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对比

上传人:n**** 文档编号:33338982 上传时间:2018-02-14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59.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对比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对比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对比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对比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对比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对比》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对比(3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对比表修订稿内容(蓝色字体为修改、变动之处) 讨 论 稿 相应条款修订稿较讨论稿之对比、修改、变动讨论稿内容(红色字体为修改、变动之处)规定相应条款讨论稿较规定之对比、修改、变动、律师点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由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名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 (讨论稿)(2014 年 9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 2013 年 3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

2、规定修订)(2013 年 3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 2014 年 x 月 xx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讨论稿第 1 条“资产管理机构”变更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管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

3、定第 1 条依据的法律增加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根据该法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信托法,据此可类推专项资管计划也可纳入信托法适用范畴)、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引用了其有关合格投资人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讨论稿第 2 条第 1款“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变更为“基础资产”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特,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话动。规定第 2 条第 1款相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

4、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讨论稿第 2 条第 2款讨论稿解释了资产管理机构的范围,而修订稿中明确了对业务开展主体证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钩,是指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开无 管理人较规定增加了基金子公司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要求和资格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专门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5、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讨论稿第 8 条第 1款相同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规定第 8 条第 1款相同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讨论稿第 8 条第 2款相同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无 对基础资产增加了新的要求。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

6、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讨论稿第 8 条第 3款相同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规定第 8 条第 2款规定中入池资产为“基础设施收益权,讨论中入池资产可为“基础设施或其收益权”第四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讨论稿第 3 条第 1款“资产管理机构”变更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第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规定第 2 条第 2款原“证券

7、公司”变更为“资产管理机构”1. 原“证券公司”变更为“资产管理机构”;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讨论稿第 3 条第 2款“资产管理机构”变更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资产管理机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规定第 2 条第 3款2. 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五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

8、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讨论稿第 5 条第 1款相同第五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规定第 3 条 相同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讨论稿第 5 条第 2款相同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讨论稿第 5 条第 3款

9、相同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移交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融资的主体。无 新增原始权益人的定义 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无 新增管理人的定义 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无 新增托管人的定义 第七条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

10、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讨论稿第 6 条 相同第六条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规定第 4 条 相同第八条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讨论稿第 7 条 相同第七条 专项计划资产应当

11、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规定第 5 条 相同第二章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第四章 管理人及托管人第五章 原始权益人 第九条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三十七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二)配合并支持

12、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讨论稿第 37 条 相同(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规定第 30 条 相同第十条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讨论稿第 38 条删除笔误的一个“等”字第三十八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

13、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规定第 31 条1. 列举了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两种情形,禁止借资产证券化之名进行“出表”加暗保、出回购函等虚假转移或欺诈性转移资产;2. 笔误:第一句中应删除一个“等”字第十一条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三十九条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二)内部控制

14、制度健全;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讨论稿第 39 条“特定原始权益人”更改为“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第 32 条 相同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

15、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第十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四条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原“证券公司”变更为“资产管理机构”;(一)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

16、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一)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脸;(二)最近 1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讨论稿第 4 条1. “资产管理机构”更改为“管理人”; 2. 增加了“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资格外” (二)最近 1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规定第 33 条 2. 删除了规定第33 条第 1 款“(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第十三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讨论稿第 26 条1. 增加了尽职调查的准则,即“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