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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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为加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努力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乐办发【2014】10号乐陵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实际,现将规范请销假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假和请假手续1工作日期间工作人员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单位,必须请假。2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以书面请假为准,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单位,特殊情况下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3请假审批手续。请假人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期限,报单位领导准假后方可离岗,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工作人员请假审批手续和销假记载由各单位统一保存,保

2、存时间不得少于1年,教育系统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时备查。4.各单位应建立正常的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干部职工出勤情况,考勤记录的保存不得少于1年,教育系统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时备查。二、请假类别和审批(一)事假1.教育系统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寒暑假)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2.事假一般不超过10天,应向所在单位书写请假条,写明请假原因、时限等事项;超出10天不足30天的,需向教育系统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

3、供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30天以上的,按市委乐办发【2014】10号文件精神执行,需向市行政效能督查办公室备案,提供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3市直各学校教职员工事假由校长审批。超出10天的,履行相关手续。4.农村中学教职员工事假5天及以内的由校长审批,超出5天的,由乡镇(街道)学区主任审批。超出10天的,履行相关手续。5.农村小学教职员工事假2天及以内的,由学区校长审批;超出2天不超过5天的,由乡镇(街道)中心小学校长审批;超出5天的,由乡镇(街道)学区主任审批。超出10天的,履行相关手续。6.各乡镇(街道)学区主任、市直学校校长事假1天及以上

4、或外出区域超出乐陵范围的,需向局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各乡镇中学校长、中心小学校长事假1天及以上或外出区域超出乐陵范围的,需向局分管负责人请假。超出10天的,履行相关手续。7.农村学区学校校长请假,由乡镇(街道)学区主任审批;超出10天的,履行相关手续。8.非工作日期间,各乡镇(街道)学区主任、市直学校校长外出区域超出乐陵范围的,需向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备;各乡镇中学校长、中心小学校长外出区域超出乐陵范围的,需向局分管负责人报备;其他人员按管理权限进行报备。9.局机关中层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事假3天及以内的,由分管负责人审批;超出3天的,由局长审批;超出10天的,履行相关手续。中层正职及以上人员事假1天

5、及以上的,由局长审批;超出10天的,履行相关手续。非工作日期间,中层正职及以上人员外出区域超出乐陵范围的,需向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备。(二)病假教育系统在职工作人员请病假按市行政效能督查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三)婚假鉴于教育系统的特殊情况,提倡在寒暑假或节假日办理婚事,确需在工作期间请婚假者,准请婚假3天, 因故需要延长假期者,经核实同意后,按事假办理。(四)丧葬假本人直系亲属死亡的,准请丧假5天,因故需要延长假期者,经核实同意后,按事假办理。(五)产假女工作人员正常产假假期为158天,其中产前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

6、的,男方护理假7天。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六)工(公)伤假因工(公)受伤,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可请工(公)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病假、产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婚假、事假、丧葬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三、请假期内的待遇(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

7、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放本人工资的80%。(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1、连续事假工资待遇(1)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的,发放全额工资;(2)连续事假超过10天不满1个月的,次月发放本人工资的90%;(3)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次月起发放本人工资的70%。2、累计事假工资待遇(1)全年累计事假不满30天的,发放全额工资;(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不满60天的,次年扣发1个月工资;(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不满90天的,次年扣发2个月工资;(4)全年累计事假超过90天的,工资暂停发放,并由所属单位向教育系统作

8、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机关效能督查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情况。因病假、事假扣发的工资报酬,由各单位负责收缴用于本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各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期间在其它单位兼职或做其它工作的(包括到其它学校任教、 “从事第二职业”等行为),经举报查实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四、旷工的认定与处理1.旷工的认定按市委乐办发【2014】10号文件精神执行。2.旷工的处理按市委乐办发【2014】10号文件第六章第十七条精神执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核实请假人员的请假原因、时限,对无正当理由、谎报事由、时限不当的请假事项要严肃予以拒绝;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请假及包庇纵容请假当事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一案双查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的同时,对批准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由市纪委(监察局)给予纪律处分。各单位在规范请销假制度的同时,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教师队伍作风效能建设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单位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具体落实,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将督导结果用于教育系统作风建设考核,同时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于请销假制度和假期待遇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规定由教育系统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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