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考试]城市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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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师求助编辑百科名片2008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9 年,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0 年 2 月,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 年 5 月下发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日常工作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安排在 10 月中旬。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目录百科名片 城市规划

2、师-职业发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注册城市规划师报考条件 城市规划师考试时间 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教材 百科名片城市规划师-职业发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报考条件城市规划师考试时间 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教材 城市规划师考大纲(仅供参考) 城市规划师的资格认证展开编 辑 本 段 百 科 名 片城 市 规 划 师 是 指 经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 取 得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证书 并 经 注

3、 册 登 记 后 , 从 事 城 市 规 划 业 务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1999 年 , 依 据 人 事 部 、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制 度 暂 行 规 定 及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的 通 知 ( 人 发 1999 39 号 ) , 国 家 开 始 实 施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 2000 年 2 月 ,人 事 部 、 建 设 部 下 发 了 人 事 部 、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资 格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4、知 ( 人 发 2000 20 号 ) , 2001 年 5 月 人 事 部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下 发 了 关 于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条 件 补 充 规 定的 通 知 ( 人 办 发 2001 38 号 ) 。 该 制 度 是 我 国 建 设 业 与 国 际 接 轨 的 重大 举 措 。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取 得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被 用 人 单 位 聘 任 为 相 应 的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编 辑 本 段 城 市 规 划 师 -职 业 发

5、展从 中 国 城 市 规 划 发 展 历 程 看 , 在 计 划 经 济 时 代 , 城 市 规 划 是 国 民 经 济与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在 空 间 上 的 投 影 , 也 就 是 从 技 术 层 面 上 落 实 城 市 发 展 的 计 划 。在 这 样 的 制 度 设 计 下 , 城 市 规 划 更 多 是 一 种 技 术 性 的 工 作 , 规 划 的 政 策 性 无法 体 现 。 规 划 师 的 社 会 角 色 比 较 单 一 , 即 规 划 管 理 者 和 规 划 编 制 者 , 前 者 受制 于 科 层 制 的 角 色 约 束 , 而 后 者 主 要 是 落 实 政 府 的

6、 行 政 指 令 计 划 , 并 没 有 形成 清 晰 独 立 的 职 业 主 体 性 。 城 市 规 划 师 并 不 需 要 去 思 考 社 会 利 益 平 衡 之 类 的问 题 , 只 需 要 落 实 计 划 部 门 的 项 目 安 排 即 可 。 这 样 的 职 业 角 色 自 然 导 致 城 市规 划 教 育 的 重 点 是 技 能 教 育 , 突 出 的 是 城 市 规 划 的 工 程 技 术 特 性 。 这 一 时 期 ,规 划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理 想 带 有 古 典 理 想 主 义 的 乌 托 邦 色 彩 , 它 与 西 方 国 家 在 城市 规 划 诞 生 之 初 的

7、精 神 颇 为 相 似 , 虽 然 在 事 实 上 并 没 有 被 现 实 的 社 会 机 制 整合 。 从 20 世 纪 90 年 代 开 始 ,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逐 步 建 立 , 城 市 规 划 的社 会 功 能 在 逐 步 转 化 。 随 着 分 权 改 革 的 深 入 , 城 市 规 划 成 为 地 方 政 府 进 行城 市 经 营 、 提 升 城 市 竞 争 力 的 重 要 工 具 , 城 市 规 划 的 社 会 地 位 日 益 提 高 。 随着 市 民 社 会 的 涌 现 , 以 及 私 有 产 权 拥 有 者 的 剧 增 , 城 市 规 划 通 过 调 整

8、空 间 关系 可 以 重 组 社 会 利 益 关 系 , 城 市 规 划 不 仅 体 现 了 社 会 不 同 阶 层 的 利 益 诉 求 ,同 时 也 创 造 了 新 的 利 益 关 系 。 城 市 规 划 成 为 政 府 在 城 市 发 展 、 建 设 和 管 理 领域 的 公 共 政 策 , 其 重 点 正 在 从 工 程 技 术 转 向 公 共 政 策 , 城 市 规 划 师 在 城 市 发展 问 题 上 的 话 语 权 逐 步 增 大 。 城 市 规 划 社 会 功 能 的 演 变 必 然 深 刻 地 影 响 其 职业 的 社 会 角 色 , 并 导 致 规 划 师 的 角 色 分 化

9、 。 中 国 规 划 师 的 社 会 角 色 分 为 两 类 :政 府 规 划 师 和 执 业 规 划 师 , 社 会 角 色 的 差 异 必 然 导 致 其 知 识 结 构 和 职 业 素 养不 同 。 但 是 , 一 方 面 规 划 师 整 日 忙 于 完 成 设 计 任 务 , 另 一 方 面 城 市 规 划 的 政策 性 内 容 正 在 被 各 相 关 部 门 肢 解 , 城 市 规 划 有 被 日 益 工 具 化 的 危 险 。 其 中 的一 个 重 要 原 因 就 是 我 们 的 规 划 教 育 并 没 有 培 养 出 适 应 规 划 职 业 发 展 要 求 的 人才 。 编 辑

10、本 段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事 部 发 (1999)39 号 文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为 保 证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的 顺 利 实 施 , 根 据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执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的 有 关 精 神 , 经 研 究 决 定 , 对 长 期 从 事 城 市 规 划 工作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认 定 ,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一 、 认 定 范 围从 事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

11、 审 批 , 城 市 规 划 实 施 管 理 , 城 市 规 划 咨 询 等 相 关业 务 工 作 , 1997 年 底 以 前 担 任 建 筑 工 程 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 二 、 申 报 条 件同 时 具 备 以 下 二 项 条 件 的 人 员 , 可 申 请 认 定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 (一 )学 历 和 业 务 工 作 年 限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1970 年 以 前 ( 含 1970 年 ) 城 市 规 划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从 事 城 市规 划 工 作 累 计 满 15 年 ; 或 相 近

12、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 从 事 城 市 规 划 工 作 累 计 满20 年 。 2、 1970 年 以 前 ( 含 1970 年 ) 城 市 规 划 专 业 大 专 毕 业 , 从 事 城 市 规 划工 作 累 计 满 20 年 ; 或 相 近 专 业 大 专 毕 业 , 从 事 城 市 规 划 工 作 满 25 年 。 3、 1970 年 以 前 ( 含 1970 年 ) 城 市 规 划 专 业 中 专 毕 业 , 从 事 城 市 规 划工 作 满 25 年 ; 相 近 专 业 中 专 毕 业 , 从 事 城 市 规 划 工 作 累 计 满 30 年 。 (二 )技 术 资 历 和 工

13、 作 业 绩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作 为 技 术 负 责 人 , 主 持 并 完 成 人 口 规 模 在 50 万 以 上 的 大 城 市 总 体规 划 一 项 , 或 中 、 小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 项 。 2、 作 为 技 术 负 责 人 , 主 持 并 完 成 大 城 市 分 区 规 划 3 项 。 3、 作 为 技 术 负 责 人 , 主 持 并 完 成 详 细 规 划 5 项 。 4、 连 续 担 任 甲 级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副 总 规 划 师 及 以 上 技 术 管 理 职 务 5年 以 上 。 5、 连 续 担 任 负 责 城 市 规

14、 划 实 施 管 理 的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满 5 年 , 且 所 担任 职 务 对 城 市 规 划 实 施 管 理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 三 、 认 定 组 织由 建 设 部 、 人 事 部 组 成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国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负 责 日常 工 作 , 办 公 室 设 在 建 设 部 城 乡 规 划 司 。 四 、 认 定 程 序(一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15、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 由所 在 单 位 向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 并 附 下 列 材 料 :1、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 2、 学 历 证 明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证 书 原 件 。 3、 单 位 出 具 的 技 术 资 历 、 业 务 工 作 业 绩 和 职 业 道 德 证 明 文 件 。 (二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的申 报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16、,经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提 出 推 荐 名 单 报认 定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三 )认 定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对 各 地 推 荐 的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初 审 , 提 出 拟 定 的人 员 名 单 ,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 (四 )认 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召 开 会 议 , 对 申 请 认 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 将合 格 人 员 名 单 报 建 设 部 、 人 事 部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 五 、 上 报 材 料 时 间请 各 地 将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申 报 材 料 于 1999 年 7 月 30 日前 报 认 定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实 施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后 不 再 进 行认 定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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