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律师文章“信息不对称”理论的企业法律实务应用周海滨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三位美国经济学家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 迈克尔·斯彭斯提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企业经营,与企业法律实务密切相关一、 尽职调查以土地转让为例,土地出卖方和买受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对于出卖人的信用情况、土地性质、产权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买受人需要做详尽调查(必要时委托律师做尽职调查) ,以谋求买卖双方信息的尽量对称股权转让以及一些重要资产的转让都会涉及尽职调查问题二、 合同优势地位的转换以房地产领域的设计合同等为例,签订合同之前,开发商与设计公司的地位比较是十分明显的,选择哪家设计公司、合同价款的范围,都为开发商所控制可以说,合同签订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开发商处于优势地位2但是该类合同签订后,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发生转变前期的设计合同往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概念性,由于专业性上的差异,此时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开发商转为劣势,设计公司会不会安排顶级专业人士、设计成果是否充分体现了委托方的意图、设计人员是否以及穷尽了其思维等,均为开发商所无法实际控制。
其他委托合同等类似合同也会存在上述问题对策:1、选择品牌、有信誉的设计公司品牌体现了其历史不俗业绩,另设计公司为维护其品牌也会谨慎工作;2、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谋求长期合作关系,必不会过分拘泥于一时之小利3、完善成果评价机制,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于较为抽象的设计成果,必要时要进行“善意的否定” ,不要轻易认可其设计成果,把方案打回去,有可能会激发设计人员更多的潜力,所谓达到“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前进的效果4、合同付款条款、违约条款的合理设置合同条款的设置并非是绝对化的维护甲方利益,而是在利益均衡中,激发合作方的潜力并使其保有一定的紧张度,以合同成果的高效完美为目标5、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管一般企业都对合同签订问题给予了充分重视,但是对于合同监管,由于各方面原因,往往很难3跟进合同履行的监管以及事后的总结,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三、如何防范员工的舞弊行为资本与工资,按照马克思的理论,从某种角度看,存在天然的对立关系员工舞弊现象,在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程度上是存在的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上往往存在多个层级,企业家虽然是企业的所有者,但在具体管理事项上,可能基层管理该事项的员工,其信息要优于该企业家。
打个比方,把企业家比作“太阳” ,把各个部门比作“大树”,把最基层的工作人员比作“小草” 太阳照耀大地,但是,大树下仍会有“树荫” ,即使是一株小草,也会有自己的一份阴凉这树荫下,就是太阳照射不到的地方换句话说,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企业家是无法控制公司管理的每一个地方的在一些基层的具体管理事务上,企业家的信息可能会弱于具体工作人员如甲方的采购部门,乙方往往会把重心放在迎合甲方具体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身上而对于具体采购事项的把握,具体招标、采购的运作,往往是企业家无法或没有精力直接介入的对策:41、 事先视角:建立数据库(如价格数据库) ,淡化阴影的存在2、 事中视角:制度、管理的跟进所谓“如影随形” 3、 事后视角:审计、惩罚所谓“阴影里的代价很大,不如抬头看天”4、 分权机制:即将树荫大而化小,以求互相制约如采购分为:货源选择、谈判、确定、付款等不同职责5、 激励机制:奖金、股权激励、事业合伙人等所谓“低头看阴影,不如抬头向前,前方更美好”三、 公司股权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管之间,都会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于是衍生出了“信息披露” 、“股东查账权”问题。
该方面的问题,留待以后做进一步梳理,兹不赘述本文将经济学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予以法律视角的解读,以期达到融会贯通之目的其中观点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