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讲义笔记-最后更新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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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特征,公检法主持,实现国家刑罚权,依法程序,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渊源(宪法、刑诉、有关法律、法律解释、地方法规、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区别:程序法与实体法,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静态与动态对国家刑罚权限制联系:a 工具价值,4 保障, 1 组织保障【专门机关】、2 程序保障【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基本构架、活动方式和程序】、3 效率保障【繁简有别】、4 证据规则保障【收集和运用方法 】),b 独立价值,1 程序体现民主法治人权 ,2 衡量社会公正,3 弥补实体法不足,可创制【 不告不理、死亡不适用、和解从轻 】,4

2、 影响实体法实现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体现在宪法中,规范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与自由)与宪法,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人权保障的核心。刑诉的实施实现维护宪法。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无辜人不追究,有罪人公正处罚,发生冲突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结果):1 证据确实充分, 2 正确适用刑法, 3 罪行相适应,4 及时纠正错误案件程序公正(过程,优先),1 严格遵守刑诉法规定,2 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3 独立行使职权,4 程序公开,5 按期限办案结案。三、诉讼效率(1 诉讼期限、 2 不中断审理、3

3、简易程序。),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的目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a 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为主),b 正当程序模式(公平和正义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c 家庭模式(国家与个人和谐关系【未成年人圆桌会议】),实体真实主义(惩罚犯罪),a 积极(凡是犯罪应处罚),b 消极(保障无辜者)正当程序主义(维护正当程序,将真实设定为程序外的客观实在,并通过程序内活动接近它)二、刑事诉讼的价值1 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的活动有序),2 公正(核心地位,实体和程序公正),3 效益(效率,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益)工具价值(保证刑法),独立价

4、值(本身实现)三、刑事诉讼的职能(1 审判中立、 2 控辩平等【向辩方倾斜 】、3 控审分离)四、刑事诉讼的构造,控辩审三方地位和法律关系,1 弹劾式 【私人追诉主导】、2 纠问式【法官全包、秘密进行 】、3 当事人主义【主动权在当事人,适用保障人权 】、4 职权主义【专门机关主动】五、刑事诉讼的主体专门机关(主要),1 公(国监军保海,国安、监狱、军队保卫、海关走私侦查),2 检,3 法诉讼参与人,a 当事人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2 自诉人 3 附带民诉原告人4 专家辅助、见证、保证,5 近亲属不是;b 其他诉讼参与人(无利害关系),1 代、辩、证、鉴、翻。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一节

5、 概述特点,1 法律明确规定、2 贯穿全过程、3 有法律约束力。包括 7 个:专门机关行使、独立行使、守程序、检院监督、唯法院能判决、法定不追责、保障参与人权利。A 专门机关行使职权。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侦查权 6 个:1 公(普通刑事)2 检 3 国安 4 军保(军队内部)5 监(监狱内)6 海(走私)检察权(检院,立案侦查公诉、诉讼监督),审判权(法院,司法拘留权,不是刑事拘留)B 严守法律程序体现及违法后果:1 非法证据排除(非所有), 2 发回(二审,死缓,死刑) 3 回避前取得的证据效力待定。程序法定: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程序法定C 独立行使职权,由

6、法院、检院依法检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向人大报告,受人大监督。受党领导,社会监督。整体独立,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不能请示汇报。上下级法院审判关系,发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发一次),最高院监督(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纠正高法文件),高院监督(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案例)D 检院法律监督权1 立案监督,说明不立案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2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 、建议提请批捕)、3 审判监督(庭审后书面纠正意见 、抗诉【未生效判决提二审 、生效提再审】)、4 执行监督(刑罚执行、变更 【接受罪犯申诉控告】)E、未经

7、法院判决不得定罪,1 法院有统一定罪权,2 区分被告称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 被告无义务自证有罪、由控方证明;4 疑案(证据不足不起诉或无罪判决);5 未经确定有罪前假定无罪。F、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辩护权和其他权利不得剥夺,但应承担诉讼义务【强制措施】G、法定不追责,a 一般情形,轻告时赦他死(显著轻微,其他(14-16 岁,精神病);处理,公诉不立案、自诉不受理,b 程序倒流和不起诉,无犯罪事实【不起诉、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有犯罪事实但人不对【重新侦查】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专门机关一、公安,性质(侦查);组织体系(上级可撤销或变更下级决定,指

8、令下级纠正)二、检院,性质(法律监督),组织体系(省检市检县检,没有高级中级和基层的提法)三、法院,性质(审判) 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共有权利(本民族语言文字,控告权)。当事人共有(控告,本族语言文字,回避,委托,排除证据,非法侦查申诉控告,参加调查辩论,申请专门知识人,量刑意见,和解,上诉申诉)a 公诉被害人,无上诉,可请求检院抗诉; b 自诉人,和解、撤诉、上诉。调解(公转自不可)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 防御性(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获得起诉书副本、法庭调查、最后陈述、反诉【公转自除外】)。2 救济性(复议、控告、申请变更 /解除强制措施、申诉、上诉)d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提

9、附带民事、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被告【反诉】)第三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代,无人限人,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没有祖父母儿女表兄妹】,权利【同被代理人,回避、独立上诉,可违背意志,人身性质权利不能代理最后陈述 】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单位推荐人,监护人、亲友】委托方,公诉(被害人、法代、近亲),自诉(自诉人、法代),附带民事(原被告、法代),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及近亲、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或被告),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不同于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证人,自然人都有义务(单位不可),优先性(

10、冲突时优先)、不可替代性(亲自参加)。不回避。权利(查阅证言笔录、吃住行补助)鉴定人,聘请或指派,专门问题,回避,翻译人员,聘请或指派,回避。第四章 管辖第一节 立案管辖二、立案管辖检院直接受理 4 种,贪贿渎职 /人/ 民权/其他职权须省检,1 贪污贿赂、渎职(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密、阻碍被解救妇女儿童罪)、2 职权害人身,3 民主权(拘禁、搜查、逼供、暴力取证、虐待、 报复、破坏选举 )、4 利用职权的其他重大,省检 决定法院直接受理(3 种自诉), 1 纯自诉(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2 公兼自(有证据的轻微,轻伤故意 【重伤公诉】、非法侵入、侵犯通信、重

11、婚、遗弃、产销伪劣、知产、害人财 3 年以下的,处理【证据不足的向公安报案或移送立案】),3 公转自(有证据侵犯人、财,且提出公检不追究的) 公安直接受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涉税,伪证,拒不执行判决交叉管辖,公检交叉分别管,1 公诉含自诉(亲告的直接提,其他类型随公诉), 2 自诉含公诉(公诉另案移送公安或检院),3 漏罪(建议检院补充或变更起诉)并案管辖,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实施他罪,多人多罪有关联利于查明的。三、级别管辖(只针对一审)中院,国恐无死没【国安、恐怖,无期,死刑,违法没收】,基层不能无期以上。管辖流转,上可审下(不能下放【检院认为无期死刑提中院的,非无死也不能转基层】),移送管

12、辖,无期死刑基层移,重大复杂新类型指导案件可以移,移送通知检院,案件下放层报二审法院。移送就高不就低(一人数罪、共犯的)。四、地区管辖一般原则,最初受理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1 犯罪地(行为【预备开始途径结束地 】、结果【侵害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2 被告居住地,3 单位主要营业地、4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指定管辖,管辖不明(协商、层报共同上级),不便行使职权的(请求移送上一级),移送(公诉退回检,书面当事人;自诉直接移送,书面当事人)特殊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1 国际公约(被抓获地),2 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人(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3 域外我国运输工

13、具上犯罪的管辖(船舶【最先停口岸】 、航空器【初降落地】、国际列车【协定、初停车站、目的地】,4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馆内(主管单位、户籍地),5 中国公民域外(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 、被害中国人的居住地),6 漏罪(原审地,服刑地或犯罪地,新罪服刑地,脱逃犯罪服刑地)7 行驶中交通工具(管事地,管人地,管地方地),8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涉税走私和非涉税走私)第五章 回避回避的适用人员,审,检,侦,书,鉴,翻,包括勘验人员。不适用证人、律师。回避的理由,当、辩、诉代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担任过证-鉴-辩-诉,其他影响公正,请客送礼会见,参加过案件,参与过审判。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回避的种

14、类(自行、申请、指令),申请主体(当事人及法代、辩、诉代,近亲属不可),申请期间(任何),提出方式(书面、口头,自行回避也是书面和口头),告知程序(告知回避权,及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决定主体(院长、检察长、侦查机关负责人,审委会、检委会决定领导【当兵的由当官的,当官的由集体】)申请效果,非法定情况的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复议【向原决定主体,诉讼不停止,回避检察员证据效力待定】,被决定回避人员无权复议第六章 辩护和代理(理论)辩护人诉讼地位,独立的(依法实施辩护,独立于犯罪人、公检法),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被告,不利的保密),不维护非法权益,(理论)有效辩护原则(无例外的基本权利),辩护权

15、体现和保障,实质而非形式、整个诉讼充分、保障自行辩护权、法律援助辩护人范围 1 律、人团或单位推人、监护、亲友。2 绝对禁止(在刑期【刑罚缓刑假释 】、无自由【拘留、强制措施 】、无限人),3 相对禁止(现职【公检法安监; 人大、司法行政可以】 、陪审、利害、外国人,但被告监护、近亲例外),4 其他禁止(法检离任 2 年律师身份【公民身份可以】、 原任职法检,公职近亲除外,检察员配偶子女不除外),5 辩护不得为 2 名同案犯三、辩护人权利义务权利:1 独辩,2 阅卷(律师无需批准【非律师要 】,时间【自审查起诉日 】,侦查阶段只能了解案情罪名,范围(案卷材料【诉讼文书、证据】,查抄复,国家秘密

16、经检法同意,庭审录音录像)3 会见通信(非律师须许可),a 三证(执业、所证、委或援助函),b,48 小时内见到。c 国恐贿须侦查机关许可,碍侦查或泄露国密不可【消失后可以 】,重大贿(至少见一次,50 万以上),4 核对证据,移送起诉日起(之前有碍侦查),条件(不被监听,可带助理、翻译,不得设置会见限制,不得以未预约拒绝),5 通信权,与律师,可检查,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 【害国安、公安、他人、 串供毁证除外】6 调查取证,亲自取证(辩护律师,非律师只能求法院,向控方的双同意【检院同意,被害人同意】,向辩方【证人同意】,无罪或罪轻证据调取应书面提出)7 提出意见权,a 应听取【起诉 、二审不开庭】,b 提出要求应听取 【侦查终结前、审查批捕、死刑复核】, 8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不得随意打断或制止,庭审中被告供述重大变化、拒绝辩护时可与被告交流,申请休庭(拒绝辩护,新证据准备),无罪辩护可发表量刑意见9 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本人、法代、近亲、辩)10 救济权,受公检法阻碍(同级或上一级检院,申诉、控告 ,庭审异议原则上休庭(驳回可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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