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全国广电系统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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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广电系统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月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电监会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了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工作方案,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结合广电系统的实际,制定全国广电系统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

2、为统领,以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为目标,以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为重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全国和各省级“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为广播电视设施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二、组织领导开展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应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各省级“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明确参加省级“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副组长、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明确各级广电部门“三电”专项斗争工作的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

3、电系统开展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广电总局副局长雷元亮同志为全国“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保卫司副司长李建平同志为全国 “三电”专项斗争办公室副主任,保卫司三处副处长王士庆同志为全国“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全国广电系统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的主管部门设在总局保卫司,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并掌握全国广电系统开展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的整体情况。三、工作目标在各级“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通过开展“三电”专项斗争破获一批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重大案件,严厉打击严重威胁广播电视设

4、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件的高发势头;切实加强广播影视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机构、队伍和传输线路巡查队伍建设,健全组织,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切实落实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利用技术手段提高对广播电视设施的有效监控;切实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提高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能力;切实加强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广播电视设施周边治安联防机制。四、职责分工(一)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电系统“三电”专项斗争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总局直属各单位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按照全国“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结合广电系统实际,制定

5、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工作方案,落实全国“三电”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安排,指导全国广电系统开展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工作,掌握整体工作进展情况。(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部门负责本系统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评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和总局在各地的发射台、监测台(站) 、有线电视光缆干线维护保障单位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广电总局全国广电系统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打击盗窃破坏广播

6、电视设施专项斗争工作方案,落实全国“三电”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安排,掌握本系统整体工作进展情况,搞好考核、评比、奖惩工作。(三)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负责本单位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工作。要在中央、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省广播影视局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落实宣传工作安排,理清本单位广播电视设施被盗窃、破坏的情况,确定打击重点,建立防控体系,落实安全措施,保障设施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射台、监测台(站) 、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维护保障单位的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工作纳入所在省广播影视局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工作中,由所在省级广电部门负责

7、,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考评。(四)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广播电视监测中心、中国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负责在京所属单位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工作,并掌握本单位的整体工作进展情况。五、工作任务(一)摸清底数。要摸清年以来,本地区、本单位广播电视设施被盗窃、破坏的情况,对所发生的案件逐一进行登记造表,提供重大典型案例,提出重点打击的案件,积极提供重要线索,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二)加强宣传。各省广电行政部门要全面配合各地党委政府制定的“三电”专项斗争宣传方案,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优势和特点,积极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利用新闻、专题、公益广告等各种形式,在重要时段、重要栏目及所属网站宣传报道“

8、三电”专项斗争情况,大力宣传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法律法规,深入报道已告破的重大案件,营造声势,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三)落实法规。各级广播影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防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明确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部门,加强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四)加强制度建

9、设,构建联防机制。各级发射台、监测台(站) 、广播电视光缆传输维护保障单位要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巡查队伍建设,制定广播电视设施巡查守护制度、案件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发射台、监测台(站) 、广播电视光缆传输线路维护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及周边街道办事处、县(乡、镇)政府综合治理组织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治保会等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定期互访、通报治安情况,取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和帮助,建立健全治安联防机制,加大广播电视设施群防群治的力度。(五)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有效监控。各级广播影视部门

10、要加强对广播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利用技术手段对广播电视传输线路适时监控,及时判断遭破坏准确位置,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做到发生盗窃、破坏案件能第一时间发现,早报警、准定位,为及时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和尽快恢复广播电视播出创造有利条件。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严密部署。各级广电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此次专项斗争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逐级明确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在此基础上建立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工作,解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水平

11、。(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广电保卫部门负责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汇总各单位广播电视被盗窃、破坏的情况,提供重要线索,提出打击重点,配合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系统及所属单位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和线路巡查守护工作,掌握整体工作的进展情况。各级广播电视宣传部门负责“三电”专项斗争的宣传报道工作,按照全国 “三电”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安排,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宣传工作任务。各级广播电视科技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传输监控系统建设,提高安全技术防范能力;制定广播电视线路安全传输标准,制定广播电视线路案件事故报告制度和广播电视播

12、出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并通报广播电视被盗窃、破坏的情况信息。广播电视发射台、监测台(站) 、光缆传输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专门保卫机构和专业护线队伍,认真查找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发射台、监测台(站) 、光缆传输保障单位物防、技防投入,为专业护线队伍配备巡线所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防护装备,探索建立专群结合的广播电视设施巡护联防机制,检查落实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广播电视设施遭破坏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防范措施,有效提高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防控能力。(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省广电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的信息报告工作。要主动向全国“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级 “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领导重视、工作安排、查破案件、宣传报道、防控措施、经验成果等材料;每月日前报送本部门开展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进展情况和“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统计月报表等相关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将本部门负责“三电 ”专项斗争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以及每月日前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电”办报送的相关材料同时抄报广电总局保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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