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合格评定验放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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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管理体系文件ZYSPC008-2015出口食品合格评定验放工作规范编制:食品处 潍坊局 审核:焦宏强 批准:孙明钊 2015 年 01 月 10 日发布 2015 年 01 月 10 日实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发布出口食品合格评定验放工作规范ZYSPC008-2015 出口食品合格评定验放工作规范2015-02-10 第 1 次修订 第 1 页 共 05 页1 目的为规范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提高出口食品贸易便利化程度,规范出口食品合格评定放行程序,结合山东出口食品的实际,制定本规范。2 范围适用于山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口食品合格评定放行工作。3 术语快速验放

2、:出口食品报检后电子监管系统未抽中的产品,由系统直接予以放行的合格评定模式。原则上,对经风险分析确定为低风险的产品、分 类管理评定为一类或企业信用等级 A 类以上的企业,可实施该模式。评定验放:出口食品报检后由施检部门通过电子监管系统进行综合评定的放行模式。原则上,对经风险分析确定为高风险的产品或评定为二、三 类的生产企业,应实施该模式。4 职责4.1 省局食品处负责出口食品合格评定放行工作程序的制定,在电子监管系统平台发布产品表单,设定产品的抽批比率上下限,并对各分支机构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4.2 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出口食品合格评定放行工作。5 程序要求5.1 报检按照无纸化报检工作要求执行

3、,有特殊要求的出口产品根据相关要求提供相应材料。ZYSPC008-2015 出口食品合格评定验放工作规范2015-02-10 第 1 次修订 第 2 页 共 05 页5.2 验放条件5.2.1 实施快速验放的条件:a)低风险的 产品;b)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 A 级以上或在企业分类管理中属于一类以上的生产企业;c)取得有效的出口备案或注册登 记资格,并持 续符合备案或注册登记要求;d)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能够保持稳定生产和出口活动,且生产和出口活动满 1 年以上;e)产品质量 稳定,连续 1 年以上(含 1 年)在国外未发生过因质量安全问题所致的官方通报、索赔和退货等不良情况;f)无出口违规或

4、不良诚信记录。5.2.2 实施评定验放的条件依据风险分析结果,除确定为快速验放的出口产品,其余所有产品应实施“评 定验放” 模式,使用电子监管系统平台进行抽批查验或送检。5.2.3 动态调整5.2.3.1 通过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执行和实时的风险分析,对两种评定放行模式的出口产品实施动态调整。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 “快速验放”模式调整为“ 评定验放”模式:a) 不能持续符合 5.2.1 款的;b)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ZYSPC008-2015 出口食品合格评定验放工作规范2015-02-10 第 1 次修订 第 3 页 共 05 页c)实施监督管理 时, 发现涉及重大产品质量

5、隐患问题的;d)企业因产品质量被进口国官方通报问题并查实的;e)执行出口 产品监控计 划时,出现重点监控项目不合格的;f)经抽 检存在 报检货 物与实际不符的;g)我国或进口国的产品技术标准规范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调整的;h)其他需要调整合格评定放行模式的情况。5.2.3.2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 “评定验放”模式调整为“快速验放” 模式:a)企业适合 “快速验放 ”模式准入条件的;b)我国或进口国技术规范要求发生变化,产品的风险等级降为低风险。c)其他需要调整合格评 定放行模式的情况。5.3 产品抽批规则设定省局食品处根据产品的风险情况,制定不同产品的电子监管表单,设定不同产品抽检和送检比率的

6、上限和下限。5.3.1“快速验 放” 模式电 子监管设置各分支局对实施“快速 验放” 的产品,在 电子监管系统中对“人工干预” 条件不 进行勾选 。5.3.2“评定验 放” 模式电 子监管设置分支局根据产品风险情况,结合省局下发的表单,设定不同产品的查验和送检比率,进行查验或送检。5.4 合格评定与放行5.4.1 实施“快速验放” 的 产品, 实施快速放行,对未抽中的批次产品直ZYSPC008-2015 出口食品合格评定验放工作规范2015-02-10 第 1 次修订 第 4 页 共 05 页接出具通关单。5.4.2 实施“评定验放” 抽中的 产品,按照相关 产品的作业指导书要求实施现场查验和

7、/或送检,填写出境食品合格评定记录。需送检的按相关标准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原则上,通过人工评定放行,不需要等待检测结果,但应在电子监管系统中登记注明样品编号等检测信息;对于进口国有明确要求或在对外协定中有承诺的,需要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并在电子监管系统中登记送检结果。5.5 现场查验对进入电子监管系统的报检批,根据“送检标记” 要求,需查验和/或送检的,实施现场查验。检验检疫人员核查货 物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数量、重量、规格、批号、内外包装、标记 、唛头与所提供资料是否一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 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等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

8、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省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具体产品的按照具体产品的作业指导书进行现场查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省局制定的相应产品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检疫,省局未制定作业指导书的,由各分支局分别制定,经省局食品处备案审核后执行。5.6 送检项目的确定5.6.1 各级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上列明的检测项目;5.6.2 相关进口国或地区食品安全标准项目;ZYSPC008-2015 出口食品合格评定验放工作规范2015-02-10 第 1 次修订 第 5 页 共 05 页5.6.3 总局、省局风险预警通报,其他口岸检测情况

9、及国外有关信息;5.6.4 合同、信用证有特殊品质检验项目可按照合同、信用证要求执行;5.6.5 经各分支机构风险评估需要检测的项目。5.7 不合格处理经查验或送检评定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对当场整改合格的,可不予出具。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并做好后续处置工作,按照风险信息管理工作规定报送风险预警信息。已经放行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应通知企业对问题产品或疑似问题产品实施召回。5.8 证书出具根据进口国要求、双边协定、企业申请等条件出

10、具相关证书。 分支机构应按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 产批号和生产日期。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省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5.9 归 档实施“快速验 放” 模式以及 “评定验放”未抽中的,相应报检及证书材料可直接在检务部门进行归档;实施“评定 验放” 被抽中的,相应报检、 证书材料及合格评定记录等统一在检务部门归档;检务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ZYSPC008-2015 出口食品合格评定验放工作规范2015-02-10 第 1 次修订 第 6 页 共 05 页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产品,将报检单等需要的单据连同合格评定记录、不合格 处理通知单在检务部门进行归档,其他贸易单据、厂检单、 检测报 告、不合格调查及后续处理跟踪等资料由施检部门留存。6 支持性文件a)档案管理工作程序(CX03)b)检验检 疫受理报检工作规范(ZYTGC007)c)检验检疫签证放行工作规范(ZYTGC008 )7 相关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食品合格评定记录 JLSPC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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