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资产出资协议ZYHZ200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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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4 页合同编号: 资产出资协议甲方: 乙方: 合营公司: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第 2 页 共 14 页资产出资协议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合营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一条 总则1.根据【年月日】由合营双方共同签署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合同” ) ,合营双方将以甲方百分之【】(【】%)、乙方百分之【】 (【】%)的注册资本份额设立合营公司。2甲方以出资资产作为其向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出资。合营公司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接受出资资产。3根据中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合营双方已共同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出资资产进行了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已

2、于【年月日】获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确认。4乙方于【年月日】聘请了【】公司对出资资产进行了尽职查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约定如下:第二条 合营各方甲方(中方):【】公司,注册地:【】 ,法定地址:【】 ;乙方(外方):【】公司,注册地:【】 ,法定地址:【】 ;合营公司:【】公司,注册地:【】法定地址:【】 。本资产出资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签订。第三条 定义1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出资资产”是指以下第四条所述及列于本协议附件中的各项出资资产的总称。“资产出资日”是指合营公司按以下第八条第 3 款(4)所述,向甲方签发出资资产的第 3 页 共 1

3、4 页验收证书之日。“签署日”是指签订本协议之日。 “合营各方”是指【】公司(中方) 、 【】公司(外方) 。“一方”是指各方中的任一方。“基准日”是指中国境内的评估机构在资产出资日之前最后一次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 ,对于某项出资资产而言,是指本协议附件所列的(以年计算的)对应的理论使用年限扣除该项出资资产投入运营之日至资产出资日为止的期间后的年限。“附件 1”是本合同附件 1.1 至附件【】的合称。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营合同中所定义及使用的术语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应具有相同的定义。第四条 出资资产和价值1甲方同意投入、合营公司同意接受出资资产,作为甲方对合营公司

4、注册资本的实物出资。出资资产目前由以下各项构成:(1)固定资产:【】 ,即列载于本协议附件【】所列的全部房屋、构筑物、机器及设备、机动车辆以及其他固定资产。(2)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本协议附件【】列出的各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技术许可权、专利许可权、计算机软件许可权、用电权、电话使用及初装费以及其他列于本协议附件【】的无形资产。(3)在建工程:本协议附件【】所列的在建工程的所有权。(4)新增出资资产对基准日至资产出资日期间甲方新增的资产,只要这些新增资产是现有企业正常生产、持续运营所需的,就应纳入出资资产的范围。2出资资产的价值出资资产的总价值是【】元人民币,其中:

5、(1)固定资产如本协议附件所列,为人民币【】元;(2)土地使用权等如本协议附件所列,为人民币【】元;(3)其他无形资产如本协议附件所列,为人民币【】元;及(4)在建工程如本协议附件所列,为人民币【】元。第 4 页 共 14 页如有必要,以上所述的出资资产的总价值应按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出资资产的最终总价值按资产出资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的基准汇率(中间价)折合成等值美元。第五条 出资资产总价值调整原则第四条第 2 款所述资产的总价值,经合营双方一致同意可根据基准日至资产出资日期间出资资产价值发生的变化予以调整。出资资产总价值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以上第四条

6、第 1 款(4)所述的、在基准日一(1)年后至资产出资日期间增加的新增出资资产的价值;2扣除本协议附件中各方同意为被淘汰或冗余资产的价值;3 扣除在本协议附件中被确定为缺失资产的价值;4 调整不符合本协议附件中所描述或所列规格的出资资产(“不符资产” )价值; 1 5. 减低本协议附件中被确定为损坏的资产价值(正常磨损除外) ,其价值应按修理或更换这些资产的成本进行调整;6 对本协议附件中如有任何不符合中国现行标准和规范并且合营双方同意需要整治或治理的出资资产,合营双方应共同制定一份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甲方应自行承担按照中国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整治或治理的责任及其费用。对于那些为符合中国现行标准

7、和规范而需要的新增出资资产而言,其成本应加入出资资产的总价值中,但前提是:这些新增出资资产不是对本协议附件所列的现有的出资资产、装置或系统的改变或增加部件;7 对于已列入本协议附件中并在资产出资日已竣工的或仍在建设的在建工程,或对于基准日一(1)年后增加但在资产出资日仍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加入甲方从基准日一(1)年后至资产出资日期间在该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全部成本;8 对于甲方在基准日一(1)年后发生的技改、技措费用,包括在大修期间进行的技改、技措费用; 2 9 扣除基准日一(1)年后至资产出资日期间的资产折旧值; 310 增加那些在基准日已存在的、经各方核实同意是在出资资产评估中遗漏的并未被1 写

8、明价值计算方法。2 写明价值计算方法。3 写明价值计算方法。第 5 页 共 14 页列入本协议附件中的和属于现有装置正常生产、持续经营所需的资产。 4 11 就本第五条而言,如果任何资产的理论使用年限未在附件中规定,资产检验小组应商定该资产的理论使用年限。第六条 执行中的合同的转让1转让合同甲方应将在资产出资日时正在执行的一些合同转让给合营公司。 5本协议附件列出了截止签署日已签订的并由合营双方确认符合以上第六条第 1 款规定的条件的合同。签署日至资产出资日期间签署的并由合营双方确认符合以上第六条第 1 款规定的条件的合同也应转让给合营公司。2拟转让的合同(1)对于以上第六条第 1 款未涉及的

9、那些合同,合营双方应决定哪些合同拟转让给合营公司。这些合同以下称“拟转让的合同” 。在签署日后,合营双方或各方(在合营公司设立后)应尽快与有关相对方就部分或全部拟转让的合同开始重新谈判。这些拟转让的合同的重新谈判和签署修订协议,以及这些修订协议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如需要的话) ,均应于资产出资日前完成。(2)在就某一拟转让的合同进行重新谈判时,合营双方或各方(在合营公司设立后)应确保该拟转让的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符合合营公司的最大利益。(3)如果合营双方或各方(在合营公司设立后)未能与相对方就某个拟转让的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该拟转让的合同则不应向合营公司转让,并且合营公司不应承担该拟转让

10、的合同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索赔、费用、损失或其它责任。甲方应使合营公司免受这些索赔、费用、损失或责任的损害。(4)如果与相对方就某个拟转让的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合营公司、甲方和该相对方应就该拟转让的合同签署一项修订协议。在合营公司设立前合营双方应代表合营公司草签该拟转让的合同的修订协议,且合营公司应在设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上追认该修订协议。(5)如果任何拟转让的合同的修订协议需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该修订协议应在取得该批准后生效。(6)对于任何不向合营公司转让的合同,合营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4 写明价值计算方法。5写明需转让的合同。第 6 页 共 14 页3转让前后的权利和义务(1)在

11、某一转让协议或修订协议生效日后,甲方应继续享受和承担其在此日之前原合同项下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仍由甲方单独享受和承担。(2)在某一转让协议或修订协议生效日后,合营公司应享受和承担其在经转让的或经修订的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补充尽职查证和生产装置性能测试1 补充尽职查证甲方应允许乙方对出资资产进行补充尽职查证,以确定自基准日起,出资资产的状况是否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甲方应在收到合理通知后允许乙方在正常业务时间进入所有出资资产的场地并查阅与出资资产有关的所有资料、产权或所有权证书、以上第六条所述的合同、帐簿、数据、图纸和记录,包括电子形式的资料和数据。补充尽职查证(如进行的话)

12、应在联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批准之后开始并在签订合营合同之前完成。如进行补充尽职查证,其规模将小于、且其范围将不超过外方首次要求开展的尽职查证。补充尽职查证的有关结果应按以上第五条的规定处理。2 资产出资日前的装置性能测试如果合营公司认为有必要,合营公司应有权在资产出资日前对出资资产中的任何部分进行装置性能测试,但前提是:这种测试不影响现有装置的正常运营。第八条 资产检验小组和出资资产移交程序1 资产检验小组的成立资产检验小组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成立,由名成员组成,各方应各指定名成员。为了合营公司在其成立前能指定资产检验小组成员,应由合营公司指定的成员在合营公司成立前暂由甲方委派。资产检验小组可

13、根据检验、核实出资资产的需要,组建若干任务组在其领导下工作。除非各方另有决定,否则资产检验小组应于资产出资日后天内解散。2. 资产检验小组的职能和责任资产检验小组应:(1)制订详细的出资资产的检验和核实计划,包括其具体的时间、方法及步骤;(2)检验和核实所有出资资产及其产权和所有权证书以及本协议第五条第 6 款;(3)就有关出资资产的任何问题与各方联系并向其汇报;(4)依据检验和核实结果和以上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对出资资产价值进行必要调整的建第 7 页 共 14 页议;(5)编写并向各方提交出资资产检验报告 ,供合营双方按照合营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作出决定。该报告应包括:对出资资产检验和核实的结果

14、;对出资资产价值调整的建议;经核实后的出资资产清单;对出资资产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6)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向各方提交所有报告,该等报告应由资产检验小组全体成员签署;(7)以一致同意的方式就出资资产作出决定。如果资产检验小组成员未能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该事项应由其提交合营双方和或合营公司解决。3. 出资资产移交程序(1)资产检验小组完成出资资产检验报告后,提交各方。(2)合营双方审阅出资资产检验报告,并作出同意或修改的决定。出资资产检验报告经合营双方一致同意后,由合营双方向合营公司提出接受最终出资资产清单所列的出资资产及其价值的书面建议。(3)甲方向合营公司交付经合营双方确认的最终出资资产清单。

15、(4)合营公司在收到甲方提交的最终出资资产清单和合营双方关于接收出资资产及其价值的书面建议,以及在以下第七条所列的全部先决条件成就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签发一份全部出资资产的验收证书。签发该验收证书当日:出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风险应视为已由甲方转移至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应视为已占有出资资产。(5)根据上述第八条第 3 款(1)至第八条第 3 款(4)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出资资产移交工作,应在合营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的【】日内完成。第九条 出具验收证书的先决条件以上第第八条第 3 款(4)所述的验收证书只有在下列条件成就后方可签发:1乙方已对出资资产进行了或放弃进行以上第七条第 1 款所述的补充尽职查证、合营公司已完成或放弃以上第七条第 2 款所述的装置性能测试并且资产检验小组已完成以上第八条所述的检验;2 甲方已向合营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第 8 页 共 14 页(1)出资资产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但本协议附件所列的出资资产除外;(2)出资资产上没有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政府部门)的权利主张;(3)已就出资资产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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