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

上传人:tia****nde 文档编号:33537356 上传时间:2018-02-15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律师在保障司法公正上的作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引发的思考第十二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表明“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条决定对申诉案件实行律师代理予以明确化,它不仅说明国家对申诉工作更加重视,也表明国家将申诉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近年来,司法部门和政府机构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案件的处理,缺乏规范,存在审理时间过长、答复不确定、问题久拖不决等问题,这直接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申诉信访上访压力不断增大,给我国的社会安定与法治化

2、进程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公民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无法和象征国家公权力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抗衡,因此,拥有专业法律知识,能够以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在申诉过程中收集处理证据,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律师,会成为申诉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其实,不仅仅在申诉过程中律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律师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这是因为律师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关系十分密切,司法的公正离不开律师的活动。正如同孙中山所言“律师制度不施行,则人民之对于司法官厅,不仅生种种之恶感,致生诉讼上无穷之障碍,是非设置律师制度不可。盖有律师,为诉讼人攻击和辩护,事事依据法律,绅既无所容其

3、缺望,官也不能稍有徇违。而自起诉、检查一切手续皆有律师为之前导,不致仍前无所适从。民间恶感,非但可以消除,而律师之信用既彰第 2 页,则于司法机关,且可因以发展,其关系诚非浅鲜。”由此可见,律师在保障司法公正性和维护当事人权利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他们能够利用国家给予的司法资源对公民进行审判活动,相比之下,公民却大多不懂法律,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尽管法律赋予了公民很多诉讼权利以及权利救济的方式,他们也不知道如何去运用,如何去维权,这样,公民在面对法官检查官时显得苍白无力。律师作为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群,可以耐心的为当事人解答法律上的问题,分析

4、法律关系,收集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帮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使得当事人能够在法律方面不弱于对方,更从本质上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他在诉讼中的一切行为都是针对控诉而提出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这样,辩护律师站在被控方的立场上,通过协助被控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对被控人合法权益的不当侵犯,保护被控人合法

5、权益。同时,刑事诉讼是国家和个人的较量,被告人与控诉方相比是一个弱者,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介入使这场较量更具平衡性。这也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诉讼活动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获取和证明,谁来搜集证据,谁来为证据提供辩论和依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论原则,要求未经当事人双方辩论的不能认定为事实。这便是让法官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后再对事实做出判断,从而实现法官的中立。作第 3 页为法官,一旦亲自取证,会对诉讼活动有很大的危害性,因为法官就不能保持中立的角色而容易先入为主,偏袒一方当事人或被控方,审判活动变相的成为了当事人或被控方和法官之间的较量。其次法官亲自调查收集的证据,如果与当事人

6、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意见不合,法官如何认定证据,并在证据的认定方面与双方当事人保持某种平衡是十分困难的。再者法官的调查因资源和精力所限,其收集的证据必然是零碎的、不连贯的,难以形成某种具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法官也不可能像当事人那样为自己的利益而收集、提供证据,也不会像当事人那样充分理解其提供的证据的内涵及价值。这样一来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和法官不同的是,律师不充当任何政治角色,不作为任何公正形象和裁判形象,由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律师只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当自己的当事人负责举证责任时,律师最大限度地收集并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且想办法反驳对方的质疑。

7、律师收集的证据,必然增加了证据的数量,并且通过双方的质证、辩论,逐渐暴露证据的真伪及价值,方便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确保法官的中立性。虽说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法官队伍专业素质偏低,很多人并未受过严格的系统的法律训练,对现有法律条文很是陌生,对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及立法精神缺乏了解加上条文繁杂和竞合情况很多,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所以,律师在弥补法官知识不足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律师从有利于其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必然会寻找和收集对其有利的法律规定,甚至会聘请有关法律专家提供法律适用的意见和建议,双方的律师从各自不同的角

8、度提供法律适用意见,这对法官来说便是重第 4 页要的参考。另一方面,律师本身是法律职业者,有着对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看法,律师往往可以在如何确切应当如何理解法律的含义,采用何种原则解释法律,如果法律规则相互冲突应当适用何种规则,如果法律存在漏洞如何通过利益衡量等方式填补法律漏洞等方面为法官提供不错的参考意见,所以对法官来说,比较双方律师的意见,吸取众长,在经过深思熟虑最后形成自己的见解和看法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律师可以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律师参与诉讼,也可以有效防止法官违反法定的程序办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最大的程度上保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律师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维

9、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上举足轻重。十二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不仅是律师们的春天,也是司法的春天,公民的春天。篇二: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20*年11月9日,中央政法委授权新华网发布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

10、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第 5 页的决策部署。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这些举措对律师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

11、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突出,既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群众信任,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白人”,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

12、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任务和原则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第 6 页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

13、;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运行模式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

14、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法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第 7 页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

15、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提出处理

16、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五、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保障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并建立律师人才库和名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参与化解和代理第 8 页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重视发挥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的示范带动作用。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