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强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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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强制管辖权一、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强制管辖权的设立与依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就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达成了一致取得了共识。而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 谅解协定的一重大突破就是确认了争端解决机构对于案件的强制管辖权,而一般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内,其管辖权的行使必须经当事国的自愿同意。首先,其第一条中有两款相关的规定,第一款赋予了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并规定其所管辖的范围。第二款则规定了 DSU 的优先效力,成为了 WTO 争端解决机制强制管辖的进一步的法律依据。其次, 谅解协定中的第六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六条第四款中均对于“反向协商一致 ”规则

2、之一重要内容做出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If the complaining party so requests,a panel shall be established at the latest at the DSB meeting following that at which the request first appears as an item on the DSBs agenda, unless at that meeting the DSB decides by consensus not to establish a panel.”以及第十六条第四款“the report sh

3、all be adopted at a DSB meeting unless a party to the dispute formally notifies the DSB of its decision to appeal or the DSB decides by consensus not to adopt the report.”最后, 谅解协定联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中列出了 WTO 各成员所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定,这就意味着凡是与 WTO 协议相关的贸易争端,既不能诉诸国际法院或其它任何国际法庭,也不能任意实施单边报复,而只能通过 WTO 争端解决程序解决;即使是当事成员之一方

4、要实施报复措施,也必须获得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依照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报复规则行事。综上, 谅解协定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对于强制管辖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使 WTO 强制管辖权有了法律上强有力的支持,对各成员方产生了国际法上的约束,增加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更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强制管辖权中的“反向协商一致” 规则1、含义与规定“反向协商一致规则” 是 WTO谅解协定中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在决定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以及授权报复等重大事项时所遵循的决策规则。根据相关规定,在对以上事项进行表决时除非所有有投票权的成员方一致投票表示反对,该事项才会不予通过,换言之即意味着只要有一名成

5、员方对该事项表示同意,则该事项的相关决议就会获得通过。谅解协定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起诉方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则最迟应在此请求列入 DSB 正式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下一次机构会议上成立专家组,除非在那次会议上争端解决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不成立专家组;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向各成员散发专家组报告之日起 60 天内,该报告在 DSB 会议上应予通过,除非一方争端方正式通知 DSB 其上诉决定,或 DSB 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第十七条第十四款规定,上诉机构报告应在向各成员散发后 30 天内由 DSB 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DSB 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请求方

6、提出中止减让和授权报复的请求后,DSB 应在合理执行期限结束后 30 天内,给予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除非 DSB 经协商一致决定拒绝该请求。2、适用条件根据谅解协定中的相关规定, “反响协商一致”规则并非贯穿于整个争端解决的过程之中,其只在专家小组的成立、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以及争端当事方的胜诉方请求对败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这四个阶段运用,适用条件如下:首先,运用于决定专家小组的成立上,其运用的前提条件是争端的一方拒绝进行磋商或者争端的当事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磋商或者当事方虽然已经进行了磋商但无法达成结果。 谅解协定对磋商程序的期限进行了规定,若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

7、法达成磋商的结果,则申请磋商的一方有权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设立专家小组。只有在申请提出之后,才可运用“反向协商一致” 规则来决定是否设立专家小组。其次,运用在对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上的前提条件是争端当事方均未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提出上诉。若是一方对报告提出了上诉,则在上诉程序完成之前,争端解决机构将不会对该专家小组的报告进行审议。再次,与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条件相反, “反向协商一致” 规则运用在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上是以争端方的任何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提出上诉为前提条件。显而易见,只有当争端当事方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时,上诉机构才有可能对该争端进行审理并提出报告。最后,在争端解决机构对报复的授权上运用“反

8、向协商一致”规则的条件是,争端的败诉方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或者上诉机构报告的裁决或者争端双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3、规则的评价WTO 的“反向协商一致”规则作用主要可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 “反向协商一致 ”规则的运用提高了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有利于 WTO 争端解决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第二, “反向协商一致 ”规则的运用增强了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属性。根据谅解协定的规定,一旦WTO 的争端解决程序被启动,程序中的每一步都有着时间限制以及超出合理时间仍未完成的救济措施。而“反向协商一致”规则使得争端的申诉方设立专家小组的权利得到了保

9、护、上诉机构以及专家小组的报告裁决基本上属于自动通过、而授权报复的强制措施也因该规则而近似于能够自动执行。相比于其他大部分国际组织中争端解决主要依靠政治途径, “DSB 具有独立履行司法职能的全部权力” 。二、对强制管辖权的评价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作为突破传统国家主权理论的先驱,从其确立的一开始就已站在了风口浪尖,对其评价也呈现出正反不同的两方面。肯定性评价首先,我们知道管辖权对于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而言是最为重要的,只有拥有了对于争端的管辖权时,其争端解决程序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而许多国际组织在这一问题上往往并未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成员方之间一旦发生了争端,相比于将争端提交给

10、国际组织进行裁决,当事方往往更乐意通过政治手段或者采取制裁等措施来更为有效地解决问题。但是,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最大的突破就是强制管辖权的建立。WTO 以入世时采取“ 一揽子协议” 的方式,确立了其争端解决程序对于各成员方就 WTO项下协议所产生的争端享有强制管辖权,解决了管辖权的问题。其次,关于争端解决效率低下这一问题,一方面,由于 WTO 在各成员方加入时采取了“ 一揽子协议”的方式,使其争端解决机构事先就已获得了各成员方就 WTO 各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争端的管辖权,这是一种事先的授权,从而节省了争端解决机制在获得管辖权上所需的时间,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争端解决程序的效率。而另一方面, 谅解协

11、定中对于争端解决程序的各环节均规定了时间限制并对超出期限的补救措施进行了规定。最后,WTO 规定的“反向协商一致 ”规则,使得专家组的成立、专家小组报告以及上诉机构报告都得以顺利的通过,基本上是接近于 100%的通过率,这就使得争端解决程序不再只是一个摆设。在执行问题上,强制管辖权给予了授权报复这一强有力的救济方式。败诉方若不履行判决或者提供合理的补偿,胜诉方可诉诸争端解决机构请求授权报复,大大解决了国际组织中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否定性评价首先,作为强制管辖权的主要部分, “反向协商一致”规则在公平性上显得有所欠缺。由于“反向协商一致” 规则的存在,专家小组的报告一般均能获得自动通过,但是如

12、果专家的专业素质不足或者抓家的认定案件事实上出现了偏差,那么这些有瑕疵的专家组报告也会被通过并且生效。其次,由于“反向协商一致” 规则的存在,裁决的生效往往会忽视了败诉方的意志,可能会因此增加败诉方的不满,从而导致执行难的问题。在传统的争端解决的程序中,涉及国与国之间的裁决一般均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做出的,是经过败诉方的同意的,因此败诉方一般都能够自动执行。最后,虽说强制管辖权中的授权报复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裁决的执行难问题,但是其作用并不明显,并且该制度对于经济实力较为弱小的国家而言完全是形同虚设。自 WTO 成立至今,胜诉方申请授权报复的案例在数量上并不多见,大部分胜诉方可能更偏向于其

13、他方法来解决执行问题。总而言之,WTO 的强制管辖权制度虽然存在着差强人意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但是其积极作用以及对于传统国家主权理论的突破还是应当值得肯定的,对于推动国际组织争端解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三、结语WTO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 WTO 最为独特的贡献,在国际法上占有着重要地位,其强制管辖权更是对在此之前的传统国家主权理论的突破。而著名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说过这样一句话“司法造法是每个社会主持正义的永恒特征。”WTO 各成员方通过签署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 ,自愿让渡一部分国家主权从而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强制管辖的权利。综上所述,WTO 的争端解决制度,成为了国际法历史上第一个拥有强制管辖权的争端解决制度,这使得 WTO的争端解决形式由原本 GATT 时期的政治型手段逐渐转换成为了法律型手段。这种转变既有利于 WTO 争端解决机制更为快速高效的运作,同时也有利于维护 WTO 法律制度的权威,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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