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忠华诉于斌排除妨害案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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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忠华诉于斌排除妨害案庭审现场【案例】1995 年 5 月于忠华承包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委会土地一块,经营面粉厂,并相继建造房屋 11 间、厂房 7 间及安装了变压器等相关设施设备。2006年 3 月 20 日原告与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村委会又续签了 3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进行了扩建改为经营蒜片厂。因经营亏损,2008 年初,于忠华举家外出打工,蒜片厂一直由被告侵占使用和出租。2014 年 10 月份,于斌擅自将于忠华蒜片厂的所有厂房、设备及设施违法拆除和损毁,并自行修建房屋。以上事实有于忠华和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证实。于斌答辩称,一、自己与于忠华合伙关系,非侵权关系。20

2、06 年 3 月,于斌与于忠华合伙设立忠华蒜片厂,共同租赁使用村桥头南废旧厂房一处(原忠华面粉厂) ,共同投资经营该蒜片厂,但双方无明确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作明确约定。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3、;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审判长:(敲法锤)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事

4、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于斌到庭。审判长:原告,你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原告:我叫于忠华,1963 年 8 月出生,初中毕业,在外打工,我住在白桥村,有委托代理人。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被告:我叫于斌,1981 年 2 月出生,高中毕业,自己开了一个厂,住在白桥村,有委托代理人。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石学军,女,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

5、我叫路光亮,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审判,本院书记员担任记录。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被告

6、:不申请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原告:我在 1995 年 5 月承包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委会土地一块,经营面粉厂,并建造房屋、厂房,安装了变压器等相关设施设备。后来我又与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村委会续签了 3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进行了扩建改为经营蒜片厂。因经营亏损,2008 年初,我们全家外出打工,蒜片厂就一直由于斌侵占使用和出租,还将设备和房屋拆毁,重新建造房屋。审判长:原告方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原告代理人:被告无视国法,其侵权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诸法院,请求:一、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拆

7、除建筑物);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7 年的租金共计 105000 元(715000 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设备等损失 225000 元;四、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被告: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我和于忠华是合伙关系,不是侵权关系。2006 年3 月,我和他合伙设立忠华蒜片厂,共同租赁使用村桥头南废旧厂房一处(原忠华面粉厂),共同投资经营该蒜片厂。至于我和他的合伙关系,在贵院办理申请执行人刘守荣与被执行人于斌案件中也有体现,可以证明我们俩是合伙关系,我们俩没有明确的合伙协议,没有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作明确约定。另外,村委会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

8、证明都可证明我们的合伙关系。审判长:被告方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于海上庭。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证人于海出庭。审判长:证人于海,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要付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证人:我听明白了。审判长:证人于海,你和原告于忠华什么关系?证人:没关系,我是村委会的干部,他当时签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是我经办的。审判长:他签合同的时候被告在场吗?或者原告提到过被告人和他合伙承包土地吗?证人:没有,只是他个人的。审判长:被告对证人于海的证言有无异议?被告:无异议。审判长:原被告代理人对证人于海的证言有无异议?原被

9、告代理人:无异议。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于海退庭。被告代理人:,虽然土地和房屋是属于原告的,但原告主张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属无稽之谈。原告与被告之父系亲叔兄弟关系,被告与原告合伙时考虑这种关系,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原告以原厂房西屋作为合伙财产,答辩人出资金,共同设立蒜片厂,该关系在商执字第 733 号卷宗中 2007 年 12月 15 日调查笔录中本案原告陈述:我同于斌系叔侄关系,我同于斌于 2006 年3 月合伙建蒜片厂,在厂房设备中,厂子西侧的厂房是我的,电力设备是我的,于斌出资 60000 元修建锅炉设备及其他厂房。合伙关系至今未解除。现被告在合伙经营的原蒜片厂的旧址上,对倒塌的

10、房屋进行了重新修缮,并为不妥。原告代理人:既然原告与被告是合伙关系,而且厂房原本就是我的当事人的,被告在拆除厂房的时候,不应该擅自作决定,应该与我的当事人,也就是与原告商量一下,然后再来作决定。审判长: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被告代理人:原、被告经营的忠华蒜片厂亏损严重,至今未算账,双方应共同审计结算。蒜片厂亏损严重,现无力偿还债务,我的当事人为了投资蒜片厂,在展家、沙河、岳桥、钱铺等信用社办理顶名贷款、借私人贷款,投资到蒜片厂中的前后合计 1408694.16 元。私人贷款的出借人和工人为了工资围堵了蒜片厂,信用社起诉了借款人及担保人,原告见此情景而逃之夭夭,把整个残局留给了我的当事人。被告

11、鉴于人道主义和人性化而一一协议偿还债务,并且偿还了部分债务。被告 2014 年重整原废旧的房屋就是为了再经营赚钱而还账,而原告起诉被告属无理无法不仗义,赔钱伤情失真理。尽管如此,答辩人依然顾及亲情而无反诉,但忍让是有限度的,我的当事人将另案起诉主张权利。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原告:我没有意见。审判长:被告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代理人:举证完毕。三、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被告人于斌是否发问?原告代理人:是。审判长:可以发问。原告代理人:在我的当事人没有离开白桥村之前,你有没有和他的说过要把债务还清,重新经营这个厂?被告:没有,因为当时情况太突然了,没有想

12、那么多。原告代理人:那在我的当事人离开白桥村之后,你有了这个想法,你是不是认为我的当事人离开了,剩下的厂房以及相应的设备都归你一个人了?被告:我没有这样的想法。原告代理人:既然你没有这样的想法,那在我的当事人回来之后,你有想过把你现在经营所赚的钱分给我的当事人吗?被告代理人:我的当事人重整原废旧的房屋花了很大数目的一笔钱,而原告一分钱都没有花,我的当事人至少要把自己投进去的钱拿出来再说吧,还有他的劳务费。原告主张 7 年租金,赔偿房屋、设备等损失 225000 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双方的合伙关系由贵院裁定书、调查笔录及村委证明,合伙关系很明确。原告与被告合伙设立的蒜片厂是原告出废旧的

13、原面粉厂的西屋厂房而被告出资金,不存在租赁关系,并且原告主张租赁费 15000 元年无依据。双方以原告名义租赁的村里该厂房的价格为 30 年 10000 元。同时,双方经营蒜片厂期间的部分厂房系 95 年之前建筑的房屋,早已年久失修、倒塌,被告于2014 年对该厂房上的倒塌的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翻建,并非侵权,其主张赔偿房屋、设备无依据。综上,被告鉴于亲情而未反诉,而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被告代理人的辩护意见有无异议?原告代理人:无异议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被告代理人:没有了。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于斌,根据法律规定,你在法庭上还有最

14、后陈述的权利,你还有要向法庭陈述的吗?被告:在原告离开白桥镇之后的日子里,追债的那些人把我的生活搞得一团糟,我辛辛苦苦了这么多年,终于把债还清了,如果我当时没有选择重修房屋,现在那里已经破旧不堪,于忠华还能要求我赔偿吗?我希望法律能还我一个公道。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四、法庭判决阶段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本案经庭审调查、辩论,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合议庭在

15、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在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斌起立听判!本院认为,原告于忠华与被告于斌合伙设立商河县白桥乡忠华蒜片厂,原告以承包土地上的西屋八间、电力设备出资,被告出资 60000 元修建锅炉设备及其他厂房,现蒜片厂不再经营,合伙至今未进行清算,本院认为,个人合伙的财产系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在个人合伙清算前,不得私自分割、转移或者处分合伙的共同财产,被告未经共同共有人于忠华同意私自在承包地块上建房,侵犯了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认为被告于斌在合伙清算前不得在承包地块上再行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对于原告请求被

16、告支付租金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在原告离开蒜片厂期间,被告作为合伙人对合伙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于法有据,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设备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个人合伙关系,内涉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在合伙清算前本院不宜处理,故对该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合伙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斌在合伙清算前停止侵害原告于忠华对合伙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不得在位于商河县白桥镇白桥村徒骇河桥南头承包地块上再行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二、驳回原告于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250 元,由原告于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庭后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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