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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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一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 )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三 )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四 )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五 )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七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八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九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6 分:(一 )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

2、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二 )逆向行驶的;(三 )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四 )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五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六 )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七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八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九 )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十 )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0%的;(十一)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十二)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十三) 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 的。第八条

3、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 一次记 3 分: (一 )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二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三 )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四 )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五 )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 车辆的;(六 )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七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 的;(八 )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九 )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十 )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 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 (十二) 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十三) 客车载人超过

4、核定人数未达 20%的;(十四)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0%以上的;(十五) 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 30%的;(十六)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十七)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十八) 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十九)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二十)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二十一) 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二十三) 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

5、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2 分: (一 )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二 )违反车速规定的;(三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 30%的;(四 )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五 )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 的;(六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七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的;(八 )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九 )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 灯的;(十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十一) 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十二)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

6、器或标志灯具的;(十三)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十四) 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 证的;(十五) 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 行驶的;(十六)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十七)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 分: (一 )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二 )驾驶员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 或带挂车的汽车的;(三 )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四 )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五 )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六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七 )驾

7、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 不满十二岁儿童的;(八 )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九 )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十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 按规定行驶的;(十一) 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十二) 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 记分:(一 )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 3 分;(二 )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 2 分;(三 )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

8、1 分。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第十二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 12 分,从机动车驾驶员 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 计算,累加分值。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 满 12 分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考试的内容是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 路驾驶。第十九条 记分分值满 12 分的机动车驾驶员经考试合格的, 原记 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再次记满 12 分的,除须重新 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外,还须增考场地驾驶。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

9、员自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无正当 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

10、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

11、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12、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

13、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

14、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

15、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

16、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3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40 公里;(二) 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5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70公里。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15 公里:(一)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时;(四)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 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 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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