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税公告2012年第2号-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上传人:ji****72 文档编号:33421962 上传时间:2018-02-1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3.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地税公告2012年第2号-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四川地税公告2012年第2号-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四川地税公告2012年第2号-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四川地税公告2012年第2号-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地税公告2012年第2号-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 年第 2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 (以下简称25 号公告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 号) (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现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四川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 ) ,以及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二、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有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

2、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企业应按规定自行留存或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符合性审核不改变企业真实、准确申报的责任。三、 25 号公告发布前,根据有关规定,地税机关已受理并审批的资产损失,或企业已按规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不再重新申报。四、企业发生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按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汇总申报表(附件 1),详尽反映资产损失的金额、类别、性质、依据、原因及各项资产损失净额计算过程,并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备查

3、资料表 (附件 2)准备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五、企业发生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附件 3) ,提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附件 4) ,附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以及25 号公告要求的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并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汇总申报表 (附件 5)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地税机关。六、本公告未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申请程序按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报送资料包括与损失相关的

4、、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的各类资产损失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和填写要求(附件 6、附件7)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符合性审核。符合规定要件的,由受理人在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印章。不符合规定要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告知纳税人补报相关资料,纳税人未按时补报的,不予受理。八、在中国境内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分别由总机构和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同时,各分支机构应将主管地税机关加盖印章的申报表上报总机构,由总机构汇总后以清单申报的方式,按照25 号公告要求及

5、相关规定进行申报。九、对证据容易灭失,需现场取证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及时取证,并在证据保留期间书面告知主管地税机关。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实际利润额先行计算扣除。十、对25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扣除;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十一、对25 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收、预付帐款损失证据的确认,应结合通知第四条、第五条予以判定。十二、对25 号公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损失金额较大的” ,按“资产损失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损失占企

6、业同类资产 10%及以上,或资产损失减少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 10%及以上,或资产损失增加企业亏损 10%及以上”的标准予以判定。十三、对25 号公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属于25 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十四、对企业发生的25 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形资产损失,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填报资产损失备案申请表 (附件 8) ,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相关证据。十五、对25 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形资产损失申报事项,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按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十六、本公告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附件:http:/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