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发展路径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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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发展路径【摘 要】我们应站在时代和历史高度,体认劳动法理念的重要意义,这是一个关键性的、全局性的而绝不是枝节性问题。法律在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一直强调倾斜保护劳动者。劳动法以“倾斜保护” 为理念,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利益平衡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国,此理念的提出经历的一定的发展过程。 【关键词】劳动法理念;发展;倾斜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 1994 年 7 月 5 日由八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至今已有 10 年了。该法与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劳动者

2、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武器,使劳动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中支撑着劳动法的是其中的劳动法理念。劳动法理念的中心便是倾斜保护。我国的劳动法理念经历了如下发展过程: 1、我国劳动法立法宗旨的根本转变 在我国,劳动法出现于 20 世纪初期。随着我国资长阶级民主革命和工人运动的兴起,劳动法才开始萌芽和发展起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北洋军阀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维护地主阶级、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法规。于此同时,北洋军阀政府还疯狂镇压工人运动、残害工人运动领袖,这导致了广大工人兄弟的极度愤慨。为了缓和矛盾,北洋军阀政府于 1923 年 3 月 29 日公布了暂行工厂通则 ,这也是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

3、。1927 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建立后,为了维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反动统治,维护地主阶级、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愚弄、欺骗、麻痹无产阶级,在采用暴力残酷镇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劳动法律法规。综上可见,我国早期的劳动立法的反动阶级在被逼无奈之下做出的蒙骗广大劳动群众,缓和阶级矛盾的权益之计。从本质上来讲,这些劳动法律法规都是反动统治阶级为了维持其反动统治而以工人阶级利益为牺牲品的产物,即使在表层对工人阶级的利益作了一些让步,多数也都没有在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在新中国劳动法颁布之前的任何劳动法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没有充分关注和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新中

4、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以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废除一切不合理的压迫工人阶级的制度,从法律上保障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至此,我国劳动法实现了质的转变,一跃成为促进和保护广大劳动人民权利、利益的新型劳动法。 2、我国对劳动法性质的认识突破了“公” 的限制 从解放以来到 1978 年,我国主要实行计划经济。在这种模式下,不管是企业中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还是农村的农民都是国家统筹安排的对象,国家为每一个人安排职业、就业单位、限定就业地域等。这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依附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协商,没有互动

5、,只有由上至下的单向命令,用人单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只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状况导致人们对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认识行政化,国家对劳动者的管理就是行政管理,双方就是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被当时法律法规所调控的劳动关系具有的是行政法律属性。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逐步推行市场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劳动者有权选择自己劳动力出让的对象,用人单位无法用以往的行政管理方式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双方呈现出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关系。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理论也是以劳动合同为契机,以形式平等为基础,从民事法律理论发展起来的,逐步摆脱以往所具有的行政法律属性,转而具有民事法律属性,完成了

6、从“身份到契约” 的社会发展过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广泛落实和开展对外开放的政策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国家摒弃了以为大包大揽的作法,企业也与工人站在了同一基准线上,广大劳动者更是拥有自由选择职业、选择单位的自由与权利。至此,我国彻底突破了建国初期劳动关系行政化管理的模式。 3、劳动法从平等保护转向对社会弱者的倾斜保护 劳动者相对于拥有强大经济能力的用人单位而言,往往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所能做的只是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全面接受抑或彻底拒绝,这就是所谓的“劳动关系附合化”。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讲,这种明显的强弱对比及由此导致的利益偏向和贫富

7、悬殊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的稳定。国家作为社会的调解器必须予以回应,也就是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单位的能力予以限制,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个人加强保护。对于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要有一个清醒和理智的认知。有些学者已经指出:“强调劳动法和劳动权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虽并不为错,但在当代,过分地或者仅仅强调劳动法与劳动权的这一机能既不妥当也不明智。只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不利的弱者地位,劳动法才对其进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目的是追求劳资双方地位平等和利益均衡,决不是以牺牲资本的利益单方面追求劳动者的利益。否则劳动法的调整就会矫枉过正,重点保护也失去了平等、公平的正义基础。劳动权的机能不仅在于倾斜性保

8、护,同时也在于对利益共同体的各方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倾斜保护是手段,平衡协调是目的。 ”“倾斜保护” 理念是贯穿我国劳动法始终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清晰的体现出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是通过限制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自由实现的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并非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其目的是尽可能使劳动者具有与用人单位平等的对话能力。如果过分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将会使通过倾斜保护劳动者所建立起来的平等再度被打破,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倾斜保护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实现其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最终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2004 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2006 年 10 月 11 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由于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用人单位必然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谋取利益,由此就会产生损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而损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势必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正确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倾斜保护实现利益平衡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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