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201005: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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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 阳 市 领 导 干 部 和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有 错 与 无 为 问 责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全 市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管 理 与 监 督 ,增 强 领 导 干 部 和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责 任 意 识 ,强 化 “有错 是 过 ,无 为 也 是 过 ;有 错 要 问 责 ,无 为 也 要 问 责 ”的 理 念 ,促 进 深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提 升 干 部 状 态 和 科 学 谋 事 干 事 水 平 ,推动 岳 阳 经 济 社 会 更 好 更 快 发 展 ,根 据 中

2、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党 政 领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步 从 严 管 理 干 部 的 意 见 、湖 南 省 行 政 程 序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章 和 制 度 ,结 合 岳 阳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有 错 行 为 ”是 指 违 反 有 关 法

3、律 、法 规 、规章 、政 策 和 制 度 行 使 职 权 ,造 成 工 作 损 失 ,或 损 害 管 理 相 对 人 合 法权 益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后 果 的 行 为 。 本 办 法 所 称 “无 为 行 为 ”是 指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及 时 、有 效 地 履行 规 定 职 责 ,导 致 工 作 延 误 、效 率 低 下 的 行 为 ;或 因 主 观 努 力 不 够 ,工 作 能 力 与 所 负 责 任 不 相 适 应 ,导 致 工 作 效 率 低 、工 作 质 量 差 、任务 完 不 成 的 一 种 工 作 状 况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4、 用 全 市 各 级 党 委 、人 大 、政 府 、政 协 、法 院 、检 察 院 机 关 及 其 所 属 部 门 和 人 民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的 领 导 干 部 和 工作 人 员 ,以 及 经 授 权 、委 托 具 有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职 能 的 组 织 的 负 责人 和 工 作 人 员 。 第 四 条 对 有 错 和 无 为 问 责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 (一 )严 格 要 求 、实 事 求 是 ; (二 )有 错 必 罚 、无 为 必 究 ; (三 )权 责 一 致 、惩 教 结 合 ; (四 )依 靠 群 众 、依 法 有 序 。 第 五 条 领 导 干 部

5、和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受 到 问 责 ,需 要 同 时 追 究 纪律 责 任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移送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第 二 章 问 责 的 情 形 、方 式 及 适 用 第 六 条 领 导 干 部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进 行 有 错 问 责 : (一 )决 策 严 重 失 误 ,或 违 反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决 策 ,造 成重 大 损 失 或 恶 劣 影 响 的 ; (二 )因 工 作 失 职 ,致 使 本 地 区 、

6、本 部 门 、本 系 统 或 者 本 单 位 发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事 件 、案 件 ,或 在 较 短 时 间 内 连 续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事 件 、案 件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恶 劣 影 响 的 ; (三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存 在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恶 劣影 响 的 ; (四 )违 反 城 乡 规 划 审 批 内 容 擅 自 进 行 违 法 建 设 ,或 不 认 真 贯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越 权 审批 违 反 城 乡 规 划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7、 ; (五 )制 定 、发 布 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上 级 政 策 规 定 相 抵 触 的文 件 、行 政 决 议 、行 政 决 定 、命 令 ,或 继 续 使 用 已 废 止 的 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或 违 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行政 收 费 和 行 政 强 制 等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损 害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合 法 权 益 的 ; (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委 托 其 他 组 织 、个 人 行 使 相 关 行 政 职 权 ,或 对 受 委 托 者 行 使 行 政 职 权 的

8、行 为 监 督 失 控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后果 的 ;(七 )不 严 格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或 违 法 违 规 决 定 采取 重 大 行 政 措 施 、出 台 政 策 规 定 ,导 致 群 众 规 模 集 访 、重 复 上 访 或越 级 非 正 常 上 访 ,或 引 发 其 他 社 会 不 稳 定 情 况 的 ; (八 )违 反 规 定 干 预 土 地 、工 程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招 投 标 或 金 融 机构 信 贷 活 动 的 ; (九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国 债 、救 灾 、扶 贫 、教 育 、社 保 、住 房 公积 金 等 专

9、 项 资 金 或 基 金 的 ; (十 )违 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导 致 用 人 失 察 、失 误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十 一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荣 誉 ,不 合 理 地 大 规 模 举 债 、负 债 兴 办不 切 实 际 的 形 象 工 程 、政 绩 工 程 ,追 求 虚 假 政 绩 ,或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公 共 突 发 事 件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重 大 疫 情 或 其 他 重 要 情 况 ,造成 事 态 恶 化 或 严 重 影 响 的 ; (十 二 )在 领 导 层 、单 位 内 搬 弄 是 非 、挑 拨 离

10、 间 ,或 指 使 、怂 恿有 关 人 员 无 端 上 访 告 状 ,散 布 谣 言 ,制 造 事 端 ,影 响 安 定 团 结 的 ; (十 三 )其 他 给 国 家 利 益 、公 共 利 益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造 成 重 大 损失 或 恶 劣 影 响 等 失 职 行 为 。 第 七 条 领 导 干 部 对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上 级 机 关 的 决 策部 署 执 行 不 力 、效 能 低 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追 究 无 为 责 任 :(一 )不 积 极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影 响 和 妨 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正 确实

11、 施 的 ; (二 )对 党 和 国 家 方 针 政 策 、上 级 机 关 作 出 的 重 大 决 议 、决 定 ,不 认 真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或 拒 不 执 行 的 ; (三 )对 本 级 党 委 政 府 确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工 作 目 标 以 及 交 办 的事 项 ,措 施 不 力 ,未 能 如 质 如 量 如 期 完 成 ,影 响 民 本 岳 阳 建 设 顺 利推 进 、延 误 岳 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 (四 )对 涉 及 人 民 群 众 生 产 、生 活 等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能 解决 而 不 及 时 解 决 ,或 对 群 众 反 映

12、 强 烈 的 问 题 不 妥 善 处 理 和 解 决 ,以 及 向 社 会 公 开 承 诺 的 事 项 没 有 履 行 承 诺 的 ; (五 )对 人 大 议 案 、代 表 建 议 批 评 意 见 和 政 协 建 议 案 、委 员 提 案不 认 真 办 理 、答 复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工 作 损 失 的 ; (六 )对 按 规 定 应 该 办 理 的 事 项 不 办 理 ,或 不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办结 ,或 办 理 结 果 未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后 果 的 ; (七 )对 需 与 相 关 部 门 协 商 办 理 的 事 项 ,不 积 极

13、主 动 协 商 ,或 协商 不 一 致 时 不 积 极 提 出 有 效 解 决 办 法 ,或 有 职 责 义 务 配 合 办 理 的部 门 ,经 多 次 协 商 衔 接 仍 不 配 合 办 理 ,致 使 久 拖 不 决 的 ; (八 )对 影 响 经 济 环 境 、损 害 投 资 商 利 益 的 行 为 不 制 止 、不 查 处 ,对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的 投 诉 、举 报 不 受 理 ,对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的 行 政 行为 不 进 行 处 理 的 ; (九 )因 执 行 不 力 、效 能 低 下 给 公 共 利 益 、管 理 和 服 务 对 象 权 益 、国 家 财 产 造 成

14、 损 失 ,或 影 响 市 委 、市 政 府 整 体 工 作 部 署 落 实 的 ; (十 )在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和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的 过 程 中 ,因工 作 不 力 、失 误 、不 作 为 、乱 作 为 引 发 群 众 利 益 诉 求 问 题 的 。 第 八 条 领 导 干 部 不 认 真 履 行 管 理 者 职 责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追 究 无 为 责 任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和 影 响 的 ,相 应 追 究 纪 律 责 任和 法 律 责 任 : (一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管 理 、监 督 不 力 ,在 其 职 责 范

15、 围 内 发 生 特 别重 大 事 故 、事 件 、案 件 ,或 在 较 短 时 间 内 连 续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事 件 、案 件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恶 劣 影 响 的 ; (二 )在 行 政 活 动 中 滥 用 职 权 ,强 令 、授 意 实 施 违 法 行 政 行 为 ,或 不 作 为 ,引 发 群 体 性 或 其 它 重 大 事 件 的 ; (三 )对 群 体 性 、突 发 性 事 件 处 置 失 当 ,导 致 事 态 恶 化 ,造 成 恶劣 影 响 的 ; (四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疏 于 管 理 ,致 使 班 子 成 员 或 者干 部

16、 队 伍 中 出 现 严 重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第 九 条 领 导 干 部 主 观 努 力 不 够 ,或 工 作 能 力 不 适 应 岗 位 需 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追 究 无 为 责 任 : (一 )对 上 级 政 策 精 神 缺 乏 理 解 力 、执 行 力 、创 造 力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实 际 情 况 把 握 不 准 ,不 能 科 学 地 确 定 工 作 思 路 ,制 定 工 作措 施 ,并 有 效 地 组 织 实 施 ,致 使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工 作 长 期 被 动 落 后 ,未 能 完 成 市 、县 市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的 年 度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指 标 ;在 建 设 民 本 岳 阳 综 合 考 评 和 市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中 未 达 到 基 本 要 求 的 ;(二 )缺 乏 开 拓 进 取 和 勤 政 敬 业 精 神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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