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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第二装卸运输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力度,提搞职工群众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推进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实现群防群治,维护公司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 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和个人,由社会治安治理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1、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的;2、见义勇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或者举报、揭发违法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综治工作,导致本部门治安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2、对部门内部不安定因素或者矛盾化解、调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教育或监管不力,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4、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事件隐瞒不报的; 5、因管理混乱导致排除治安隐患不力,导致重大治安安全事故的; 6、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7、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