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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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4 年 10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 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 迟报、拒 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

2、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4、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7 年 1 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

5、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目 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4(一)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5四、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6五、附录 .91一、总说明(一)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公路水运

6、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二)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及有关单位应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内容、报表样式、填报要求和报送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

7、理机构负责长江干流航道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五)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核实清楚后,事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 1 人以上(含 1 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 1 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报告。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应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级不超过 2 小时。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六)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于次月 5 日前

8、,将本月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人员死亡、重伤以及经济损失等事故)汇总后,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已上报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事故应将最新情况继续填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份的月报表要报送零事故。(七)快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月报表于次月 5 日前未报送的,应说明情况,无故超过 24 小时后,视为迟报。快报表和月报表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报;故意不属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为谎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视为瞒报;存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9、刑事责任。2(八)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 48 小时,一经发现,视为谎报。(九)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十)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或网上填报)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随后寄送,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十一)本报表制度中的月报以自然月为统计周期。(十二)本报表制度中的数据仅限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布。(十三)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3二、报表目录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交安监11 表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

10、报表不定期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交集团发生后按时限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4交安监12 表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月报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交集团次月 5 日前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54三、调查表式(一)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填报单位(签章):1.事故基本情况1.1 事故发生日期与

11、时间 1.2 天气气候1.3 工程名称 1.4 所在地1.5 工程分类 1.6 工程等级1.7 建设类型 1.8 事故发生部位1.9 事故发生作业环节 1.10 事故类别1.11 工程概况1.12 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1.1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2.从业单位基本信息2.1 建设单位 2.2 设计单位2.3 施工单位 2.4 监理单位3.事故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计量单位 合计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企业聘用工人非本企业劳务人员其他人员甲 乙 1 2 3 4 5 6死亡人数 人其中:现场死亡人数 人失踪人数 人受伤人数 人其中:重伤人数 人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12、填报时间:201 年 月 日 时 分填表说明: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表 号:交安监 11 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97 号有效期至:2016 年 10 月5(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填报单位: 201 年 月事故发生时间 工程名称 工程分类 工程等级 建设类型事故发生部位事故发生作业环节事故类别事故简要经过初步事故原因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续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死亡人数(人)死亡人员类型失踪人数(人)失踪人员类型受伤人数(人)受伤人员类型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性质11 12 13 1

13、4 15 16 17 18 19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填表说明: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表 号:交安监 12 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97 号有效期至:2016 年 10 月6四、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交安监 11 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1事故发生日期与时间:具体填写为年、月、日、时、分,采用 24 小时制。2天气气候:为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请填写代码和名称:01 晴 02 阴 03 雨 04 雪 05 雾 06 风。3工程名称:填写发生事故的具体项目名称(包括路线或港区名称,标段号及桩号,为结构物或

14、场所时需填写具体名称) 。4所在地:为发生事故地点所在行政区域,填写至县级(区、市、旗) 。5工程分类:请填写代码和名称。公路工程分类代码和名称 水运工程分类代码和名称01 路基及边坡 11 港口工程02 基层或路面 12 独立船闸工程03 桥梁 13 航道疏浚整治工程(不含船闸工程)04 隧道 14 修造船水工工程05 交通安全设施 15 防波堤和导流堤等水工工程06 三大系统工程 16 航电枢纽工程07 绿化工程 17 吹填造陆及软基处理工程08 服务区及收费亭工程 18 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制场、材料加工场、便道(包含便桥和临时码头) )09 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制场、材料加工场、便道(包含便桥和临时码头) 19 其它水运工程10 其它公路工程6工程等级:公路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03)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水运工程按照内河通航标准 (GB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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