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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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研究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治国家,就必须加强立法,制定更加科学、公平、规范的法律。在法治国家中,法律的从属地位体现在国家机关、法院以及行政机关当中,但是,不同法律约束的领域也不同,类别也多种多样,在功能上千差万别。民法、行政法是两大法律门类,两者的关系是:其中一个出现漏洞,另一个可以填补,但是不仅体现在简单的义务上,社会中出现的行政争议并不少见。下面将对这些问题深入探究。 一、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意义 中国缺席的私法精神让民法规范适用成为可能 在我国,私法自治一直是法治建设所追寻的,私法精神要想体现出价值就要依靠私法自治,但是需要

2、满足一个前提,那就是独立人权。在古代,人类没有人权,公民不享有独立人格,即使在家庭中血缘关系也被认为是义务;到了计划经济体时期,市场逻辑逐渐被国家观念所埋没,集体或者国家能够扼杀一切,公民作为集体中的一份子,独立人权不曾享有。进入到市场经济时期,尤其是我国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这让公民的独立人格得以重塑,即使私有精神一直没有崭露头角,但是公民的社会作用得以体现,只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可以获得更多人的尊敬,是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的体现 。民法在行政法中开始适用,同时也将私有精神渗入到公有法中,对于推动时代发展有重要意义。 确立了服务与合作的行政法理论 民法能够在行政法中适用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服务

3、与合作意识的产生,阶级斗争下使政权归属人不断更换,但并不能将对抗与斗争作为主体的唯一行为,这也不是社会所倡导的。此外,在获得了阶级政权以后,利益冲突关系被蒙上了斗争性色彩,容易使社会稳定性降低,引发各方矛盾。由此,不同时期革命所产生的价值判断都是利益关系的体现。在这一背景下,一种全新的理念产生了,那就是行政主体服务与行政合作,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开始逐渐减少“命令” 或者 “服从”对公民的压榨,反而使私法方式的行政任务粉墨登场,比如,行政计划、行政合同或者行政指导等众多私法内容 。这种非强制性行政命令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将专制与强制的统治色彩减弱了,表现出自由与公平,这就是行政主体体现出

4、的平等性,这样一来,民法规范适用范围更大。此外,没有具体规定非强制行政方式,这就为民法在行政法中适用创造了条件,使适用变得更加有价值。 是减少行政机关部门设租或者寻租的重要方法 法律法规的应用重在规范与合法,如果不能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定法规的适用标准适用法律将使有些部门使法律为挡箭牌,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比如,非法寻租屡禁不止,就是因为某些法案为这些部门带来了可乘之机。比如, 邮政法此法的出台目的是规范行为与有业务操作,让一切行为符合行业规范,但是,却在使用上有倾向保护邮政部门的情况,不管利益是如何获取的都不管不问,还对一些行为进行保护,将公民权益置之度外,比如,一些邮件对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

5、老说意义重大,但是邮政法规定,只要丢件或者损坏邮件,如果没有保价的话只赔偿快递费 5 元,旦如果报警则另当别论,在该法规当中就暴露出了很多不公平,也是不尊重公民权益的体现 。对于这种索赔问题,可以直接参考民法通则中的规定,而不是全部依据邮政法这样片面的依据一个法规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此外,在利益的诱惑下,行政机关为了谋取私利,常借用一些法律法规为非法设租当保护伞,比如,行政审批制度就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同时,我国很多法律适用范围广,内容较为宽泛,缺乏针对性,大到行政法规,小到规章制度,在效用上低于“法律” 但是适用范围上却大于“法律” 。由此,我国的民法与行政法规都要避免出现专制

6、,努力将适用范围缩小,如果在民法通则与行政法规法之间做出选择的话,需将前者作为优先适用的法 。 二、民法在行政法规中适用的条件与范畴 适用条件 要想在行政法规中应用民法,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对于有特殊规定的法律条款可以应用在行政法中,但是需要与民法的总体原则与规定相适应,但是不直接隶属于民法,也不能当成民法中的一部分,这些条款只能当成法律部门的规定。由此,将其应用在行政法当中较为合理;可以将私法规定类推到公法范畴中,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行政法中的规定可以被行政法填补的 ;需要将政策、合理以及公平作为基础条件;能够依据民法基本原理或者原则处理事件。 适用范围 即使行政法与民法存在能互通性,但联

7、盟并不代表功能与立足点是完全一致的,两者的差异也需要分清,民法出台以个人权益为立足点,致力于公民权益纷争以及利益矛盾的协调与解决;但是行政法立足点则是各级机关、单位,遵循主体意思,按照主体意愿,致力于行政主体的意思,主要任务是对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协调,然后划分出权利与义务的权限,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活动的开展都需要符合法规权限,不能随意更改或者省略,这就体现出了私法的自治与人治的结合。 首先,财产关系上可以适用。民法财产权与行政法财产权是两种常见的财产权,也体现了民法与行政法性质上的互通性。鉴于性质上的类似,就需要相同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指导与规范,将公平原则体现出来,由此,财产关系上

8、,民法可以适用在行政法中。其次,民法中基本制度与条款,包括一些代理制度、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都是可以适用的内容。因为这些基本内容既属于行政法范畴也属于民法范畴,存在互通性。三、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方法 民法规则的适用 行政法是我国综合性法规,涉及领域众多,不管是容量还是适用范围都非常大,并体现着专业性与技术性,要想对行政法门类进行细分将非常难。正是这种特征决定了行政法在我国立法中的价值与地位。 1.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民法中涵盖了很多基本的行政准则与行政原理,比如,公共秩序、民俗原则、诚信价值原则等,这些都可以在行政法中直接体现出来,并充分利用。但是基本原则有特殊性,在民法中有涉及,在行

9、政法中也有体现。 2.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要素,由自然人与法人组成,可以直接适用在行政法中,每一个公民都享有权利与义务,这是民法与行政法都体现出的内容。由此,任何涉及到公民权益的内容,不管是财产还是亲人、制度等法律主体都可以适用在行政法中。但是,法律主体权利以及义务方面的规定还不是很多,需要在规定中对行政法的特点充分考虑,在此基础上考虑是否适用在行政法中。与此同时,鉴于行政法与民法法人存在不同,在法律主体适用上需要小心。比如,公司法人解散问题以及解散以后的财产清算就不适用在行政法中。 3.民法中的法律行为规范: 行政法的概念并不是随意编造出来的,而是源于德国的行政学家德国

10、行政法 ,将行政行为的本质彻头彻尾的揭示了出来。由此,行政行为与行政法与法律行为存在密切联系,这样,在行政法中适用民法也就不足为奇了。比如,法律行为产生条件、适用期限以及失效时间等都可以结合相关规定综合考虑。 4.有关物的规定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民事法中的客体主要就是指物,也是联系行政法与民法关系的一个纽带,由此,在物的一切规定中都可以通过分类适用,比如,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天然、孽息等等都可以适用在行政法中,但是在公物与私物上却千差万别,并且在处理方法与管理原则上也存在不同,致使一些物的规定并不全部适用在行政法中。 债权法规的适用 债权也是行政法中涉及的重点内容,是一种公法权利,在实施

11、上有明显的特征,但在内容上依然需要履行具体的行为。由此,债权在两个法律中的适用原则如下: 1. 合同成立与生效上的适用: 行政法中规定,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在履行合同或者变更合同上都具有优先权,这也是与其他法律不同的地方,但是只有双方意思表达一致才能生效,由此,这一点民法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合同中重要的约定或者条款都是行政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还有一方面,需要充分对行政法的特点进行考虑,这样一来,也会使重要文件中的规定适用在行政法当中。 2. 合同担保权的适用: 合同中涉及到的抵押金、定金以及置留金等都可以适用在行政法当中。这是因为两个法律债权具有互通性,基本性质也一样。由此,在

12、有关一切担保权规定上,都适用在行政法中。但是,因为债权是公民自身权益问题,体现着公法权利,也可以将担保权作为一项附属权适用,这样便可以依据行政权将担保权强制性提高,足以见得,担保权的划分与选择也是行政法中适用的条件。 3.合同履行规则中的适用: 通常,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员共同承担行政义务的情况不足为奇,并且在金钱债务由两个或者以上人员承担的情况也可以理解,行政法中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在连带性质上民法与行政法基本类似。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就变得举足轻重,行政法中的债权公法性质的强制力并没有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履行的制度或者原则需要在适用上谨慎选择。 4.合同解除规定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行

13、政法中广泛应用代位清偿原理,并且带人履行也非常常见,这种原理就是行政主体不履行规定义务,而是找人或者雇人代替自己履行,这时,代替履行的人强制要求原履行人缴纳劳务费用的方式。但是,行政法中规定常规性义务是不允许代位的,这时基本原则,金钱履行义务也不是强制的,不管履行内容是否相同,都要遵循这一原则。与此同时,类似于提存、混同、抵消等合同解除方法也要充分对行政公法进行考虑,适用性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语 本文主要对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列举了民法在行政法中适用的条件与范围,分析了具体适用过程。可见,民法与行政法的划分并不是非常严格,也不是对立的,很多方面存在互通性,对于一些特殊行政需求可以适用时,能够在两者相互填补中将规范空缺填补上,更好的规范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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