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统计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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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一、总说明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掌握甘肃省林业行业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经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林业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甘肃省林业统计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填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按时完成统计任务。(一)统计内容本报表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林业单位基本情况、林地与森林资源情况、林业生产情况、从业人员与报酬情况、林业产业产值、林业基础设施情况。(二)统计范围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甘肃省全部林业

2、管理和生产单位。(三)数据来源本报表制度数据来源于甘肃省各市(州)林业(农林)局、省林业厅直属单位。各市(州)林业(农林)局数据来源于各县(市、区)林业局(农林局) 。省林业厅直属单位数据来源于所属的林业局、林业总场、林场等基层单位或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调查获取。(四)具体要求- 2 -、根据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统计工作,提高林业统计数据质量,各单位应加强和规范统计基础工作,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报送统计数据,做到数出有据。各单位可采取如下方式收集提供统计数据:()根据本单位的行政记录整理并上报;()根据本单位日常执行的自身业务统计报表整理并上报;()通过业务管

3、理系统向基层单位收集数据,审核整理后上报。、为满足国家、甘肃省的林业经济社会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数据,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不得遗漏项目,包括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等。、执行本报表制度的各单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统计数据并报送加盖公章的纸介质报表。同时,须按规定留存填报内容和填报依据。手工填写的报表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保证字迹清晰。二、报表目录三、报表制度四、林业统计指标解 释甘林统 A1 表 林业单位基本信息一 览表- 3 -1、单位名称: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

4、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2、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可以说是“单位的身份证号码” ) 。1、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

5、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其表示形式是 8 位本体代码,1 位校验码和一个连字符构成,如:“000000000”。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2、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 8 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3、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3、通讯地址:是指单位所在地的实际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以及具体街道(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6、。4、邮政编码:是指单位所在投递区域邮局的邮政代号。我国采用四级六位编码制,前两位表示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三位代表邮区,第四位代表县(市) ,最后两位数字是代表从这个城市哪个投递区投递的,即投递区的位置。5、电话(传真)号码:填报本单位或本部门相对稳定的固定电话(传真)号码。电话号码前必须加区号,如:“09XXXXXXXXX ”。6、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

7、主要负责人。7、经营区总面积:指本林业单位所辖面积的总和,可参照最新的二类森林资源调查以及相关林业工程规划数据进行填报,对未纳入二类森林资源调查但已经明确权属的地块可按照土地证、林权证等法定数据填报,未颁发林权证的地块可暂按经营权属填报。8、国有林地总面积:即林地的权属归国家所有的面积总和,是该辖区内区别于集体林地和个体林地的指标。9、集体林地总面积:即林地的权属归集体所有的面积总和,是该辖区内区别于国有林地和个体林地的指标,也是实行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指标。10、应实行林权制度改革的面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 4 -度改革的意见以及相关林业政策,将经过相关部门调研后确定

8、的本辖区内应实行林权制度改革的面积数量。11、实际完成林权改革的面积:指截止本期末累计完成的林权制度改革面积的数量。甘林 统 B1 表 林地面积与森林资源状况表12、统计单位:填报本单位(被调查单位)的名称。13、经营区总面积:指本林业单位所辖面积的总和。与甘林统 A1 表中“经营区总面积”指标一致,数字相同。14、林地面积:即林业用地面积,包括郁闭度 0.2(含 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采伐迹地,经济林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科学实验林地以及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其它土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面积。可参照最新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及相关资料进

9、行填报。15、有林地:有立木林地,连续面积 0.067 公顷以上,郁闭度大于等于 0.2 的天然林、人工林地面积或冠幅宽度 10 米以上的林带,包括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和竹林的用地。16、天然林:又称自然林,由天然下种或萌生形成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不含人工林伐后萌生形成的森林) 。包括自然形成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萌生所形成的森林。其特点是环境适应力强,森林结构分布较稳定,但成长时间较长,按其退化程度可以大致分为原生林、次生林和疏林。17、人工林:指用人工种植的方法营造和培育而成的森林。是采用人工播种、栽植或扦插等方法和技术措施营造培育而成的森林。18、灌木林地:由灌木树

10、种构成,以培育灌木为目标的或乔木生长以外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或等于 30的林地。包括人工灌木林地和天然灌木林地两类。19、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 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数据可以通过查阅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获取。上述年均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地区,以及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的范围内,在有灌溉条件、或地下水供应良好、或由于-

11、5 -科技进步等因素而能够生长乔木的地方,应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努力发展乔木植被,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甘肃省纳入年均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地区范围县名单:古浪县、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嘉峪关市、金昌区、永昌县、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景泰县、玉门市、酒泉市、敦煌市、金塔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安西县、张掖市、肃南县、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武威市凉州区、民勤县、永靖县、会宁县、定西县、通渭县、榆中县。甘肃省乔木分布上限:祁连山 3200 米,秦岭北坡 3300 米,甘南山地 3500 米。20、疏林地:是附着

12、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 0.067 公顷、郁闭度在 0.100.19 之间的林地。21、未成林造林地:是指人工造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 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 57 年的造林地) ,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一是人工造林成活率 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 400mm 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 70%以上;二是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 株/ 公顷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 2500 株/公顷以上,且分布均匀。22、苗圃地:专门培育树木幼株( 苗木) 的场所(园地),是指固定的林木(包括木本花卉)育苗地,其任务是为造林和绿化提供优质苗木。

13、苗圃地不包括育苗设施占地,临时育苗用地按育苗前的地类统计。苗圃按其生产任务的不同分为:森林苗圃、防护林苗圃、园林苗圃、果树苗圃、经济林苗圃、实验苗圃等。23、无林地:是宜林地中的一个类别。由于采伐或其它原因所造成的空旷而暂时又没有生长出树林的土地。24、宜林荒山荒地:指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造林用地的荒山、灌丛、荒滩、荒沟和荒地。25、宜林沙荒地:指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造林用地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6 -26、采伐迹地:是宜林地中的一个类别,森林经采伐后尚未长起新林或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未超过五年的迹地。

14、27、火烧迹地:被火烧过的林地。森林被火灾烧毁后尚未长起新林的土地。28、其他无林地:指除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外的无林地。按照造林技术标准可分为:已整地和打塘,但尚未造林的预备造林地;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达到成林年限后仍未达到造林及封育目标,或仍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标准的林地;人工造林(植苗、穴播或条播、扦插、分殖营造乔木、竹类和灌木)后,在成林年限之前成活率或保存率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需补植、补播或造林失败的林地;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保留无立木林地;采伐或火烧迹地在规定年限内未进行更新造林,又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标准

15、的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在采伐或火灾后达不到这三类地类标准,并未进行更新造林的林地。29、其他林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之外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和配套设施以及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但非造林用途的土地。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储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林业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内的设施及辅助用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专为林业生产服务的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但非造林用途的土地。30、非林地:林地以外的

16、其它土地,包括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其它非林地。农地:包括尚在耕作的水田、旱地及规划固定用于农业的轮休地。牧地:包括固定的牧场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用于放牧的固定荒草地。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未利用地:包括雪山、沼泽、悬岩、沟壑、岩石裸露地(岩石裸露60%)且即使有林木(竹)分布也达不到有林地和疏林地标准的土地。虽地表为未利用地,但其上林木、灌木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的,应确定为相应林地地类,而不能确定为未利用地。其它非林地:包括城乡居民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等。31、森林蓄积:即森林蓄积量,是指一定森林面积上存在着的林木树干部分的总材- 7 -积,以立方米为单位。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资源总规模和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也是反映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衡量森林生态环境优劣的重要依据。数据取自林业部门森林资源清查资料。32、森林覆盖率:亦称森林覆被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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