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英国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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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仲裁】英国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简介2015-08-06 长航国际海运1. 伦敦国际仲裁院历史及现状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 1892 年。它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从事商事仲裁和争端解决的国际机构。目前在世界上共设有三个国际办公室:LCIA India、LCIA-MIAC Arbitration Centre和 DIFC-LCIA Arbitration Centre。伦敦国际仲裁院的服务范围包括:仲裁、调解、审裁以及其他解决争议的替代方法。同时,伦敦国际仲裁院根据当事人或其他机构的要求,对临时仲裁提供指定仲裁员的“指定机构”(Appointing Authority)的服务。根据伦敦国际

2、仲裁院的2013年报告(2014年报告暂未发布),当年伦敦国际仲裁院受理了290宗仲裁案件处理请求,以及11宗调解及其他争端解决请求。2.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组织机构及职能根据伦敦仲裁规则的规定,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主要职能为对仲裁案件进行管理。伦敦国际仲裁院主要由仲裁院(ArbitrationCourt)和和秘书处(Secretariat)组成,其机构职能分别为:仲裁院由来自全球的36位委员组成,其中英国人不超过6位。这36位委员皆为资深的仲裁律师、仲裁员和学者。通常情况下仲裁院的职能是由主席、副主席或仲裁院的一个三人或五人小组行使(第3.1条);主要职能包括指定仲裁员(第5.7条)、就当事人对仲

3、裁员的异议、仲裁费用、对仲裁规则的解释做出裁定(第10.1条)。秘书处由书记员(Registrar,可以理解为我们通常认为的秘书长)、副书记员和若干名工作人员(称为Legal Counsel)组成,由书记员领导。秘书处人员在加入伦敦国际仲裁院之前,通常都是从事仲裁和诉讼的执业律师。秘书处的主要职能为对仲裁案件进行日常管理、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负责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联络工作、对外宣传等。(第13.1-13.3 条)。3.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的特点 “Lighter Touch” (不干预主义)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的最显著特点之一是,仲裁院除了在仲裁庭的组成、控制仲裁成本、保证仲裁程序迅速有效地

4、进行以及其他关系到“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问题之外,对仲裁庭的工作不进行干预。这一点和世界其他一些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相比,有一定区别。4. 现行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于2014年发布了新仲裁规则并于2014年10月1 日正式生效。上一个版本的仲裁规则为1998年仲裁规则。5. 示范仲裁条款争议尚未出现时:“由于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对其是否存在、效力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均应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提交仲裁并最终通过仲裁解决,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应视为已经并入本条款之内。仲裁员人数应为一/ 三名。仲裁地或法定仲裁地应为国家及/ 或城市 。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

5、 。合同的准据法应为 实体法。”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ortermination,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under theLCIA Rules, which Rules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to thisclause.

6、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one/three.The seat, or legal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City and/or Country.The language to be us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shall be .The governing law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the substantive law of .当争议已经发生时:当事双方之间就 产生了争议,在此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应当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提交仲裁并通过仲

7、裁予以最终解决。仲裁员人数应为一/ 三名。仲裁地或法定仲裁地应为国家及/ 或城市 。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 。合同的准据法为/应为 实体法。A dispute having arisen between the partiesconcerning , the parties hereby agree that the dispute shall be referred to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under the LCIA Rules.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one/three.The seat,

8、or legal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City and/or Country.The language to be us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shall be .The governing law of the contract is/shall be the substantive law of .6. 如何启动仲裁?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申请人在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时,需要向书记员提交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给其他仲裁相关方的证明(连同其他文件)(第1.1条)。因此申请人需要负责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

9、书,而不是由仲裁机构负责送达。仲裁申请申请人提起仲裁应当向书记员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第1.1条)。申请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提交(第1.2条)。书记员收到申请之日为仲裁的“启动日”(第1.4条)。仲裁申请的主要内容(第1.1条):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全名、联系方式书面的仲裁条款或独立仲裁协议的副本,以及包含有仲裁条款或与请求有关的合同文件副本对争议事项的简要描述对仲裁员数量、仲裁员资格、仲裁语言等程序事项的意见当仲裁协议约定需当事方任命仲裁员时,提出本方的仲裁员人选向仲裁院缴纳仲裁费用的证明(无此证明仲裁不启动)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给其他仲裁相关方的证明被申请人对仲裁申请的答复被申请人自启动日

10、起的28日内,应当向书记员提交书面答复(第2.1 条)。答复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提交(第2.2条)。如果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答复,则被申请人将被视为不可撤回地放弃了提名仲裁员权利;被申请人未递交仲裁申请的答复不影响其在之后的仲裁中否认申请人主张的任何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权利(第2.4条)。答复的主要内容(第2.1条):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全名、联系方式对申请人所提请求及相关仲裁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承认或拒绝当被申请人对请求未予以全部承认时,应当对争议事项进行简要描述是否提出反请求对仲裁员数量、仲裁员资格、仲裁语言等程序事项的意见当仲裁协议约定需当事方任命仲裁员时,提出本方的仲裁员

11、人选将答复副本送达给其他仲裁相关方的证明7. 仲裁庭如何组成谁有权任命仲裁员仲裁院独享任命仲裁员的权力(第5.7条),并且其任命仲裁员的权力不受当事人之间就申请、答复产生的争议的影响,即使申请、答复有瑕疵,仲裁院仍可以继续推动程序的进行(第5.1 条)。当事双方或任何第三方不享有任命仲裁员的权力,其只能提名仲裁员(第5.7条)。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院会指定由各方所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但是这并不是规则中规定的,如果仲裁院认为被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不适合时,其可以拒绝任命该仲裁员。被提名的仲裁员被提名的仲裁员应提供一份本人履历、同意按仲裁收费表费率收费的确认书,以及一份确认其被指定不会产生任何利益冲

12、突并且尽职尽责的声明(第 5.4 条)。完成任命的时间一般情况中,仲裁院应当在书记员收到被申请人答复之后尽快完成仲裁员的任命;如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应当在仲裁启动日后的35天之内做出任命(第5.6条)。仲裁庭成员数量仲裁庭的组成以独任仲裁员为一般原则,除非当事人书面约定或者仲裁院决定采用三人仲裁庭(第5.8条)。仲裁涉及多方当事人时,仲裁员的提名当仲裁涉及多方当事人并且约定各方有权提名仲裁员时,而各方当事人无法分成申请人、被申请人两方而提名两个仲裁员,则仲裁院可以不经过当事人提名而径自做出任命(第8.1条)。快速组庭快速组庭是伦敦仲裁规则的一大特点。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书记

13、员发出书面申请(最好以电子形式,且须列明案情紧急的依据)并通知其他仲裁相关方,依据该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加快组庭进程(第9A条)。紧急仲裁员(第9B条)在情况紧急的时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书记员发出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仲裁相关方,依据该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是否在组成仲裁庭之前任命一个临时的独任仲裁员(紧急仲裁员)(第9.4 条)。如果准许,仲裁院一般在收到申请3天内完成任命紧急仲裁员(第9.6条)。紧急仲裁员主要对临时救济措施进行裁决,其既可以仅根据文件即做出裁决,也可以聆讯之后做出裁决(第9.7条)。该等裁决一般要求在完成紧急仲裁员任命的14天内做出(第9.8条)。紧急仲裁员规则并不适用于:(1)

14、仲裁协议签订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且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紧急仲裁员规则;(2 )仲裁协议签订方明确约定排除本规则的适用(第9.14条)。快速任命替代仲裁员(第9C条)当仲裁院认为需要重新任命仲裁员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向书记员提交快速任命的书面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是否加快任命的进度。8. 对于仲裁员的国籍要求当仲裁当事方为不同国籍时,那么独任仲裁员或三人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员不应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国籍相同,除非各方另有书面协议(第 6条)。9. 对仲裁员的指定的异议仲裁院可以自己主动,或者依据仲裁庭其他仲裁员的一致书面要求,或者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撤销其做出的仲裁员任命。撤销

15、任命的三种理由为:(1)仲裁员主动做出书面辞职申请;(2)仲裁员重病、拒绝或者不适合履行职责;(3)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第10.1条)仲裁院认为仲裁员不适格的情形:(1)仲裁员故意违反仲裁协议;(2)未能公平公正的对待双方当事人;(3 )未能合理尽职、勤勉的参与案件处理。(第10.2条)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必须在组庭后的 14日内,或在提出异议的一方知悉或应当知悉存在上述撤销理由后的 14日内书面向仲裁院提出,并通知仲裁庭及其他仲裁当事人(第10.3条)。如果其他当事人在收到异议后的14日内一致书面同意其异议,仲裁院应当无理由地撤销对相应仲裁员的任命(第10.5条)。

16、如果其他当事人未一致同意而被异议的仲裁员也未在14日之内辞职,仲裁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4日之内做出决定(第10.6条)。10. 仲裁庭可能采用的审理程序仲裁庭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除非当事方书面同意以书面形式审理(第19.1条)。如果当事人对应适用的仲裁程序没有做出约定,那么仲裁庭对适用何种仲裁程序拥有自由裁量权,包括决定如何处理证据问题。仲裁庭在不违背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对庭审如何也享有很高的自由裁量权,包括决定开庭的时间、形式、内容、程序、地点等事项。开庭形式可以是视频、音频、现场或相结合的形式(第19.2条)。在实践中,仲裁庭通常会在仲裁程序开始阶段就全部或部分仲裁程序确定一份程序时间表。仲裁庭可以在庭审之前要求仲裁各方提供其问题或事项的详细清单(第19.2条)。11. 仲裁地与开庭地点当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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