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33466297 上传时间:2018-02-15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1.9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给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依法建设、统筹安排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规划等提供技术依据和措施,特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是南岸西区二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指导性文件,规划范围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第三条 本规划由文本、规划图、分图图则和说明书四部分组成。文本和图纸(包括规划图和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第四条 南岸西区位于宜宾市金沙江东南岸与宜宾市旧城区隔金沙江相望,与东区紧邻并因宜珙铁路相隔。东靠七星山山系,南为丘

2、陵。以城市大湾路、树人路为界,大湾路、树人路以北为宜宾市西区一期,大湾路、树人路以南为二期,西区二期的城市建设用地为2.97平方公里,西区一期的城市建设用地为3.53平方公里。第五条 本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6.4)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6 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4-2020年7 宜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1年)8国家相关规范及宜宾市相关地方法规。9 关于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道路分幅等事宜的复函 (宜市规函

3、2004110号)10宜宾市人民政府对(宜市规函200595号)文的批示,同意规划和建设局修编西区二期控规。第六条 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依据国家和宜宾市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结合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发展需要制定的,本规划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宜宾市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宜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宜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二章 功能与规模和范围第八条 南岸西区及赵场拓展区:以行政办公和为金沙江水电梯级开发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组团。第九条 南岸西区二期用地规模为279公顷,总的开发量约为450万平方米, (不含地下空间) ,

4、平均容积率约为1.5。第十条 南岸西区居住人口约7.5万人。第十一条 规划片区就业人口按办公20平方米/人,商业文化100平方米/人考虑,可安排就业人口1.5万人。第十二条 规划范围为西区二期全部城市规划建设区,北至宜宾大湾路、树人路,南至班竹林路和朱家咀街,西至外江路,东至珠家坡路和牟家街。第三章 用地布局第十三条 南岸西区二期的土地使用主要考虑以居住、商业为主,兼顾必要的商务办公、休闲娱乐与服务等职能。以城市大湾路、树人路为界,大湾路、树人路以北为宜宾市西区一期;大湾路、树人路以南为二期;形成城市生活居住组团和为金沙江水电开发服务的居住基地。中部为区级中心、配套商贸、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中

5、心周围为居住区,靠金沙江为发展的河畔式公寓住宅区。具体用地构成指标参见附表一:规划用地平衡表 。第四章 土地使用控制及建筑控制第十四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的规定。本规划用地性质一般划分至中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划分至小类。第十五条 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性要求:1根据图则确定的地块兼容性要求确定。兼容性中的一类用地为在不附加任何条件下可在该地块设置该类土地使用性质,或者在该地块设置任何比例的该类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中的二类用地为可在该地块设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2根据附表二:各类使用性质用地适建性规定表确

6、定。标明“不允许设置”的情况,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的项目。标明“允许设置”的情况,为原则上可以在不附加其它条件的情况下设置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中的项目。标明“有条件地允许设置”的情况,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它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的项目。第十六条 建筑间距基本规定:1。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关于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III类气候区大城市取值。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周边含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应做日照分析。2。建筑间距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关于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要求,并应防止视线干扰。3

7、。建筑间距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七条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基本规定:1。基本后退:沿红线宽度60米(含40米)以上的道路,规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大于等于15米,沿红线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的道路,规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大于等于10米,沿3040米道路后退大于等于8米,沿2430米道路后退大于等于5米,24米以下道路后退大于等于3米,道路两侧设有防护绿地且防护绿地宽度大于基本后退要求时,按后退绿地3米设置;2。高层建筑后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时,除裙房部分的主体后退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除裙房部分的主体后退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4米。 (裙

8、房: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高度大于24米的,视为高层建筑的一部分) ;3。特殊建筑后退:人流集散数量较大和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必须特别后退主体建筑或主要出入口,后退距离依其规模大小、按有关规范确定;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当地下建筑顶板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标高时,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

9、地界限;当地下建筑顶板面高于室外设计地坪标高时,应符合建筑基本后退要求。第十八条 相邻地段建筑后退地块边界规定: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3。规划中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规划中所划定的绿地界限为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禁止以各种理由侵占。绿地中可容纳小型的游乐设施、市政设施和服务设施。第十九条 规划中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规划中所划定的绿地界限为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禁止以各种

10、理由侵占。绿地中可容纳小型的游乐设施、市政设施和服务设施。第五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安排分为城市型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以及居住配套设施。可以分为独立占地的设施和在其它建设用地中混合使用的设施。第二十一条 居住配套设施以及小型市政设施和环卫设施占地很小,基本上是根据服务半径,在相应的规划地块中采取混合使用的方式布置,在规划图纸和图则中给予定位。 附表三: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第二十二条 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与其他建筑合并。第二十三条 进行较大范围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中进行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

11、地面积不得小于图则中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参照宜宾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控制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现有的城市道路,结合城市的绿地、开敞空间系统,以人行系统平面顺畅衔接为原则考虑交通系统,并充分考虑到盲道系统和无障碍设计。在步行通道与城市主干道相交处应设置人行过街系统。第二十六条 根据现已实施或已定位的道路、路段和交叉口情况,结合地形及建设情况,对道路进行规划。第二十七条 南岸西区二期规划道路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和交通组织进行设计。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269米;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2030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1216米。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半径的端

12、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70米,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米,向支路方向延伸30米范围内,为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 。第二十九条 南岸西区二期的道路竖向设计统一采用黄海高程。道路竖向设计综合考虑地形、防洪防涝、工程管网的布线。道路坡度设计标准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主干路坡度不大于5%,次干路坡度不大于7%,支路和区内小路不大于8%。第三十条 停车泊位参见 “附表四 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表” 。第七章 绿地系统规划控制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级游憩园、滨水绿地、街头绿地构成本区层次分明、内容丰富的生态绿地体系。街头绿地改善了周边建筑的小环境,结合街道设施:广告牌、购物亭、候车亭、电话亭、垃圾容器、邮箱、休息座椅、盆栽、

13、雕塑、咖啡座、公共厕所等,为行人提供宜人的步行空间。公园与滨水绿地为城市居民提供大片的游憩休闲空间。第八章 城市景观控制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设应突出山水特征,提高山水体系的可见程度和可达性;保证滨水地带的公共性;提高城市山水的景观质量,突出表现宜宾山水文化。第三十三条 自然开敞空间:保护自然开敞空间(自然山体、水体等非人为开敞空间)保障城市绿色背景,保持远眺视线通畅,增强自然开敞空间的可达性。第三十四条 广场:建设覆盖性强、功能明确、适于人休憩活动的高水准广场系统。规划形成商业中心广场和滨江休闲广场。广场要提供25%的铺装硬地供人活动,同时又要保证60%的绿地丰富景观层次和色彩。第三十五条 出入

14、口景观:结合各自特点设置标志性建筑物或公共设施。第三十六条 地标:在核心区中设计标志性建筑作为城市片区的地标。场地中的标志性建筑临水布置,建筑组群与开敞空间带相结合,加大视觉进深,完整展现建筑立面。第三十七条 室外照明:室外照明包括安全照明、诱导照明和景观、饰景照明,各类照明应依据设置场所的特点及照明的用途而设计。1、配置光源应避免使光源直接进入视野范围。同时,为避免产生侧面眩光,应选择可控制眩光灯具或挑选合理的布光角度。2、安全照明、庭院灯等照明设施设置开关、布线时,应视照明灯具的具体用途和使用时段而定。3、室外庭院照明时,应在室外靠近窗口的地坪上布置照明,以减小反射。4、夜间一定时段后,应

15、关闭树木照明,节约能源并养护树木。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参见第八十七条。第九章 竖向设计和地下空间利用第三十九条 规划区内地势西北侧、东南侧较高并向中部渐低,北部地势相对平坦。有一泄洪渠贯穿东南。区内最高点高程412米,最低点高程292米。竖向规划以现状地形为基准,结合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的现状标高来确定各道路交叉口的高程。第四十条 充分利用自然地形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形成三种空间类型:商业地下空间、公用地下空间、私有地下空间。商业地下空间结合商业娱乐建筑、开放空间布置;公用地下空间主要是公共停车场和其他公共设施;私有地下空间是商住综合楼、住区的停车场和服务设施。第十章

16、 综合防灾规划第四十一条 防灾体系: 1、防灾不仅仅指防御或防止灾害的发生,实际上应包括对灾害的监测、预防、防护、抗御、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多方面工作;2、防灾是政策性措施和工程措施的相互依赖、相辅相成;3、本规划着重于防灾工程设施建设的硬件部分;4、规划区的生态绿地、广场、开敞空间等旷地既是美化园区的建设用地,也是灾害发生时的临时避难场地,疏散半径为11.5km 以内;5、规划区主干道作为区域性疏散道和防灾供应道和救援道,次干道和支路为区内市级疏散道和防灾供应道和救援道,这些道路两侧建筑高度与道路宽度比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灾要求。第四十二条 防洪排涝规划:按照国家标准(GB50201 94) 防洪标准规定,宜宾市属重要城市,防洪标准应不低于50年一遇重现期.。第四十三条 抗震规划:1、规划区按照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 标定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