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h[法律资料]论专业信用担保在海事担保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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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专业信用担保在海事担保中的应用一、前言“海事担保”一词,其含义有广狭之分。最狭义的海事担保仅指海事诉讼保全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即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六章第 73 条所规定的: “海事担保包括本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次狭义的海事担保除上述海事诉讼保全程序中涉及的担保外,还包括其他海事诉讼程序及诉讼活动中涉及的担保,如海诉法第九章“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中涉及的担保,在海商事案件中涉及到先予执行问题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8 条应提供的担保等。上述两层含义上的“海事担保”,都是海事诉讼中所涉及的担保,所以,一般又统称其

2、为“海事诉讼担保”。而广义的 “海事担保”不仅包括海事诉讼担保,还包括在海商事领域中涉及到的各类海事债权担保,如共同海损担保、船舶抵押、货物留置,等等。本文所指的“海事担保”,仅指上述海事诉讼担保,不包括普通的海事债权担保。由于海事诉讼具有涉案主体多而复杂、标的额大、涉外性强等特点,因此,如何保证海事担保充分、可靠,就显得格外重要。这在以保证方式提供的担保中更为突出。在目前的海事担保实践中,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一般为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保赔协会等,除此之外,由其他企业、个人或组织,包括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则很少。究其原因,可能主要在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信较好,其担保较容易得

3、到法院的认可, 而担保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行业,专业担保机构在海事担保领域的介入更是处于开拓和探索阶段,海事法院对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状况、专业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和能力的认识和接纳尚需要一个过程。本文即旨在对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在海事担保中的应用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引起法院以及担保同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二、专业信用担保及其发展状况概述(一)专业信用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信用担保又称信用保证,包含了信用和担保两层含义。所谓信用“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支付现金就可以获取商品、服务和资金的能力。”可见,信用是履行承诺的能力和可信任的程度。担保是指担保人和

4、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信用担保是担保人以自身的信用为基础,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民事法律制度。信用担保体现了担保人是以自身的“信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因此是一种人的担保,这是信用担保与抵押或质押等物的担保的区别信用担保属于特殊的信用中介服务,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的双重属性。按照中国经济大百科全书的解释,“金融”既包括货币资金与信用的融通,也包括货币资金与信用的授受。担保正是担保人将自身的信用授予信用不足的交易一方而促使交易的完成。另一方面,信用担保又具有传递信息、促成交易双方成交,并通过提供此项服务而收取佣金(即保费)的

5、中介服务性质。但与一般中介服务不同的是,信用担保还具有提升交易一方信用的信用增级作用。在实践中,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人,既有一般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也有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本文所称的“专业信用担保”即指由专业担保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制度化的保证担保。与一般企业提供的担保相比较,专业信用担保具有以下特征:1、担保机构的专业性专业信用担保是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而不是一般法人、自然人提供的担保。专业担保机构指以提供信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的机构。在我国,专业担保机构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政策性的担保机构,由政府或政府为主出资并管理,专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贷款担保,不以营利为目的

6、;第二类是商业性担保机构,多由企业或个人出资,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担保业务,并完全按市场化原则操作;第三类是其他性质的担保机构,如采用会员制的互助担保机构等。因性质不同,各类专业担保机构在经营宗旨、服务对象、业务领域、管理和经营机制上也各不相同。2、担保业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专业信用担保是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担保。一方面,各类担保机构的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约束和指导,并需接受行业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其业务完全是在制度化的框架下运行的。另一方面,专业担保机构的管理手段也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和制度化,如在业务管理上的系统化和程序化,在具体操作上的流程化和规范化。在我国,一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已经开发出

7、了担保业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操作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了担保业务的信息化管理。3、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要求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一样,对专业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也应有一定的资格或资质上的要求。不过,由于我国专业担保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的从业资格标准。相信随着专业担保在我国的发展,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资格、资质要求将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4、担保品种的多样性专业担保在国际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专业担保能够提供近百种担保业务,它的业务范围之广是银行等非专业担保机构所不能比拟的。现代担保业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信用的客观需要而逐渐产生发展起来的。为不断满足客户对

8、信用的多种需求,专业担保的担保品种已由最初的贷款担保扩大到目前的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资产证券化担保、司法程序中的担保等在内的多领域、多品种担保。5、专业信用担保的经营性一般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大量都属于关系企业或关联企业间相互帮助的无偿行为。即使有些企业之间的担保是有偿的,也并非是一种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而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则完全属于经营性的有偿行为。在我国,不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还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被担保人都需要向担保机构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费作为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对价。(二)专业信用担保的发展状况1、专业信用担保在国际上的发展概况经济活动

9、中的担保行为在古罗马时代就已经相当成熟。以法国民法典为先导,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均对担保制度作了规定。现代意义上的专业担保机构最早于 1840 年出现在瑞士,距今已有 160 多年的历史。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现代担保业在担保种类、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方面已越来越成熟。在提供的担保种类方面,有专门从事政治风险担保的,如对征用土地、恐怖活动等政治风险的担保;也有专门从事经济风险担保的,如投融资担保、建设工程招投标担保等。伴随着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等趋势,担保品种的创新必将进一步加强。在担保机构方面,既有政府出资创立的社团法人性质的非营利性机构,又有由政府和商业银行等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公司,

10、也有私营企业。这些担保机构的运行机制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策性的,另一类是纯商业性的。目前,发达国家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进入到有特定目标和专业化发展的阶段,在投资、生产、流通、分配、资本市场、服务和个人消费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专业信用担保在我国的发展状况(1)概述我国专业信用担保起步于 20 世纪 90 年代。党的“十四大”明确决定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许多重要经济领域的政策制订和管理方式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国有银行逐步实现商业化;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客观上要求企业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然而,由此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特别是中小

11、企业信用不足、市场交易不规范、交易成本高、融资难。这一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也为我国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产生提供了重要契机。1993 年 11 月,经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报国务院批准,我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和发展的历史进程。随着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担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作用认识的加深,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把规范和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纳入到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商业化改革、增加地方税收、缓解就业压力等全套经济政策体系的改革和建设之中。中

12、央及许多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使我国担保机构进入了一个相对较快的发展时期。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担保行业的投资结构呈“政府为主,民间为辅”的格局。据调查,到 2002 年底,政府出资在我国担保机构总出资额中占 70%,民间投资占 30%。随着业务能力的不断积累和提高,许多担保机构在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同时,开始探索开发各种形式的、适应市场需求的商业化担保品种、并开始以市场化的营销手段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一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经过多年运作,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担保业务理念、自有专业技术、专业理论和专业人才队伍,拥有了良好的公司信誉、担保品牌和业务渠道。各担保机构在某些特定地区和特定担保领域,也显

13、现出市场竞争的态势。我国担保业的发展也引起了国际同业的注意和关注。中投保公司在 1998 年被世界三大担保和保险组织泛美担保协会接纳,成为目前唯一的会员。由中投保公司发起缔结的中国担保业联盟已在全国各地拥有 125 家成员单位;中国担保业联盟成员主办的“中国担保论坛”国际研讨会,吸引了亚、欧、美洲的许多担保和保险机构参加,成为中国担保行业和国外同业交流的渠道和窗口。经过众多担保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中国的专业担保机构已经初步探索出一条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生存和发展的道路。在这一过程中,创建了我国信用担保业务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运行模式和业务操作规范。信用担保

14、已经成为法律所规定的经济政策的制度化措施,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信用文化事业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我国专业担保机构的类型我国的专业担保机构以资金来源划分大体有三种:一是政府出资或以政府出资为主并由政府管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担保资金主要是地方和中央政府预算拨款,组织形式有事业法人,也有公司制法人,如各地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等;二是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主要特征是自我出资、自我服务、自担风险、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三是商业性担保机构,一般是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完全商业化的运作方式,同

15、时兼营投资等其它商业性业务。近年来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和一些内陆省市,还出现了一批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以及中外合资的商业化担保机构专业担保机构资金来源的不同,决定了其设立宗旨、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的不同。政府或以政府为主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作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制度化措施和政策性工具,必然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贷款担保作为主要担保品种。由于贷款担保的风险巨大,这类担保机构只能以政府的财政支撑而无法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因此,这一类担保机构属于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则以营利为目的,完全是按照市场机制来运行,按照市场需求选择业务品种,实行多元化经营。也有些由政

16、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既从事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也从事商业性担保业务。如中投保公司,不仅以分公司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同时在业务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技术操作能力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又积极探索和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各种商业性担保品种,如贸易流通领域的各类履约担保、建筑领域的工程担保、司法领域的财产保全担保和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担保等,并利用广泛的国际合作关系,拓展业务领域,如与英国 DEX 公司合作,在海事诉讼领域开展海事担保业务,等等。(3)主要担保种类贷款信用担保是我国担保机构开展的主要担保品种,其中,又以中小企业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为主。除此之外,根据市场经济对信用担保的多样化的需求,还逐步开拓了融资担保以外的其它信用担保品种,如建筑工程履约担保、商品交易履约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商业票据担保、中介费(佣金)担保、租赁担保、注册资本金担保、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担保、海关担保、政府采购担保、电子商务担保等。(4)我国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状况在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目前仍是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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