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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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架空乘人装置安全管理工作,搞好业务保安,坚持预防为主,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 (AQ1038-2007)和相关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我矿的架空乘人装置。第二章 基础管理第三条 矿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新建架空乘人装置投运前,必须经机电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第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还必须

2、有防爆合格证。第五条 新安装架空乘人装置应具有自动化控制及上传接口,满足远程控制需要。推广应用架空乘人装置集中控制,并在机头、机尾、中间上下人平台等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确保无人值守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可靠运行。第六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检测周期为 1 年。第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 2 -上岗。第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一)超速保护。(二)打滑保护。(三)全程急停保护。(四)防脱绳保护。(五)变坡点防掉绳保护。(六)张紧力下降保护。(七)越位保护。(八)制动器失效保护。(九)机头机

3、尾通讯中断保护。(十)液压驱动应有驱动油压过压、欠压、超温和液压马达超速等保护。(十一)机械驱动应有减速机油温异常报警装置。(十二)系统防静电保护。(十三)断轴保护措施。(十四)使用可摘挂抱索器,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静态上下车时有放行装置。(十五)系统延时启车预警信号。(十六)机头、机尾下车点语音提示装置。(十七)机轨合一布置时,必须有与绞车电气闭锁保护。(十八)固定式和卡钳式抱索器,应有防过摆装置。- 3 -(十九)驱动轮和迂回轮的入绳口处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倾角为 25以上大坡度架空乘人装置推广应用断绳捕捉安全保护措施。

4、第九条 架空乘人装置与胶带运输机同巷布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巷道断面及安全间距必须满足系统安全运行需要。同时便于胶带运输机检查维修。(二)必须有可靠的隔离防护装置,防护栏设计要合理,强度满足安全要求,防护网能够防止煤矸滚落伤人。第十条 架空乘人装置与斜巷绞车同巷布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巷道断面及安全间距必须满足系统安全运行需要。(二)乘人吊椅不得影响轨道运输。(三)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绞车不得同时运行,两者之间的电气闭锁必须可靠。(四)巷道入口处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装置,防止矿车误入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区域。第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驱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基础及钢架结构1.混凝土基础牢固

5、可靠,未出现开裂现象。2.钢架结构无扭曲变形,螺丝紧固有效。(二)驱动轮1.驱动轮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轮衬。- 4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键不松动,紧固螺母不松动。3.驱动轮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三)制动装置1.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制动装置的最大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 1.52 倍。2.系统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 10%或欠速 20%时,制动装置应能自动合闸停车。3.重车下行、空车上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小于 0.3 m/s2,重车上行、空车下行时不应大于 1.5m/s2。4

6、.制动装置杠杆系统动作灵敏可靠,销轴不松晃,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制动闸瓦不得有龟裂、起泡、分层等缺陷。5.工作制动装置闸带无断裂现象,余厚不小于 3mm,闸轮表面沟痕深度不大于 1.5mm,沟宽总计不超过闸轮有效面积 10%。制动时,闸瓦与制动轮接触的长度不应小于 80%。6.安全制动装置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 2mm。制动时,闸块与制动盘紧密接触,有效接触面积不小于设计的 85%。第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迂回轮及张紧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迂回轮1.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轴不松动,紧固螺母无松动。- 5 -3.

7、迂回轮运转无异常声响。(二) 张紧装置1.能够随时灵活调节牵引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的张力,活动部位移动灵活、不卡阻,转轴不歪斜。2.重锤上下活动灵活,不卡、不挤、不碰支撑架,配重安全设施稳固可靠,重锤地坑内无积水。3.滑动迂回轮架距滑动导轨的极限位置不小于 500mm,否则要考虑更换钢丝绳。4.收绳装置灵活可靠。第十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抱索器设计选型符合标准要求,抱索器和吊杆联接灵活可靠。(二)各部件齐全完整,螺丝紧固有效,无开焊、裂纹或变形。(三)锁紧装置齐全、有效、无变形。(四)摩擦衬垫固定可靠。(五)抱索器在钢丝绳上安装位置,应每隔一段时间后,移动不小于一个抱

8、索器距离(一般为 400mm)的位置,以减小抱索器在驱动轮、迂回轮处对钢丝绳产生的扭曲应力,避免造成对钢丝绳的疲劳磨损,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六)应对乘人器编号管理,并增加乘人器检查记录,每日对所有乘人器进行检查,检查焊接部位是否牢固、是否变形,活动式抱索器摩擦衬垫固定是否牢固,磨损是否超标,滚动部件是否灵活。- 6 -第十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轮系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所有的托绳轮、压绳轮应转动灵活,平稳、不晃动。(二)轮衬贴合紧密、无脱离,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 5mm。托轮架稳固无变形、无位置偏移等现象。(三)各部件连接螺栓紧固有效,焊缝无开裂现象。(四)各种轮衬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

9、五)托压绳轮轴应处于水平状态,设备运行时牵引钢丝绳应在托压绳轮轮槽中心,紧贴轮衬运行,相邻两组压绳轮沿钢丝绳方向的间距不应大于 60m,巷道变坡点处,应加装压绳轮或防脱绳装置。 第十五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检验、检查、维护、报废、更换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08414 条有关规定。(二)驱动轮、迂回轮直径与牵引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小于 60;采用密封式钢丝绳应将比值增加 20,即驱动轮、迂回轮直径与牵引钢丝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小于 72;驱动轮直径与牵引钢丝绳最粗丝直径之比应不小于 900。 (三)牵引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000 倍。

10、(四)张紧钢丝绳可用绳卡连接,但卡接必须可靠。(五)钢丝绳每天至少检查一次,以钢丝绳接头为重点。检查钢丝绳断丝、锈蚀和变形情况,若发现有断股、打结或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7 -(六)钢丝绳检查记录中,应填写对插接绳头处的检查结果,如是否有窜股、打结、松散或抽动等现象。第十六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控制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主控台各按钮、开关灵活可靠。(二)指示灯指示正确。(三)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第十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 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机

11、头、机尾应设在水平巷道内并有专用的设备硐室。巷道无严重变形,地面平整,上无淋水,下无积水,巷道内应有充足的照明。第十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运行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巷道断面的净高,从巷道底板(或轨道面)起到托绳轮下沿的高度不得低于 2m,同时满足综合机械化采煤设备的运输。架空乘人装置巷道布置图见附件。(二)蹬座中心与巷道两侧的间距均不得小于 0.7m,即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 0.7m,另一侧蹬座中心至巷道(防护栏)的距离不得小于 0.7m;采用低速架空乘人装置时,机头(尾)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 1m;采用高速架空乘人装置时,机头(尾)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

12、 1.5m。(三)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 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 1.0m。(四)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 1m。- 8 -(五)蹬座吊椅乘人后,脚撑距巷道底板应不小于 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得大于 0.5m。第十九条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超过 1.2m/s 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 1.4m/s 时,应当设置调速装置,并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第二十条 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 5s 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 6m。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m/s)见下表规定。巷道坡度/()抱索器结构2825 25 20 201 4 14固定抱索器 0.8 1.

13、2可摘挂抱索器 - 1.2 1.4 1.7第二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乘人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乘人平台路面进行防滑处理,方便人员行走,斜巷中部上下人平台处应装设扶手。(二)乘人平台长度和宽度应符合以下要求:1.使用固定式抱索器时,乘人平台长度不得小于 5m,宽度不小于1m,坡度为水平或近水平。2.使用可摘挂式抱索器时,乘人平台长度不得小于 10m,宽度不小于 1.5m,坡度为水平或近水平,且满足吊椅存储及人员行走需要。第二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托梁、设备等防腐良好;托梁应编号管理;巷道内管路及线缆吊挂整齐,布置在横梁上方,并应悬挂里程牌。第二十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应配备 12 套救护病床(救护担

14、架) 。- 9 -第二十五条 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必须悬挂以下制度:(一)司机岗位责任制。(二)司机操作规程。(三)司机交接班制度。(四)巡回检查制度。(五)设备包机制度。(六)设备周期检修制度。(七)安全保护试验制度。(八)钢丝绳验绳制度。(九)各乘人点有乘人须知。第二十六条 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内必须有以下记录:(一)设备运行记录。(二)司机交接班记录。(三)钢丝绳检查记录。(四)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五)设备检修记录。(六)干部上岗记录。第三章 运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各部位螺栓是否紧固;减速器或液压站油量是否充足;制动闸是否灵活可靠;各项保护是

15、否动作灵敏;张紧装置是否符合要求;详细检查钢丝绳及接头- 10 -状况;检查巷道是否存在影响运行的因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危及运行安全,严禁开车,并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第二十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操作。第二十九条 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司机要随时注意设备运行状况,发现运行状态突然不稳定或其它意外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启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因查找故障必须离开岗位时,必须按下控制台上的“急停禁启”按钮,并挂上“故障检修,禁止启动”警示牌,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对系统全面检修时,必须断开总电源开关,挂上“设备检修,

16、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派专人监护。第三十一条 除配备的专用货物吊篮外,严禁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吊挂运送物品。第三十二条 乘车人员必须一人一座,不得超员。第三十三条 携带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的人员必须与其他人员分时运送。第三十四条 严禁携带超长物品的人员乘坐,携带物品及工具不超出1 米的人员,不得在高峰期乘车。乘车时所带物品必须顺巷道方向携带,不得横放,以免碰撞逆向人员,并且注意前后均应留出至少一个座位不乘人,避免上、下人时伤及他人。乘车人员携带物品重量不得超过 5 公斤。第三十五条 在设备运行中,乘车人员要坐稳,脚蹬稳,手扶吊杆,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和触摸绳轮及邻近的任何物体。乘车人员不得嬉戏- 11 -打闹,不得引起吊椅左右摆动,不得超过警戒线。第三十六条 严禁乘坐人员在非乘人站点上下,严禁来回乘坐和频繁换乘座位,严禁乘坐中睡觉,不准将灯带、衣物等挂在吊座位上。第三十七条 上下车场人员集中时,不得拥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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