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骨折算几级工伤及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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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腰椎骨折算几级工伤?腰上打了三根钢针!8 级左右。先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 ,提交以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 份;(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一寸照片 2 张;(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 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4)其他。三、工伤待遇。伤残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 。 。 。 。2011 年 7 月 3 日早上!从杆上摔下!屁股着地,造成腰椎 L1 和 L3 压缩性骨折! 现正在治疗中!五级第 18 条规定: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

3、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六级第 21 条规定: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估计你应该在 5-10 级,工伤的鉴定要看肢体的残缺和功能的丧失程度,还要到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的鉴定机构作出正式鉴定结果,赔偿的多少看“功能的丧失程度”,差距很大,你如果治疗好了不影响工作,几万差不多,如果瘫痪不能动,几十万也不多。我爸爸在上班的时候被工地上面掉下来的东西压到腰,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属于工伤,打官司的话能陪到多少钱/?如果私了的话多少钱才合适?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计算赔偿额.大概在八九级左右,赔偿额其他不算仅仅残疾补助,一次

4、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大概在四万八到七万二之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五级:18)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六级: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八级: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 12 以上者;九级: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1/2 者;2010 年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鉴定 8 级的赔偿标准?作者:全国工伤赔偿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联系电话:13910909615问题:律师:您好!请问:我父亲今年 52 岁,四川省广元市人。2010 年

5、3 月 29 日,在河北省廊坊市一建筑工地上班时发生工伤,从 5 层高楼上摔下来,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做了内固定手术。住院 20 多天。经鉴定工伤伤残等级为 8 级。我领了工伤证和伤残鉴定 8 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和治疗费花去 3.5 万元左右,全部由单位支付的。休息至今,单位没扣我工资,我父亲月工资为 2400 元。如果我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多少赔偿?回复:您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您父亲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 个月*2400 元/月=24000 元。 (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 35 条和第 61 条第

6、3 款)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07 元/月*(20+8)个月=72996 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 35 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 33 条) 。上述两项合计:96996 元。所以,如果您父亲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合计 96996 元。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

7、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2、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

8、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 个月至 8 个月工资,其中:五级 44 个月,六级 38 个月,七级 26 个月,八级 20 个月,九级 14 个月,10 级 8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2 个月至 4 个月工资,其中:五级 22 个月,六级 16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8 个月,九级 6 个月,十级 4 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

9、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以上计算暂按照 2009 年河北省廊坊市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31286 元,即月平均工资 2607 元为标准计算,如果廊坊市 2009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另有公布,那就按公布后的标准为依据计算。4、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中国全国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5、除以上赔偿项目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即通常所说的误工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6、本赔偿标准

10、只适用于河北省廊坊市。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6-3-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前 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有必要制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本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 划分为十个等级 470个条目。本标准为工伤、 职业病患者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进行医

11、学技术鉴定的准则和依据。本标准于1992年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以劳险字1992第6 号文发布在全国试行。在其后三年间,经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试用,累积了10余万试用案例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修订,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上作了调整:1.伤残条目由420条调整为470条。主要以第四、五、七级调整较多。2.职业病内科中尘肺的评残等级依照国家原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调整,以保持有关待遇规定的连续性。3.总则中增加“经进一步治疗后重新评残”的规定。 “多项等级相同,晋升一级 ”改为“ 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4.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医疗终结”的提法改为“于国家社会

12、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以便于判断与执行。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地方评残标准有:国务院颁布的残疾标准,中华神经精神科学会制定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黑龙江省、吉林省、湖南省、大连市、长春市、沈阳市等省市地方评残等级标准及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例等。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 C 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劳动部、卫生部共同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

13、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一院、黑龙江省劳动局、吉林省劳动厅、大连市动劳局、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和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凤生、周安寿、李舜伟、越雅度、田祖恩、张寿林、刘千、李春生、叶启彬、王显伦、游凯涛、尹克炎、任引津、赵金铎、倪为民、鲁锡荣、王玉林、邹培环、宁伟、朱秀安、李世业、刘利辉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

14、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3231-8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3233-8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4854-8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7341-87 听力计GB7582-87 声学 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

15、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3-87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保护听力用GB7795-87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7798-87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8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1-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3-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02-89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12-89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33-89 标准

16、对数视力表3 总则3.1 判断依据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3.1.1 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3.1.2 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3.1.3 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 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3.1.4 护理依赖 指伤、 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顶: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护理依赖 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b)大部分护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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