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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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学复习提纲第一章1 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卫生法律关系:指依据卫生法律,在调整卫生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3 卫生法律关系三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4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附着的指向物或者行为。5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6 卫生法渊源: 指卫生法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我国的卫生法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判例,习惯,法理等不是我国卫生

2、法渊源。7 卫生法渊源的形式:宪法,卫生基本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等。第二章1 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理,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2 卫生法律责任: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3 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4 卫生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

3、律制度。5 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三章1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3 民事责任:(1)10 倍赔偿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 10 倍于价款的赔偿金。(2)民事赔偿先行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需要承担缴纳罚款、罚金行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章1 传染病:是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2 传染病防治法:指调整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效力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3 传染病的分类:(1)甲

5、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 H1N1 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意外的感染性腹泻病。4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和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

6、现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爆发时,应于 2 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第六章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八章1 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 18-55 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提倡个人、家庭、亲友、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2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在符合法定条件,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的前提下可能临时采集血液。医疗机构临时用血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

7、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2)危及病人生命,急需用血,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3)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第九章1 药品:指依法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材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2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

8、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3 药品在存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4 药品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5 药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

9、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6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章1 知情同意权: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和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的权利。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

10、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如果患者和患者家属意见不统一,医疗机构应优先遵从患者的意愿。2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15 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30 年。第十一章1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些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1 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2 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5 年的。2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1、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申请人即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3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地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 30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章1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12、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2 过失:指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一定危害后果,而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一定危害后果,而轻信能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3 医疗事故的分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发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

13、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根本就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医生为患者处理病情时,由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5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病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6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

14、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7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两鉴终鉴制度”。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9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1)受理与通知,(2)当事人提交材料,(3)审查与调查。1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

15、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11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12 再次鉴定、重新鉴定和中止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之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可以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13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 医疗事故争议民事案件的案由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两类。1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赔偿数额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2)赔偿数额与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3)赔偿数额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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