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资源物权制度的种类、特色与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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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日本资源物权制度的种类、特色与启罗丽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教授 , 邓海峰 清华大学法学院 讲师关键词: 资源物权日本资源物权种类特色内容提要: 日本采取了通过民法典、特别法规定和判例法承认习惯等方式,构建了完善的资源物权制度,将其作为民法上的一种私权,并按照民法原理进行交易。与此同时,日本通过公权力的介入,采取特别法立法方式,限制或禁止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并通过经济手段对保全自然资源有贡献者实行补助制度。日本资源物权制度对我国在传统物权法的基本框架下构建与完善资源物权制度而言,具有借鉴意义。我国现行立法在明确国

2、家自然资源主权和所有权的基础上将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我国民法物权体系,这种规定必将激励权利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造福子孙后代。然而,在我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双重制约的情况下,如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指导之下,结合我国现有立法规定,健全和创新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最终实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则是迫在眉睫的任务。面对这一时代难题,当前,我国法学界关于自然资源物权理论的研究正处于热火朝天之中。纵观这些研究成果,主要是以提高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物权化和市场化

3、程度为中心展开的。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应在传统物权法的基本框架下构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强调我国应尽快进行制度创新,使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市场化。日本是一个饱受公害之苦的国家,而其独具特色的资源物权制度为日本从“公害先进国”向“公害防治先进国”的成功转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在我国法学界探讨如何构建与完善资源物权制度之际,借鉴日本立法与实践的成功经验大有裨益。一、日本资源物权的种类根据判例和学界通说,日本现行法上的资源物权按其渊源的不同可分为三类,即民法规定的资源物权、特别法承认的资源物权与习惯法承认的资源物权。(一)民法规定的资源物权种类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日本民法第二编明确规定的物权种类包括占有

4、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入会权、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等十个种类。一般情况下,日本民法并不承认土地上的植物、树木是独立的不动产,而认为土地上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植物、树木是土地的一部分,即使是在土地上后栽种的植物、树木,也被土地所有权吸收,而不能成为独立的物权客体。但在如下情况下,可作为所有权客体:一是树木法所规定的树木、树木集合,在经过登记之后,与地盘分离而具有独立所有权。二是未分离果实、桑叶、水稻青苗,在作为独立物进行交易并采取了明认方法时,与地盘分离而具有独立所有权。三是附合的情形。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根据民法

5、关于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入会权的规定,行使其土地所有权,并获得相关利益;而其他相对人则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设定不同类型的用益物权来获取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相关物权权利。因此,根据日本民法的规定,适用于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物权类型的有土地所有权,以及地上权、地役权、入会权和永佃权等用益物权。1.土地所有权日本民法第 206 条规定,所有人在法令限制内对所有物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第 207 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在法令限制内及于其土地的上下。关于海面下的土地,多数说认为,由于海面是供公众之用而不允许私人独占的公共物,因此,海面下土地不可作为私人所有权。与此相对,

6、反对说认为,应该在考虑被海水淹没的经过、现状、当事人的意思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再予以判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断。判例认为,如果一般认为其能够利用而具有财产价值,则即使是在水面之下,也能作为物权的对象。2.用益物权日本民法典上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入会权等四种情形。其一,地上权。根据日本民法第 265 条的规定,地上权是以修建房屋、隧道、沟渠、架桥以及植林等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其中,本条虽然未对竹林进行限制,但由于作为耕作标的物的水稻、茶树、桑树、蔬菜、果树等属于永佃权的标的物,因此,除作为永佃权标的物的水稻、麦子、茶

7、树、桑树、蔬菜、果树等之外,地上权人可以在其所设定地上权的土地上,耕作一切植物。其二,永佃权。日本民法第 270 条规定,永佃权人是以耕作水稻、麦子、茶树、桑树、蔬菜、果树等为标的的。尽管土地所有人与永佃权人可通过永佃权设立契约成立永佃权,但是,根据日本农地法第 3 条的规定,永佃权的设立须获得农业委员会乃至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其三,地役权。根据日本民法第 280 条的规定,地役权是根据设定目的而通过设定行为设定的地役权人享有用他人土地为自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己土地提供便利的权利。以提供便利的目的不同为标准,地役权可分为通行地役权、引水地役

8、权、电线铺设地役权、眺望日照地役权等。在日本民法上,尚未承认人役权。但在日本特别法中,也有一些承认类似人役权权利的规定:如日本农用林的利用权(农地法第 26 条、第 75 条之 2):草地利用权(农地法第 75 条之 1)、森林的土地使用权(森林法第 50 条):土地征用法上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征用法第 101 条)。其四,入会权。入会权是指村落等一定地域的居民集团,对山林、原野、渔场、用水等所享有的总有性支配权利。入会权确保农民能够获得燃料、肥料、饲料等不可欠缺的生活资源。但是,一方面,随着电气、液化石油气的普及,化学肥料、化学饲料等的发展,农民对入会权的依存性不断减弱;另一方面,入会权的形态

9、从最初的总有性利用朝着个人所有权相近的方向发展。这样,如果使入会权依然按照原来的形态继续存在,则会导致不合理现象产生。在这种背景下, 1966 年,日本拉开了入会权近代化的序幕。通过入会权近代化运动,日本完善了入会林野,在推进合理的造林政策这一方针的同时,日本采取了消灭入会权,由所有权、地上权以及其他使用收益权替代入会权的政策。(二)特别法承认的资源物权种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除民法规定之外,在其他法律中,成为物权法法源的规定也非常多。由其所确认的资源物权类型包括:矿业权(矿业法第 5 条、第 12 条)、租矿权(矿业法第 6 条、第 71

10、 条)、采石权(采石法第 4 条)、渔业权(渔业法第 6 条、第 23 条)、入渔权(渔业法第 7 条、第 43 条)等。这些特别法上的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类似的具有特殊内容的物权。第一,矿业权、租矿权。日本现行矿业法第 2 条明确规定,国家享有就尚未开采的矿物授予他人开采及取得权利的权能。根据该法规定,矿业权是指在获得登记的一定土地的区域内(矿区),享有开采和取得已登记矿物以及与已获登记矿物同种类矿床中所存在的其他矿物的权利(第 5条);租矿权是指基于设定行为,在他人的矿区内享有开采及取得作为矿物权标的的矿物的权利(第 6 条)。矿业权具体又包括试掘权和采掘权两种类型(第 11 条)。在性质

11、上,矿业权、租矿权均被视为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不动产的相关规定。矿业权,除能作为继承及其他一般承继、让与、滞纳处分、强制执行、冻结等标的之外,不得作为权利的标的;租矿权除可作为继承及其他一般承继的标的之外,不得作为权利的标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过,采掘权可以作为抵押权及租矿权的标的。矿业权人或者租矿权人的权力义务随矿业权或者租矿权的转让而转让。在保护矿业权人和租矿权人权利的同时,矿业法也强调了对公益或者农业、林业等的保护。矿业法第 15 条明确规定,经公害等调整委员会认定,与一般公益或者农业、林业或者其他产业相比,在不适宜采掘

12、矿物、并对矿物予以指定且禁止设定矿物权的地域,不得作为矿区。矿业法第 7 条就矿物的采掘与取得进行了规定。即第 7 条明确规定,尚未开采的矿物,必须基于矿业权才能进行开采。但是,以下所列各项不在此列: (1)当不以经营可燃性天然气为目的,而仅供一家之用时; (2)不以非属于矿物权标的的石灰石或者耐火黏土为经营目的,而第 8 条分离矿物的归属,而仅供一家之用时。第 8条就分离矿物的归属进行了规定,“在矿区内,非依矿业权或者租矿权而自土地分离出来的属于第 5 条规定的矿物,除第 7 条第 1 项所列情形之外,属于该矿业权人或者租矿权人所有。在矿区之外,自土地分离的矿物,属于无主动产”。而根据日本民

13、法第 239条关于“无所有人的动产,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而取得其所有权。无所有人的不动产,归属于国库”的规定,“在矿区之外自土地分离的矿物”适用日本民法第 239 条的规定,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与此同时,矿业法还规定了矿业权许可证制度。即试图设定矿业权的人,必须向经济产业局局长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第 21 条)。第二,采石权。日本采石法创设了在他人土地上开采岩石的类似于地上权的物权采石权(第 2 条、第 4 条),即,采石权是一种遵从设定行为的约定,在他人土地上采取岩石、并与地上权相类似的权利。这种权利被采石法规定为物权

14、,适用地上权的相关规定。其在土地登记簿中进行登记这一点采取了与地上权同样的处理方法(不动产登记法第 1 条第 9 号)。但是,与矿业法所规定的矿物不同,采石法将岩石视为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因此,即使在根据该法规定而强行设定采石权时,作为对价,除土地使用费之外,采石权人还应支付岩石费(采石法第 19 条第 1 款第 4 项、第 23 条第 1 款)。此外,为保护铁路、轨道、道路、水道、运河、港湾、河川、湖泊、湿地、水塘、桥梁、堤防、堤坝等公共设施或者建筑,当采掘的岩石所在土地为前述公共设施或者建筑的地基或者用地时,必须取得经济产业局局长的许可。同时,为保护海滨和草原,采石权人在采掘沙石时,该土地属

15、于海滨地或者农地法规定的农地或者采草放牧地时,也必须取得经济产业局局长的许可。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三,渔业权、入渔权。根据 1949 年渔业法第 6 条、第 23 条规定,渔业权,是指在一定海面上享有经营渔业的权利。渔业权可分为以水深为标准的定位渔业权,在一定区划内的养殖的区划渔业权,以及共同使用一定水面的共同渔业权三种类型。入渔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设定行为,他人享有对共同渔业权或者特定的区划渔业权的渔场经营渔业的权利(渔业法第 7 条、第 43 条)。关于渔业权的存续期间,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共同渔业权为 10 年,其他渔业权为 5 年。

16、入渔权的存续期间限于渔业权的存续期间之内。渔业权的取得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渔业法第 10 条)。关于共同渔业权,包含相关地区的渔业联合工会或者联合会以外者,不得享有该权利。(三)习惯法承认的资源物权种类日本习惯上承认的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物权主要有:流水利用权、温泉权等类型。1.流水利用权日本明治时期以前,由于其生产是以水稻农业为基础的,因此,必要性流水利用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在当时,流水利用管理主体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村落共同体,在本质上与入会集团属于同一体,村落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对水利进行支配性管理。虽然日本民法典并未承认流水利用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日本判例上对习惯上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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