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暂行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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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10【正文】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暂行组织规程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局设各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港务组:设港湾、航管二课,并在航管课下设信号台,分别掌理港湾设施、船舶指泊、营运船舶之管理、信号指挥等事项。二业务组:设营运、管理二课,分别掌理港埠业务规划、营运、码头工人管理等事项。三工务组:设设计、工事、机料三课,分别掌理各项工程之规划、设计、考核、发包、订约、船机规格审查、材料采购、存储、维护及接受委讬代办工程等事项。四航政组:设技术、监

2、理二课,分别掌理船舶检丈、监理及海事评议等事项。五秘书室:设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课,分别掌理研究发展、管制考核、港区动员、公共关系、文书印信、庶务、财产、现金出纳、员工保健及不属其他组、室掌理之事项。第 3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交通部部长之命,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襄理之。第 4 条 本局置港务长一人,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综理港务事项。第 5 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综理工程技术事项。第 6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 (内港务、工务、航政三组组长由高级技术人员兼任) 、室主任一人 (秘书室) 、课长十三人 (内设计、工事、机料、技术等四课课长由技术人员兼任) 、

3、正工程司二人、技正二人、秘书一人、专员一人、副工程司二人、信号台台长一人,并置帮工程司、工务员、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书记、领班、技术工、业务工等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并置课员、助理员、书记等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课长三人,并置帐务检查员、课员、办事员、书记等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务,并兼办统计事务。第 9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并置课员、助理员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政风业务。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

4、之资位,另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办理。第 11 条 本局暨所属各机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尚须合于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资格并依现行有关任用程序之规定办理;至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至其离职为止。第 12 条 本局得设栈埠管理处、港埠工程处,其组织另以暂行组织规程定之。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暂行编制表 (核定本) 职务名称员额备注局长一副局长一港务长一总工程司一主任秘书一组长一港务、工务、航政三组组长均由高级技 (三) 术人员兼任,业务组组长专任。室主任一课长九设计、工事、机务、技术等四课均由技(四)术

5、人员兼任,余专任。正工程司二技正二秘书一专员一副工程司二以上为高员级以上人员。帮工程司一信号台台长一技士二工务员三课员一以上为员级跨高员级人员。员业务类 (办事五级员) 技术类 (技佐三以上为佐级跨员级人员。) 佐业务类 (书记三佐级人员。级) 技术类士业务类三三级技术类二内二人得为领班,系士级跨佐级之资位。人主任一事室课员二助理员一书记一会会计主任一计室课长三帐务检查员一课员三办事员二书记一政主任一风室课员二助理员一合计一二五 (七) 附注:一本预算员额表内会计、人事及政风单位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二”及比照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二”之规定,各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13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订定,报交通部备查。第 14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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