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竣工,不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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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未竣工,不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一、案件基本事实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跃恒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西公司。1994 年 10 月 8 日,华西公司与永跃恒公司(前称物跃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深圳民航大厦A 段000 以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西公司承建深圳民航大厦(后更名为子悦台)A 段000以下工程 A 幢 4 层,建筑面积 10 44265 平方米;合同工期为 86 日历天,开工日期为 1994 年 11 月 20日,竣工日期为 1995 年 2 月 20 日;合同总价款为 19 617 596 元(包括工程建造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风险费在内,其中土

2、建工程 19 337 157 元,安装工程 280 439 元);承包方式:按合同价内容规定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按国家规定由承建方交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华西公司向税务部门支付;合同生效后 15 日内,永跃恒公司付给华西公司合同总价款 10%的预付款计 196 万元;华西公司于每月 25 日后 4 天内向永跃恒公司代表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及付款申请单各 4 份,永跃恒公司接报表后 7 日内审核完毕,并根据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计算工程进度款,于审核后 5 日支付华西公司,否则工期相应顺延;工程款支付达合同总价款的 95%时,不再按进度付

3、款,待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扣留 2%保修金后支付余款;华西公司向永跃恒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半个月内,向永跃恒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符合市有关审计部门规定之竣工结算材料。永跃恒公司自签收之日起 20 日内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如华西公司提供之结算资料完整无缺,永跃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 15 日内不支付工程结算款,则永跃恒公司应按施工企业计划外贷款利率向华西公司支付拖欠款额的利息;在本合同施工期内无事故者,发给总结算价 05%的奖金。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优良,并按合同工期竣工,发给总结算价款 1%的奖金。如评定为合格,则按合同总结算价款的 1%予

4、以扣罚。双方还就设计变更、合同价款调整、竣工验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1995 年 2 月 16 日,华西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同年 7 月 6 日竣工。1996 年 8月 6 日,双方对子悦台工程 A 段000 以下工程进行结算,确认造价为 20 301 33854 元。同年 12 月9 日,子悦台 A 段000 以下工程质量经深圳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核定为优良。1998 年 12 月 1 日,永跃恒公司同意依约支付子悦台 A 段000 以下工程安全、优良奖 304 52007 元。1994 年 10 月 8 日,华西公司与永跃恒公司还签订了深圳民航大厦 B、C 段000 以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5、由华西公司承建000 以下 B 幢 3 层、C 幢 4 层,建筑面积 16 65363 平方米;合同工期为 145 日历天,开工日期 1994 年 11 月 20 日(以实际签证为准),竣工日期 1995 年 5 月 8 日;包括工程建造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风险费在内,合同总价款为 32 646 105 元;合同生效后 15 日内,永跃恒公司付给华西公司合同总价款 10%的预付款计 326 万元。关于承包方式、进度款支付方式及竣工结算、安全质量奖等方面的约定与深圳民航大厦 A 段000 以下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相同。1995 年 4 月 12 日,华西公司开始施工。1996

6、年 1 月 15 日,B、C 段基础工程竣工。同年 12 月 9 日,经深圳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核定质量为优良。1997 年 6 月 19 日,双方对子悦台工程 B、C 段000以下工程进行结算,确认造价为 32 145 91345 元。1998 年 12 月 1 日,永跃恒公司同意依约支付 B、C段000 以下工程安全、优良奖 482 18870 元。1997 年 9 月 18 日,华西公司与永跃恒公司就子悦台工程 B、C 段000 以上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西公司承建子悦台工程 B、C 段,建筑面积 70 077 平方米;按定标(或议标)规定总工期为 510 日历天,开工

7、日期 1997 年 9 月 18 日,竣工日期 1999 年 1 月 18 日;第十九条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核实及支付”;乙方(华西公司)每月 25 日后 4 天内向甲方(永跃恒公司)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如不按时报送,永跃恒公司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永跃恒公司根据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综合价款或单价、取费标准计算的款额,于接到报表后 6 日内向华西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华西公司按合同向永跃恒公司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后,永跃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审核完毕或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由此导致华西公司经济损失永跃恒公司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工程款支付

8、达工程总造价的 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其余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会;第二十四条“竣工结算”约定:甲方(永跃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结算审核完毕并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审定,或在签收审定书后 5 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款,则从永跃恒公司签收审定书后第 16日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向乙方(华西公司)支付拖欠款额的利息,并承担每日按拖欠总额的万分之三的罚金。1997 年 10 月 28 日,华西公司开始施工。因永跃恒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华西公司多次停工。当施工至 B 段 26 层、C 段 27 层时,因永跃恒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停工至今。2000 年 3月 10 日,双方对子悦台

9、B、C 段000 以上工程已付工程款付账,确认永跃恒公司付款 47 251 31887元。在二审庭审中,永跃恒公司根据同年 4 月 18 日的核对单主张实际付款为 47 751 31387 元,华西公司予以认可。同年 3 月 13 日,双方对子悦台 A、B、C 段000 以下已付工程款对账,确认永跃恒公司付款 29 666 006 元。在子悦台工程施工中,永跃恒公司代付 A、B、C 段000 以下工程水电费 1 108 11331 元,代付 B、C 段000 以上工程水电费 770 57254 元。2000 年 5 月 31 日,永跃恒公司向华西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暂定应付欠款数额为 6000

10、万元,但未实际履行。2001 年 4 月 19 日,华西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永跃恒公司支付工程款 10 00207 万元。同年 8 月 26 日,华西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华西公司对子悦台工程享有折价和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安信公司)对子悦台B、C 段000 以上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01 年 11 月 12 日诚安信公司出具报告(交换意见稿),子悦台 B、C 段000 以上工程造价为 94 087 40066 元。经对报告(交换意见稿)质证后,诚安信公司于 2002 年 1 月 24 日出具粤诚基计字2001087

11、 号报告,确认子悦台 B、C 段000 以上工程造价 91 111 34114 元。1995 年 6 月 28 日,华西公司与深圳机场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华西公司承建机场公司发包的子悦台 A 段000 以上工程。华西公司于同年 6 月 18 日、7 月 14 日给机场公司出具两张各 100 万元的收据,收款内容写明系 A 段主体工程预付款。永跃恒公司现持有该两张收据,并据此主张该 200 万元应属其所付工程款。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华西公司与永跃恒公司于 1994 年 10 月 8 日、1997 年 9 月 18 日先后签订的三份施工合同,意思表示

12、真实,内容合法,且永跃恒公司子悦台工程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华西公司具有承建该工程的施工资质,上述三份施工合同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华西公司依约承建了子悦台工程 A、B、C 段000 以下工程,并经有关部门鉴定为质量优良,双方为此于 1996 年 8月 6 日、1997 年 6 月 19 日分别对子悦台 A 段000 以下及 B、C 段000 以下进行了工程款结算,永跃恒公司应向华西公司支付 A 段000 以下工程款 20 301 33854 元,B、C 段000 以下工程款 32 145 91345 元,A、B、C 段000 以下工程款共计 52 447 252 元。200

13、0 年 3 月 13 日双方对账确认,永跃恒公司已支付 A、B、C 段000 以下工程款为 29 666 066 元。永跃恒公司尚欠 A、B、C 段000以下工程款 22 781 246 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000 以下工程施工中,永跃恒公司代付水电费 1 108 11331 元,故永跃恒公司实欠 A、B、C 段000 以下工程款为 21 673 13269 元。依施工合同的约定,永跃恒公司应支付尚欠 A、B、C 段000 以下工程款 21 673 13269 元,并应自结算之日十六日起即 1996 年 8 月 22 日、1997 年 7 月 6 日起,各以尚欠工程款 21 673 132

14、69 元的二分之一即 10 836 56635 元分别作为 A 段000 以下 B、C 段000 以下尚欠的工程款,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计划外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在进行 B、C 段000 以下工程施工中,因永跃恒公司拖欠巨额进度款,华西公司被迫多次停工,永跃恒公司亦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华西公司据此申请对 B、C 段000 以上工程款进行鉴定,以查明永跃恒公司拖欠金额,理由充分。永跃恒公司辩称 B、C 段000 以下工程尚未竣工、不具备结算条件,因与施工合同关于其应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不符,故不予采纳。经诚安信公司鉴定,B、C 段000 以上工程款为 91 111 34114 元。2000 年

15、 3 月 10 日,双方对账确认,永跃恒公司已支付 B、C段000 以上工程款为 47 251 31887 元。永跃恒公司以华西公司出具的两张收款收据为由,辩称另有 200 万元已付工程款在双方对账中遗漏,经查该两张收据系机场公司依其与华西公司所签子悦台 A 段000 以上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华西公司支付子悦台工程 A 段000 以上预付款后由华西公司所出具的,与永跃恒公司无关。故永跃恒公司关于应扣减两张收据所载金额 200 万元的抗辩显属无理,不予采纳。永跃恒公司尚欠华西公司 B、C 段000 以上工程款 43 860 02227 元应予支付。在 B、C 段000 以上施工中,永跃恒公司代付水

16、电费 770 57254 元,并提供了部分钢筋,亦应予扣减。永跃恒公司关于工程款应冲销其代付水电和代供钢材款的抗辩有理,应予采纳。诚实信公司在审核确认 B、C 段000 以上工程款时已经扣减了永跃恒公司提供的钢筋款,故上述尚欠工程款 43 860 02227 元再扣减代付水电费 770 57254 元后,永跃恒公司实欠工程款为 43 089 44973 元。因 B、C 段000 以上工程未竣工系永跃恒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造成,故永跃恒公司对上述实欠工程款应自华西公司主张之日(即起诉日2001 年 4 月 19 日)按约定以施工企业计划外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罚息。永跃恒公司于 1998 年 12 月 1 日同意支付 A 段000 以下及 B、C 段000 以下安全、质量奖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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