律、懂得侦查的司法人员,因此反侦查能力比较强。主要表现在:作案前精心谋划、充分准备;作案时手段狡诈隐蔽,不留破绽;作案后采取种种伎俩对抗侦查,如转移赃物,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等。

8、一些证人慑于权势,怕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及时勉强作证也容易产生反悔心理,有些人则因得到了好处(比如贿赂犯罪、渎职罪中的受益者)5而知恩图报拒绝作证。举例:送钱录音。3、定性处理难刑法分则中对各罪状的叙述较为简单,但真正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定性处理上,难度是相当大的。先以受贿罪为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 385 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

9、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还有前面谈到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叙述得很简单,文意也不难理解,但收受财物的手段却是多种多样。2007 年 7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罗列了几种,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什么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优惠金额是市场价格的 10,还是 20%?实际购买价是等于甚至是低于成本价?都很难说。目前有的人又提出优惠高于市场价 10以上,且优惠总额 50000 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再有就是关于特定关系人,什么叫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0、那再追问一下,什么是情妇或情夫?有人下了个定义,除配偶以外,6与之长期保持不正常性关系的人。什么叫长期?三个月?六个月?等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都需要探索,处理起来较为困难。下面再举个渎职类犯罪的例子。渎职犯罪嫌疑人收受他人贿赂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该如何处理?刑法三百九十九条最后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是针对司法人员的(这里我们姑且撇开是否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非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后渎职犯罪的情况也被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由于立法原因,对渎职类犯罪的量刑相对较轻,这样一来,

11、基本上最后都不会以渎职罪名定罪处罚。某镇国土所副所长李某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案中,法院审理认为“ 公诉 机关起诉 指控被告人李某犯 滥用职权罪一节,经查,对此节犯罪指控,事实存在。但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接受他人的贿赂,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和受贿罪 2 个罪名。此时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罪得以实现的条件,属手段牵连,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本案只能以受贿罪对被告人李某定罪处罚。 ” 4、阻力大犯罪嫌疑人有地位、有职权,社会关系盘根错节,有些7甚至与一些人结成荣损与共的政治、经济利益体,查处一人就会遇到一批人的阻挠;个别领导存在不把犯罪当犯罪的错

12、误认识,把贿赂说成是礼尚往来,不正之风,把渎职犯罪说成是没有经验,对实在讲不出多少开脱理由的案件,就会说“一 贯 表现 好,有贡 献,要看主流,不要一棍子打死” 等等;部门保护主义大伞的遮挡,一些人从局部或部门利益或个人声誉出发,对腐败现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有的宁愿内部黑也不愿外部丑,知情不报。5、手段少目前职务犯罪侦查的手段主要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鉴定,再辅以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勘验、检查在侦查实务中使用尚不普遍。近年来,我们还使用了跟踪、守候、化装侦查等手段。(2006 年靖江洗浴场所)总的看来目前检察机关尚未从立法上获得完全的技术侦查权力

13、,无法适应现代职务犯罪智能化、隐蔽化的特点。 国家安全法、 人民警察法已将技侦手段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而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如果需要使用某些技侦手段时,必须报批,然后由公安、安全部门执行,这显然不能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翻新的职务犯罪手段相适应,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不符。困难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肩负的使命艰巨而光荣,困难8再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仍然需要我们继续开拓新的局面。三、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职能1、发现犯罪。前面已经谈到,职务犯罪线索发现困难,案源匮乏一直是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除了传统的“两 报” (反贪靠举报,反 渎靠看报)外,要求我们侦查人

14、员主动出击,具有敏锐的嗅觉,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党委政府关心的问题,从有违常理的不正常现象着手,去挖掘职务犯罪线索。2、惩治犯罪。通过侦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3、预防犯罪。通过侦查活动,宣传法治,教育群众,提高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并震慑和警戒妄图以身试法者;另一方面,可以总结和把握有关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发现有关单位和行业在管理上、制度上的漏洞,为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提供依据和思路。此外,职务犯罪侦查还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措施。这里我们就不展开了。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侦查办案流程。内

15、容书上都有,这里只作个提醒。四、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流程(一)线索1、线索受理9案件线索来源包括:(1)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 (2)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领导交办的;(3)有关单位和部门移送的;(4)办案中发现的; (5)犯罪嫌疑人自首的;(6)侦查部门直接接受的控告、举报;(7)从其他途径发现的。2、线索管理侦查部门直接受理、自行发现的犯罪案件线索,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处理。处理后三日内报举报中心备案。侦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案件线索,并建立案件线索库,实行微机动态管理。备案。反贪分级备案,反渎市院统管。(我市反贪也要求市院统管)3、线索评估对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审查、评估。评估后,应当

16、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1)认为具有初查价值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按初查程序和要求实施初查,并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2)认为不具有初查价值的,或者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或者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或处理后报举报中心备案;10(3)认为暂不具备初查条件,但有待查价值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列为缓查线索,缓查线索应当由专人统一保管。(二)初查经审查认为应当对案件线索初查的,应当制作提请初查意见书,报检察长批准。提请初查意见书中应包含初查方案。注意:初查要案线索,应当坚持党内报告制度。报告一般在获取一定证据之后、正面接触被查对象之前进行。开展初查工作,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至少有一名检察官。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三)立案立案由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立案决定书。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且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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