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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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摘 要】对于我国来说,社区矫正制度是舶来品,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尚比较短暂,无论是在立法工作上,还是在理论研究上都表现出明显的不成熟性,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国应当谨慎在全国范围内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当然,社区矫正制度在全国的确立是大势所趋。为此,我国应当继续进行试点工作,必要之时可以扩大试点的范围,着重围绕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试点,以尽可能多地获得实践经验,为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不成熟 自 2003 年 7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之后,实务界围绕社区矫正制度开展了深入的

2、试点工作,取得了宝贵的实务经验;理论界也围绕社区矫正制度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不断地夯实着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这一系列的工作之后,社区矫正制度似乎已经尽善尽美,能够解决我国所有的刑法执行问题,实务界为之欢呼,理论界为之吹捧。但作为一个理性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必须得慎重对待这一全新的刑法执行制度,不能因为其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能够反映世界潮流的刑事政策,我们就可以忘乎所以地认为这一制度也是适合我国的,至少在目前是适合我国的。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渊源 制度概述 对于什么是社区矫正,国内外学者都给出了不同的定义,甚至可以说有一千个人就会有一种定义。单纯从我国

3、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在 2003 年 7 月 10 日,颁布实施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 2004 年 5 月 9 日由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予以沿用。严格来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无论是通知 ,还是暂行办法还不是法律,前者可以说是法律规范性文件,后者可以说是部门规章。所以,这样的定义还不能说是法律层面上定义。但正如很多学者所说的那样,这样的定义的确存在着一些缺陷。如,定义项

4、的内容与定义项内容出现重复的问题,这样的定义容易陷入逻辑上的悖论。i 但由于这样的缺陷是可以克服的,经过发展完善之后,在未来将可能上升为法律层面上的定义。 制度渊源 从制度渊源的角度来说,社区矫正制度创立于英美法系,之后,由于其先进的制度理念和良好的矫治效果,所以受到世界范围内众多国家的追捧。ii 对这一问题进行问究,即为什么会首先在英美法系中诞生社区矫正制度,而不是在大陆法系中。笔者未在做进一步理论探索和论证的基础之上,认为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会肇始于英美法系,根本原因在于恢复性司法理念首先在英美法系被确立,并被运用于具体的司法实务之中。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 社区基础 我国是一个发展很不平

5、衡的国家,这种不平衡的现实决定了社区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平衡的。既然社区是不平衡的,那么我们就完全有理由相信社区矫正制度目前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六地据说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95%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都能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认罪悔过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重新犯罪率不足 1%。 ”iii 即便这些统计数据是可靠的,也只能证明社区矫正制度在经济政治文化比较发达地区是可行的,不能证明在中西部地区也是可行的。诚如学者刘强所言,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大抵相当于发达国家的初级阶段。iv 伦理基础 作为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存在当然依赖于我

6、国现存的伦理环境,而我国现存的伦理环境是否具备了承载社区矫正的能力却是值得怀疑的。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国际地位日益提升,国际形象日益良好,连美国政府都不得不在几年前评价我国是一个负责人的大国。但是,这是国家发展的全部吗?显然不是。目前,国内仍然存在着很多让人难以接受的现象,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扶起跌倒的老人反被讹诈事件、被撞倒的“小悦悦” 无人敢理的事件 像这样的事件可以说是不胜枚举的,这一系列恶性事件的发生,都不断地冲击着国人的道德底线。 目前,我国在社区矫正制度方面的法律依据依然是2003 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通知 。但是,我们

7、仍然需要注意的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就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而已,只是与监禁矫治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但这无法改变其本质属性。既然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那么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刑罚执行的立法权限只能由全国人大来享有,上述四个部门根本无权享有。此外,根据宪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有权颁布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法律。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应当包括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两个方面。立法方面的现状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予以查证;而司法现状却只能通过大量的社会调查才能查证。有鉴于此,本节的内容将着重强调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现状,通过对

8、立法现状的调查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司法现状的一些问题。 当然,既然我国将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向全国范围来推广,那么全国人大应当抓紧时间制定出社区矫正法 ,以统一适用,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社区矫正法的制定非一日之功,必须得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体系已经形成;二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经验已经丰富。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 社区矫正法都将难以被制定出来,即使强行被制定出来,能否发挥出法的效果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对于我国来说,社区矫正制度还是一个比较新颖的制度,虽然其在国外的很多国家适用的很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就一定能够发挥出同样的功效。通过文章的研究发现,

9、我国在社区矫正制度方面,应当保持谨慎态度,基于现有的法治环境、社区环境和法律制度环境,我国暂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一制度,可继续在全国一些地方进行试点,以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与此同时,广大理论研究者应当加大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夯实理论基础,强化理论体系。在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都较为成熟之时,酌情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再在我国社区进一步发展完善之后,届时,国家可以考虑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区矫正制度。 注释: i 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14. ii 刘强.国外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现状及思考J.中国监狱学科,2004. iii 姜爱东.中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概述A.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编.社区矫正试点工作Z.2006:10-11. iv 刘强.社区矫正:借鉴与创新A.陈兴良.刑事法评论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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