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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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实施方案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加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服务和管理,消除免疫空白,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全国特殊人群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方案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一)我乡卫生院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村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密切协作,使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预防接种服务。(三)村卫生室是流动人口管理最重要环节,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卫生院完成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二、明确职责,落实措施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一个地方长

2、期居住或短期居住满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全乡流动人口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包括有计划地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和对传染病流行地区流动人口进行应急性预防接种。(一)乡卫生院、各村卫生室及个体开业医生应依法履行义务,做好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并接受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责任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二)计生办应协助卫生院掌握辖区内人口基本状况,协助卫生院完成流动人口特别是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三)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接种组织工作,保证流动人口及适龄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服务;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积极向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3、提供所需的当地流动人口有关资料,督促未接种人员及时免疫接种。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流动人口的居住地点、活动场所及人口变动情况,由村卫生室人员配合村居详细查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作好登记并填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情况摸底调查表。定期调查摸底间隔期一般为每 3 个月一次。(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的宣传及健康教育。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享有同等免疫接种的权力,通过加大宣传与督促力度,使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对象主动到接种单位(点)接受免疫接种,任何接种单位(点)不得拒绝提供免疫接种服务;外来长期暂住流动人口在本地生育的婴儿在出生后,其监护人应及时

4、到接种单位(点)申办预防接种证,并按时接种,接种证由接种儿童家长保管,接种卡由接种单位(点)保管以便备查;外来本地暂住 3 个月以上的儿童,在原居住地已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凭证到现居地接种单位(点)接受接种;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其监护人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点)补办并按规定补种。(五)卫生院要积极与当地学校协作配合,实行入托、入学查验证制度,未完成全程免疫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应督促及时补种。(六)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流动人口应与常住人口同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点)安排的应急免疫接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点)对流动人口应急接种的组织实施

5、工作。(七)用于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的疫苗,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贵州省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统一订购,逐级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点)、接种人员要按规定管理和贮存疫苗,防止疫苗损坏变质,严禁使用已损坏变质的疫苗进行接种。(八)负责流动人口接种的单位(点)和接种人员必须掌握疫苗的性质、接种方法、剂量、部位、异常反应及处理等知识,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要求进行接种,确保安全注射。三、依法管理,严格奖惩(一)对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村卫生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二)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工作职责、义务的由乡卫生院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拒绝整改的村卫生室、个人或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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