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深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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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我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下简称救助)。第三条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办法的规定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职责。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及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运作。第二章 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第四条 市公安交

2、管部门应当每年一月份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第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月上旬将前一个月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用以及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支出情况在互联网2主页()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 救助基金年终不足,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补贴规模,提出将不足的部分转为财政补贴的意见,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救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设立专门财政账户和支出账户,进行核算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救助基金收支计划草案,提交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经市财政

3、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定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中发现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有涉嫌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卫生部门、市民政部门。市卫生部门、市民政部门接到市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后应当依法对相关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第十条 市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组织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保险行业协会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组织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保险行业协会对殡葬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殡葬服务进行监督检查。3市卫生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第十一条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每季度

4、第一个月对上季度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通报市公安交管部门。第十二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每季度开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供上季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在本市内承保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于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救助基金账户(户名:深圳市财政局,账号:44201501100050000673,开户行:建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缴纳所应承担的金额,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财政专用票据。第三章 救助实施规定第十四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下属各辖区大队设立受理点,接受救助申请。第十五条

5、符合救助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也可以委托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的,经市公安交管部门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后,由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代为提出救助4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应当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格;(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市公安交管部门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

6、属证明及其公证书。第十七条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格;(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市公安交管部门事故处理单位出具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四)火化通知书。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及其公证书。第十八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申请,应当按下列情况当场分别作出处理:(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5(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经核实,垫

7、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申请符合救助范围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作同意垫付通知文书,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第二十条 经核实,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申请不符合救助范围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作不予垫付决定书,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垫付的理由。第二十一条 同意垫付抢救费用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机构提供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清单和银行账号,并在收到清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核定抢救费用。同意垫付丧葬费用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殡葬服务机构提供丧葬费用清单

8、。丧葬费用具体标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确定。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核定费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抢救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到相关医疗机构账户。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6日内将核定的丧葬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到殡葬服务机构账户。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到账后,相关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款凭证。第二十三条 抢救费、丧葬费垫付后,应当制作垫付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二十四条 依照办法规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格;(二)受害人身份证明;(三)受害人供养或者抚养直系亲属的户口薄;(

9、四)交通事故认定书;(五)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刑事立案决定书和尚未抓获肇事犯罪嫌疑人的说明;(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七)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前款第(六)、 (七)项规定的材料,还需出具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7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收到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经核查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

10、条件的,应当按照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具体发放数额,并制作报告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二)对不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二十六条 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专户保存,不得作为救助基金使用,不得冲销,待死者身份确定后依法赔偿或者返还。第二十八条 经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同意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

11、用,且能够明确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向受害人发出同意垫付决定文书的同时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发出追偿通知文书,提出追偿要求。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缴纳垫付费用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出8具缴纳垫付费用证明。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大队凭缴纳垫付费用证明依法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追偿垫付的费用,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第三十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提起追偿垫付费用民事诉讼的,可以委托执业律师担任代理人,费用列入部门办案经费预算。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救助的内容、步骤予以说明、解释的,市公

12、安交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将实施救助的相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主页()上公布,其相关表格应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标准9附件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标准一、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项目 收费标准遗体接运费 120 元/具火化费 230 元/具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项目 收费标准冷藏费 100 元/天(按天数累加收取)遗体包裹袋 150 元/个消毒费 120 元/具清洗费 170 元/具穿衣费 180 元/具化妆费 150 元/具租用告别厅 200 元/次三、丧葬用品及收费标准项目 收费标准棺木 200 元/个骨灰盒 210 元/个备注:1广东省规定的丧葬费用项目及标准发生变化的,本市的丧葬费用项目及标准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2按遗体处理实际费用垫付丧葬费用,但每具遗体垫付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3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用中不包括穿衣费、化妆费、租用告别厅和骨灰盒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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