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证券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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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证券的法律特征一般认为,证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证券是一种投资工具,投资人要取得一定的收益,必须先以支付一定的财产为前提,证券往往即是表明其投资多少的证明文书。但投资者因投资而持有的证券,因投资渠道、投资条件、投资方式的不同,其付出的成本代价各不相同,因而证券这种投资凭证无法动态、及时并客观地反映投资者实际投资的多少,而只能以证券面值总额静态、抽象地表彰其投资份额的大小,以实现收益标准的统一。例如,我国现阶段发行的股票其面值通常都是 1 元人民币,但投资者获得一份股票所付出的代价则可能是一份股票面值的几倍乃至更高,股票的面值不应当也不可能随投资者实际投资的多少

2、而不断地改变,为求得权益标准的统一,股票作为一种投资证明文书,所能证明的是投资者的名义投资,而非实际投资,故其投资证明的作用虽然客观,但却有局限性。(二)证券是一种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不仅仅是一种表示投资者所投资资产多少的凭证,投资者投资证券更重要的是取得投资的收益,这种收益一方面表现为证券发行人分派的股息、红利和债券利息等;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投资者买进卖出证券的交换收益。(三)证券是一种风险投资工具2虽然证券表彰了投资者投资资产的多少和反映了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的愿望,但作为一种虚拟资本,要借助于实际资本的市场运作或者虚拟资本本身的市场交换才能实现资产的保殖和收益的获取,但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实际资本

3、的市场运作和虚拟资本的市场交换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在实际资本的运作过程中,证券发行人极有可能出现亏损乃至于破产,证券投资人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不仅无法得到保证,甚至其所投资的资产会缩水、贬值以至损失殆尽。在虚拟资本的市场交换过程中,因投资者的投机决策失误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发生,投资者的交易收益愿望很有可能无法实现,甚至还会发生交易亏损。(四)证券具有可流通转让性。正因为证券投资的风险很大,为活跃生产经营领域实际资本的投入和繁荣证券市场,就必须为投资者设定必要的规避和控制投资风险的机制,其中首要的内容就是必须明确证券的可自由转让。自由转让机制的确立,一方面使得投资者获取证券交易收益成为可能,另一

4、方面在市场的发展有违于投资者的收益预期时,投资者能够非常便利地出让其所持证券从而达到控制或规避风险的目的。很难想像,失去了证券的可流通转让性,证券投资还有何实际意义。(五)证券具有定型性证券交易本质上是证券权利的交易。证券权利属于无形的财产权利,不具有物的形态,在交易时就存在有交付的不便。为保障大规模交易的简便易行,也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的安全,有必要使证券定型化,即对证券的内容和格式实行统一的标准。具体而言,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同一品种的证券,无论是证券的面值或标的物的数量,还是其他方面3的内容或交易的条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都要保持高度的一致,这样,既能确保持有人权益的计算,也简化了交易协商的过程,同时还能避免在交易时对交易内容发生歧义,以确保交易的安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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