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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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 第 二 次 修 订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 年 5 月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

2、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负责管辖区内部分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废止。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城市规划制定活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下列事项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一)城市

3、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草案;(二)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三)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建制镇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市人民政府应将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规划审批与决策的主要依据。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包括公务员、有关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其中,非公务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解聘,出现缺额时应当补聘。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市规划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4、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非公务员不得少于非公务员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审议意见,以无记名方式表决,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2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中提出修改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决定进行修改。市人民政府应于城市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主要内容在本市主要新

5、闻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并公布;对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应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分区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分区的范围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组团结构布局,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

6、确定。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应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区规划后,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分区规划作重大调整,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第十八条城市重点地区的规划应制定法定图则,对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作出明确、具体和严格的规定。市规划部门每年应提出法定图则的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备案。市规划部

7、门在编制法定图则草案过程中,应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定图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定图则编制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审批通过后的法定图则应予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改法定图则:(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二)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三)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的。修改法定图则应当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第二十条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都应包括城市设计的内容。城市重点地段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部门

8、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村镇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规划、市规划部门审- 3 -查或审批城市规划,均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毕。第二十三条承担编制各类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编制或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过程中,应将草案公开展示十五日以上,展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

9、新闻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对草案提出意见或建议。有关部门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通知建议单位或个人列席有关会议。第四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旧区系指厦门岛内东至湖滨东路,西至鹭江道,南至万石山北麓、演武路,北至禾祥东路、禾祥西路的旧城区,鼓浪屿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城镇;新区系指城市规划区内新的建设区域。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第二十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贯彻合理用地、节

10、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以科学、合理与充分的利用。城市居住建设用地应当安排在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段,其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应影响居住环境的质量。第二十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严格注意保护海岸沙滩、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城市规划区内的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地带应作为城市重点地段进行规划和管理。鼓浪屿、万石山应根据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应降低建筑密度,严格控制建筑体量、层数,绿地率必须大于百分之五十。第二十九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的原则。在制定详细规划时应报市人民

11、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实施规划管理时,市规划部门必须综合考虑用地的位置、环境、使用性质、交通状况、城市景观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沿街退缩道路红线、绿地率和停车场(库)等城市规划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条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与需求,确定适当的开发区建设规模,尽量依托城市旧区,合理利用城市现有的各项市政公共设施,并注意保护自然环境。第三十一条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统筹兼顾、逐步改善的原则。旧区内不得新建工业项目,现有的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

12、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工业项目,应逐步改造或者迁出,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功能。第三十二条旧区改建应按详细规划成片、成街坊进行,不得挤占空地进行建设。旧区危房应当根据详细规划逐步更新改造。旧区改建应注重保护文物古迹、传统风貌建筑和旧城特色。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以及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路段改建应保持原街景风貌。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停车场所、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永久测量标志、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和其他公共活- 4 -动场所的用地,规划部门应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严格

13、加以控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五章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都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需由省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受理要求。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

14、部门提出选址申请。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在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规划部门应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委员会未通过或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市规划部门予以书面答复。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原核发机关予以吊销。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在有效期内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受

15、理要求,向规划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总平面和单体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三十日内予以批复。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后,即可按受理要求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在收齐申报资料后七日内,按照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审定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控制指标,同意的应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原核发机关予以吊销。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拟定出让的地块,由

16、规划部门按已批准的规划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规定该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停车场(库)等规划管理技术控制指标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按规定需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规划部门的设计方案批复后,编制初步设计。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并在收齐按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及消防、民防、抗震、园林等部门核准意见等相关资料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在三十日内核发;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主体工程不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原核发机关予以吊销。- 5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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