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官独任审判与集体即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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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独任审判与集体即席宣判2007.2.11法官独任审判,是我们正在试行的审判制度。结合错案追究和执法监督,可以在理论上提高执法效率。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独任审判的效果并不理想。从本人的体会来看,由于审判的规定没有改变,法官的独任审判削弱了执法监督,为法官的徇私舞弊、玩法弄权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审判时间没有缩短,错案增加。而我们现行的执法监督程序,案件审理没有时间限制,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互扯皮,实际上是一种自我监督。官官相护的结果,使错案追究形同虚设。而执法者的执法规定缺乏法律和社会的制约性,使执法者不惧法、不畏错、不怕民众,助长了司法腐败和执法不公。法官集体即席宣判,是一种专业的即席审

2、判制度,审判前不准法官了解案情、接触诉讼双方,开庭时由两名以上的法官参与审判、即席宣判,可以克服法官个人素质的局限、限制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的发生、错案的机率,从整体上提高办案效率。只要诉讼双方依法于开庭前提供诉状和答辩状、相关证据(否则按败诉处理) ,做好充分准备,当庭判决和裁定是完全可能的。在法官的集体即席审判中,可以引进人民陪审员或陪审团制度取代部分法官,有利于公正执法。而我们现行的审判制度,审判时间可以长达数月之久,主审法官独断,等于为法官的徇私舞弊敞开方便之门。无论何种审判制度,都应有执法监督。为解决官本位产生的官不畏民、官官相护,而又兼顾效率,初、复审案件应以内部监督为主,申诉案件应

3、以外部监察为主。人大认为典型的申诉案件应引入人民代表监督机制,通过人民代表的听证、质证、督办、弹劾和选举、罢免权,解决司法权偏置产生的问题,也有利于激励执法者注重初、复审案件的审理质量。法官独任审判注重的是效率,法官集体即席宣判注重的是公正。而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所以,公众参与的法官集体即席宣判的审判方式是我国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方向。审判组织独任审判的利弊所谓独任审判,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刑诉法、民诉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从多年的审判实践来看,独任审判具有十分明显的优越性。其中最为突出的两点是:节约司

4、法资源和提高审判效率。就节约司法资源而言,当今全国多数基层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保守估计 80%以上都是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独任审判制度,给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民、刑案件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程序,在法律上为提高审判效率奠定了基础。但是独任审判的一个显著局限性,就是让当事人觉得法院的审理过于简单,难免有草率之嫌。审判组织完善独任审判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独任审判基本上只在基层法院适用。由于大量的案件确定由基层法院审理,基层法院的审判任务十分繁重,大量案件要实行独任审判。因此,完善独任审判这一组织形式迫在眉睫。 要完善独任审判制度,我们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合理科学地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范围,以使现有法官的数量和案件的数量相对应,从而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必须从政治上、业务上、道德上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保证审判案件的质量,从而避免前文阐述的独任审判的弊端。显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刑事诉讼法第 147 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据此,可以理解为,并非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须适用独任审判。但是,对于绝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而言,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样更符合立法设置简易程序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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