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t[资格考试]公共基础 黄金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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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法律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实施细则 1、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是 政 府 以 法 令 的 形 式 , 明 确 规 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采 用 的 计 量 单位 。 我 国 采 用 国 际 单 位 制 计 量 单 位 和 国 家 选 定 的 其 他 计 量 单 位 , 为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位 。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名 称 、 符 号 由 国 务 院 公 布 。2、 计量法监 督 管 理 :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全 国 计 量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 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2、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计 量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3、 计量:是量值准确一致的测量,即进行的科技、法制、管理活动,计量工作具有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法制性的基本特点。计量比度衡量更确切、更广泛、更科学。计量检定系统即量值传递系统。4、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5、计量基准:是指用当代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工艺水平以最高的准确度和稳定性建立起来的专门用以规定保持和复现物理计量单位的特殊器具和仪器装置等。 6、计量基准分类:按性质和用途分为主基准

3、(一级)也称原始基准、副基准(二级)和工作基准(三级) 。三个基准都必须经国家批准,基准本身并不一定正好等于一个计 量 单位 。 工作基准经与主副基准校准或比对确定其量值,目的是不使主副基准因频繁使用而丧失原有的准确度。7、 计量基准器具的使用条件:、经国家鉴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 是 用 于 检 定 计量标准或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 计 量 器 具 , 其 准确度低于计量标准。按 法 律 位 可 分 为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 门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使 用 的 最 高 计量

4、标 准 。 按 准确度等级分类为 1 级、2 级、3 级、4 级和 5 级标准砝码。9、 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条件:、经计 量 检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10、部 门 使 用 的 计 量 标 准 : 是指省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 组 织 建 立 统 一本 地 区 量 值 的 依 据 的 各 项 计量标准, 经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合 格后 使 用 。1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5、, 组 织 建 立 统 一 本地 区 量 值 的 依 据 的 各 项 计量标准, 经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考 核 合 格 后使 用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12、 工作计量器具:是指工作岗位上使 用 的 , 不用于量值传递而是直接用于测量对象的量值的计量器。13、计量检定:是指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目录、管理办法和计量检定规程由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6、 部 门 制 定 。14、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15、计量标器具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受此限。16、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17、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设备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

7、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18、申请单项计量认证: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19、仲裁检定:是指(县级)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20、计量标器具的超然性:是指测量仪器不改变被测量对象的能力。如:天平、红外线温度计是超然的,而电流表、电压表、游标卡尺、百分表、热电偶、热电阻温度计不具超然性。(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标准的制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

8、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制定;企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2、标准的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3、标准的实施:、国 家 检 验 机 构 由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 组 织 或 授 权 )国 务 院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划 、 审 查 。 、 地 方 检 验 机 构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市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9、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 组 织 或 授 权 ) 省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划 、 审 查 。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检验 机 构 , 或 者 授 权 其 他 单 位 的 检 验 机 构 , 对 产 品 是 否 符 合 标 准 化 进 行 检 验 。4、 标准的使用:国家标准必须强制执行,当没有出台国家标准时,以行业标准为准。行业标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可以转化为强制标准。(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产 品 : 是 指 经 过 加 工 、 制 作 , 用 于 销 售 的

10、 产 品 。2、抽 查 制 度 : 国 家 对 产 品 质 量 以 抽 查 为 主 的 检 查 的 制 度 ; 抽 查 的 样 品 在 市 场 或 仓 库内 随 机 抽 取 。 国 家 监 督 抽 查 的 产 品 , 地 方 不 得 另 行 重 复 抽 查 ; 上 级 监 督 抽 查 的 产品 , 下 级 不 得 另 行 重 复 抽 查 。3、 抽 查 异 议 复 检 : 生 产 者 、 销 售 者 对 抽 查 检 验 的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检 验 结果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实 施 监 督 抽 查 的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或 者 其 上 级

11、 产 品 质 量 监 督部 门 申 请 复 检 , 由 受 理 复 检 的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作 出 复 检 结 论 。4、 对 产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处 理 : 、 抽 查 的 产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 由 实 施 监 督 抽 查 的 产 品质 量 监 督 部 门 责 令 其 生 产 者 、 销 售 者 限 期 改 正 。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由 省 级 以 上人 民 政 府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予 以 公 告 ; 、 公 告 后 经 复 查 仍 不 合 格 的 , 责 令 停 业 ,限 期 整 顿 ; 、 整 顿 期 满 后 经 复 查

12、 产 品 质 量 仍 不 合 格 的 ,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5、 对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检 查 : 、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机 构 ( 省 级 考 核 ) 应 当 依 照 国 家规 定 对 准 许 使 用 认 证 标 志 的 产 品 进 行 认 证 后 的 跟 踪 检 查 ; 、 对 不 符 合 认 证 标准 而 使 用 认 证 标 志 的 , 要 求 其 改 正 ;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取 消 其 使 用 认 证 标 志 的 资格 。6、 消 费 者 的 权 力 : 消 费 者 有 权 就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 向 产 品 的 生 产 者 、 销 售

13、者 查 询 ,向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申 诉 , 接 受 申 诉 的 部 门 应当 负 责 处 理 。7、 缺 陷 : 是 指 产 品 存 在 危 及 人 身 、 他 人 财 产 安 全 的 不 合 理 的 危 险 。8、 生 产 者 、 销 售 者 的 处 罚 : 、 拒 绝 接 受 依 法 进 行 的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的 , 给 予 警告 , 责 令 改 正 ; 、 拒 不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吊 销 营业 执 照 。9、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14、机 构 的 处 罚 :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 认 证 机 构 伪 造 检 验 结 果 或 者 出 具虚 假 证 明 的 , 责 令 改 正 , 对 单 位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产 品 质 量 检验 机 构 、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验 结 果 或 者 证 明 不 实 ,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赔 偿 责 任 ;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撤 销 其 检 验 资 格

15、、 认 证 资 格 。10、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的 处 罚 : 向 社 会 推 荐 生 产 者 的 产 品 或 者 以 监 制 、 监 销 等 方 式 参与 产 品 经 营 活 动 的 ,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消 除 影 响 , 有 违 法 收 入的 予 以 没 收 ; 情 节 严 重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政 处 分 。( 四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管理条例的要求:凡在国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及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建设单位、

16、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2、施工单位职责: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及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质检单位进行检测。3、工程监理职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4、国务院行政部门职责: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3、县级主管部门职责:、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4、施工单位的 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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