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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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工作规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了 进 一步加 强 公司各 项 管理工作, 规 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 工作 质 量。 结 合湖北鄂 钢 嘉 华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 实际 情况,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 规则 适用于湖北鄂 钢 嘉 华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各部 门应 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 和公司 规 章制度行使职权 。要 认 真 负责 做好各自 职权 范 围 内的工作,要注意 协调 ,密切配合,切 实贯彻 落 实 好公司的各 项 决策和工作部署,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 工作 质 量。第二章 公 司 领 导 及 有 相 关 人 员 职 责第三条 总经 理

2、全面主持公司行政工作 对 董事会 负责 ,行使公司章程 规 定及董事会 赋 予的 职权 ,决定行政工作事 项 。第四条 副 总经 理、 财务总监 (总 会 计师 )按各自分管工作,分工 负责 ,同 时对总经 理 负责 ,也可以受 总经 理委托, 负责 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 专项 任 务 ,经总经 理授 权 ,可代表公司 进 行社会公 务 、商 务 和外事活 动 。第五条 各部 门经 理 负责 本部 门 的工作, 对 分管本部 门 工作的主管 领导负责 ,并 对总经 理 负责 ,接受、完成其他公司 领导 交 办 的工作。第 三 章 实 行 科 学 民 主 决 策第六条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要

3、完 善 群 众 参 与 、专 家 咨 询 和 集 体 决 策2相 结 合 的 决 策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决 策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实 行 依 法 决策 、科 学 决 策 和 民 主 决 策 。第 七 条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改 革 发 展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中 的 重 大 决策事 项 、重要人事任免、重要 项 目安排和大 额资 金使用等 须 由 经 理办 公会 讨论 决定,需 报 董事会批准的, 经 董事会批准后 执 行。第 八 条 在决策前,可通 过 召开座 谈 会形式,听取 员 工代表和相关人 员 的意 见 和建 议 。第 九 条 各部 门 必 须坚

4、决 贯彻 落 实 公司的重大决策,及 时 跟踪和反 馈执 行情况。公司 综 合管理部要加 强 督促 检查 ,确保政令 畅 通。第 十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要 加 强 工 作 的 计 划 性 、系 统 性 和 预 见 性 ,搞 好 年 度 和 阶 段 性 工 作 安 排 ,并 根 据 形 势 和 任 务 的 变 化 及 时 作 出合 理 的 调 整 。第 四 章 会 议 制 度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实 行 以 下 会 议 制 度 :经 理 办 公 会 、月 度 工 作 会 、周 工 作 例 会 和 专 题 会 议 。第 十 二 条 经 理 办 公会由公司 总经 理、副 总经 理、 财务总监

5、 (总会 计师 )及公司 综 合管理部部 长组 成 (必要 时 部 门经 理参加 ),主要任务 是:(一) 传 达 贯彻 双方股 东 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 议 精神;(二) 讨论 决定公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 ,主要包括年度生产计 划,年度 财务预 、决算,月度生 产经营预 算目 标 、考核目 标 、激励目 标 及措施, 拟 提交董事会 讨论 决策的事 项 ,对 外投 资 、公司内3部重大技改 项 目、公司重大工程 对 外包,重大( 质 量、人身、 设备 )事故的 处 理, 给 予 员 工行政 记 大 过 及以上 处 分,解除 员 工 劳动 合同等重大事 项 ;(三)部署行政重要工作,主要包

6、括 讨论 年度 总经 理工作 报 告,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及修改,重要 规 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重要人事机构 设 置 调 整方案等重要工作;(四)通 报 形 势 ,讨论 其它需要 经 理 办 公 讨论 的事 项 。公司 经 理 办 公会原 则 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 时召开。会 议 由 总经 理召集并主持,根据会 议 内容,由 总经 理确定相关部 门负责 人列席会 议 , 公司 综 合管理部 负责 会 议 的 组织 工作并安排 专职 人 员记录 ,形成会 议纪 要,会 议纪 要 应 在会后一周内下 发 。经 理 办 公会会 议纪 要 经 公司 综 合管理部部 长审 核后,呈 报总经 理

7、签发 。公司 综 合管理部 负责 督 办 落 实 会 议议 定事 项 。经 理 办 公会的文字材料、由指定会 议记录 人妥善保管,于下一年度的 3 月底前 归档并永久保存。第 十 三 条 月 度 工 作 会 由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总 会计 师 )、各 部 门 经 理 组 成 (必 要 时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全 体 管 理 人 员 、业务 人 员 参 加 ),主 要 任 务 是 :(一 )传 达 贯 彻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会 议 精 神 ;(二 )通 报 公 司 上 月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与 改 革 、发 展 规 划 的 执 行情 况 和

8、工 作 情 况 ;(三 )部 署 本 月 的 重 点 工 作 。月 度 工 作 会 在 每 月 初 召 开 ,会 议 具 体 召 开 时 间 由 公 司 领 导 决定 ,由 总 经 理 或 副 总 经 理 召 集 和 主 持 ,会 议 由 综 合管理部 负 责 组 织 ,4并 指 定 专 人 作 记 录 。第 十 四 条 周 工 作 例 会 由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总 会计 师 )、各 部 门 经 理 组 成 (必 要 时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全 体 管 理 人 员 、业务 人 员 参 加 ),主 要 任 务 是 :(一 )传 达 贯 彻 上 级 有 关 文

9、 件 、会 议 精 神 ;(二 )通 报 上 周 重 点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需 相 关 部 门 协 调 的 重 点 工作 ,提 出 本 周 主 要 工 作 计 划 ;(三 )分 管 领 导 安 排 本 周 工 作 重 点 ;(四 )讨 论 研 究 各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在 例 会 上 研 究 确 定 的 事 项 。周 工 作 例 会 每 周 一 上 午 9:00 召 开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随 时 召 开 ,会 议 由 总 经 理 主 持 ,由 综 合管理部 指 定 专 人 作 记 录 ,会 议 记 录 应 在会 议 开 完 后 的 次 日 下 发 ,会 议 记 录 由

10、 综 合管理部 负 责 保 管 ,于 下 一年 度 的 3 月 底 前 归 档 并 永 久 保 存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领 导 按 照 分 管 的 工 作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协调 或 处 理 工 作 中 的 专 项 问 题 。专 题 会 议 由 公 司 领 导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由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并 指定 专 人 作 记 录 ,如 需 要 ,可 由 相 关 部 门 形 成 专 题 会 议 纪 要 ,以 公 司名 义 下 发 。第 十 六 条 要 控 制 会 议 数 量 和 会 议 规 模 ,与 会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有关 规 定 和 通 知

11、要 求 参 加 会 议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与 会 ,必 须 向 主 持人 请 假 。参 会 人 员 在 会 上 发 言 要 主 题 突 出 ,简 明 扼 要 ;对 会 上 讨 论事 项 需 保 密 的 ,不 得 随 意 传 达 、扩 散 。第 五 章 公 文 管 理5第 十 七 条 收 文 与 办 理 原 则(一 )双 方 股 东 的 文 件 、政 府 文 件 ,由 综 合管理部 负 责 登 记 ,填写 鄂 钢 嘉 华 公 司 收 文 登 记 卡 ,送 相 关 领 导 阅 批 。(二 )一 般 业 务 文 件 ,按 分 工 送 相 关 领 导 及 相 关 部 门 阅 办 。(三

12、 )公 司 外 业 务 来 文 、来 函 ,按 分 工 由 分 管 领 导 阅 批 ,相 关 部门 办 理 ,但 重 大 事 项 或 内 容 涉 及 不 同 管 理 系 统 、两 个 以 上 部 门 的 由总 经 理 阅 批 ,分 管 领 导 和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四 )根 据 公 司 领 导 阅 批 意 见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办 理 ,并 将办 理 结 果 书 面 报 综 合管理部 ,综 合管理部 对 办 理 情 况 进 行 督 办 、检查 和 考 核 。第 十 八 条 请 示 、报 告 及 办 理 原 则(一 )向 鄂 钢 公 司 领 导 报 送 的 请 示 和

13、报 告 ,主 送 机 关 一 律 写 “鄂钢 公 司 领 导 ”,原 则 上 不 得 直 接 报 送 领 导 个 人 。(二 )请 示 、报 告 必 须 经 合 资 公 司 领 导 签 字 方 可 盖 章 呈 报 ,综合管理部 保 存 签 字 依 据 。领 导 阅 批 后 ,由 综 合管理部 登 记 后 反 馈 到报 送 部 门 或 有 关 承 办 部 门 。(三 )各 部 门 向 合 资 公 司 领 导 报 送 的 请 示 和 报 告 统 一 报 综 合 管理 部 ,由 综 合 管 理 部 登 记 编 号 后 报 相 关 领 导 ,领 导 阅 批 后 ,由 综 合管 理 部 登 记 后 反

14、馈 到 报 送 部 门 和 承 办 部 门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发 文 及 办 理 原 则(一 )以 公 司 名 义 发 出 公 文 ,按程序 经 各相关部 门 会 签 后 报 公司 领导审 核批准,由 综 合管理部 统 一 进 行 编 号 发 文;(二 )文 件 签 发 底 稿 由 综 合管理部 存 档 。第 二 十 条 对 外 单 位 联 系 公 文 ,必 须 经 分 管 领 导 同 意 后 ,总 经6理 签 发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领 导 、各 有 关 部 门 借 阅 文 件 ,必 须 办 理 借 阅手 续 ,按 期 归 还 。第 六 章 作 风 纪 律第 二 十 二 条

15、 公 司 领 导 要 深 入 基 层 ,调 查 研 究 ,了 解 情 况 ,指导 工 作 ,多 为 基 层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第 二 十 三 条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离 开 公 司 出 差 或 外 出 学 习 ,应 事 先 报 告 总 经 理 、经 同 意 后 ,将 外 出 时 间 、地 点 、联 系 方 式 等 有关 事 项 及 时 向 公 司 综 合管理部 反 馈 ,由 公 司 综 合管理部 通 报 其 他领 导 和 相 关 部 门 ;总 经 理 出 差 或 外 出 学 习 ,由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通 报其 他 领 导 ,外 出 回 公 司 后 ,应 及 时

16、 告 知 公 司 综 合管理部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部 门 要 增 强 服 务 观 念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树 立 规范 服 务 、从 严 管 理 的 作 风 。对 职 权 范 围 的 事 项 要 按 程 序 和 时 限 积 极主 动 的 办 理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事 项 要 坚 持 原 则 不 得 办 理 ;对 因 推 诿 、推 延 等 官 僚 作 风 造 成 影 响 和 损 失 的 ,要 追 究 责 任 ;对 越 权 办 事 、以权 谋 私 等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要 严 肃 查 处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工 作 规 则 自 2012 年 01 月 01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工 作 规 则 由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解 释 ,并 对 其 执行 情 况 负 责 检 查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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