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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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前言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 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 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 、

2、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 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 、 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津业务操作指引 、 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 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住指引、 、 律师办理信息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 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 、 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 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 。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3、,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并购阶段第三章 前期准备阶段第一节 信息收集第二节 可行分析第三

4、节 前期协议第四章 尽职调查阶段第一节 尽职准备第二节 现场尽调第三节 尽调报告第五章 谈判签约阶段第一节 合同起草第二节 合同谈判第三节 合同签署第六章 实施交割阶段第一节 交割条件第二节 交割事项第三节 交割收尾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1 条【指引目的】为提高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明确并购业务具体操作规范,特制定本指引。第 2 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的北京市执业律师(以下简称律师)。第 3 条【概念界定】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定义为:3.1 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公司合并等方式以实现入股或合并

5、公司,或通过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接收并运营该资产的交易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根据并购对象不同,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前者主要包括受让现有股权(又称股权转让)、认购新增股权( 又称增资扩股)、公司合并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收购资产(又称业务收购) 、承接债务等方式。3.2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3.3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招关的交易给妈设计、;云律风险识别与防范、合同起草谈判、实施交割等非诉法律业务3.4 目标公司,是指并购军被入股或被合并,或者

6、资产被收购或债务被承接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下同) 。3.5 交易标的,是指并购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等。3.6 尽职调查,简称尽调,专指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并购中,律师通过对目标公司及/或交易对方、交易标的、相关背景进行调查,从法律角度收集并分析相关信息的行为。3.7 交易,专指并购交易。第 4 条【基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依据】4.1 一般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 号,2013 年修

7、订)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3)47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1 27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引 7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 引 1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 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法释2008) 6 号,2014 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法释2011) 3 号,2014 年修订)最高

8、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公经2014) 24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法发 2014 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3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法释1999 1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法释2009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9、释2000)44 号)4.2 国企并购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2011 年修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 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普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9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灵 T 共于印发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贝 I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 120 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 4.3 外资并购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10、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11号,2014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贸部令(1995第 6 号,201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1 号,2014年修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346 号,2012 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 12号,2011 年修订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 1 号,2013 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

11、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 号)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6 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 年第 6 号,2006 年修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法发第 26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 2011) 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

12、2 号,2012 年修订)以上所列仅为我国并购法律体系中的主要基础性法律规定,而非全部汇总。实务中,并购法律体系几乎涵盖所有民商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物权、担保、知识产权、劳动、环境保护、税务、诉讼、仲裁等法律领域。第二章并购阶段概述第 5 条【并购阶段概述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的完整流程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 1:前期预备阶段、尽职调查阶段、谈判签约阶段、实施交割阶段。每一个阶段并非完全独立 2,而是环环相扣,前后照应,律师在承办具体并购业务时注意通盘考虑,尽量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促进并购项目顺利完成。第 6 条【前期预备阶段 】律师在前期预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收集交易背

13、景信息、进行法律政策调研及可行性分析、起草或修改前期协议等。该阶段一般可概括为信息收集、可行分析、前期协议三个主要环节。第 7 条【尽职调查阶段 】律师在尽职调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起草尽调清单、进行现场尽调、起草尽调报告、提出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等。该阶段一般可概括为尽调准备、现场尽调、尽调报告三个主要环节。第 8 条【谈判签约阶段 】律师在谈判签约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起草并劝主合同及附件、进行沟通谈判、协助签约等该阶段一般可概括为合同起草、合同谈汽、合同签署三个主要环节。第 9 条【实施交割阶段 】律师在实施交菩_二段月三妄二性下匹为:先行执行交割条件,监督实施交割事项,落实交割收尾工作

14、等该少段一夭汀 w 括为交割条件、交割事项、交割收尾三个主要环节。第 10 条【国企并购特点 】 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国企并购,注意关注以下主要特点:10.1 内部决策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0.2 外部审批程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

15、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增减资本、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10.3 清产核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依法对

16、交易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以及经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企业) 就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或核准。10.4 产权交易程序 s: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方可直接协议转让“。第 11 条【外资并购特点 】涉及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等外资并购的,注意关注以下主要特点:11.1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需依法进行核准或备案。11.2 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审查:外资并购属于外商投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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