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检察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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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阳市人民检察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所属栏目:办公室加入时间:2010-1-7 14:41:58 点击:240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院涉检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务快捷反应机制的意见(试行)等,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

2、合理、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控告申诉科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做到责任明确。(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主管部门与责任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紧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及时妥善处置。(四)依法处置,维护稳定。坚持依法办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开展处置工作,注意区分矛盾性质,讲究方法策略,把握时机,稳妥处

3、理,防止酿成事端或矛盾激化,全力维护稳定。(五)依靠党委,争取支持。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紧密依靠党委领导,主动争取政府的重视与支持,积极争取有关机关、单位、组织的全力配合,促进突发事件妥善解决。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包括以下几类:(一)在检察机关发生的个人闹访缠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或其它群体性事件。(二)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行凶或犯罪嫌疑人死亡、证人死亡等重大办案安全事故。(三)检察机关发生的突发事故,包括检察人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检察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检察机关被冲击或检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袭击事件、检察机关发生的重大失密、泄密案件、公共卫生突发

4、事件以及检察机关内发生的其他事故。(四)当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党委、政府要求检察机关参与处置的;(五)媒体报道或传播涉及检察机关的负面信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四条 设立“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领导机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的组成:指挥长: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担任。副指挥长:由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分管控告申诉工作的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担任。成员:由院其他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五条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的具体职责为:1、下达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命令。2、依据上级指示和现场状况,适时决策、发布指令

5、,组织指挥处置行动。3、制定并检查处置突发事件方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4、负责组织、调集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指挥现场处置工作。5、向上级院、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通报或协处请求。6、检查监督突发事件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第六条 院有关内设机构在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具体责任分工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一)院机关发生的个人闹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由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接谈处理,其他部门全力配合。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人要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处置工作,同时向指挥部报告,必要时指挥长、副指挥长要到达现场指挥处置。上访人员出现非正常上访或违法行为的

6、,要注意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并紧密依靠党委、政府,积极争取公安机关配合,依法妥善处置。(二)院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由院政治处、监察科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自侦部门全力配合。必要时,由指挥长、副指挥长直接参加调查处理。(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由政治处、监察科调查处理,责任部门全力配合处置工作。致人死亡事故的,由指挥长、副指挥长直接参加调查处理。(四)发生检察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由办公室、政治处负责调查处理,责任部门全力协助开展处置工作,其他部门配合。(五)发生被冲击或检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袭击事件的,由办公室、政治处、法警队负责处理,被袭击检察人员所在部门全力协助开展处置工作,其他部

7、门配合。(六)发生失密、泄密案件的,由办公室、监察科负责调查处理,失密、泄密责任部门全力开展处置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失密、泄密事件报告后,要在一个小时内向上级院保密委员会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小损失范围。(七)发生多人食物中毒、多人患传染性疾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由办公室、政治处负责处置,其他部门配合。检察机关内发生的其他事故或遇到的重大自然灾害,由院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八)我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党委、政府要求检察机关参与处置的,由院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从全院统一调配人员参与处置,所调配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到院内集合,听从

8、指挥、服从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九)对于出现媒体报道或传播涉及检察机关的负面信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由政治处具体负责处理,办公室配合,责任部门全力协助开展应对工作。第七条 对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上述职责分工无法及时有交应对的,指挥部可临时设立预警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和机动预备组等工作小组,以加强应急处置工作。其职责为:预警信息组,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各类信息资料,掌握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向外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现场处置组,深入现场,做好有关解释、宣传、调解、劝导和行政指导工作,调查收集突发事件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采集相关证据,

9、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蔓延。安全保卫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保护现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人员车辆,维护处置现场秩序。后勤保障组,负责车辆、人员调配,调集处置现场所需器材、设备,解决食宿问题,做好伤员救护工作。机动预备组,所有抽调备勤人员原地待命,由检察长统一调动,随时准备提供援助。第三章 应急处置第八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要在事发后 24 小时内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市委报告。情况紧急的,可按照“快报情况、慎报原因”的原则,先电话报告情况,随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第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

10、后,责任部门和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告,并迅速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接到报告后,指挥长立即责成主要领导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力量进行采取相关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第十条 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必须保持二十四小时通讯工具畅通,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第十一条 指挥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必须在一小时内,核实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等,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抓紧实施。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注意加强沟通和联系,听从调遣和指挥,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第十三条 要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事件发生后,不能盲目

11、遮掩或消极等待,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与新闻媒体联系、协调沟通,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及时澄清相关事实,表明检察机关态度,掌握舆论主动权。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快速反应机制和网络舆情评估分析、预警报告机制。政治处为网络舆情处置的责任部门,要增强舆情意识,注重网络舆情的收集整理、评估分析、甄别筛选、科学研判,形成分析报告定期向指挥部报告。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政治处要及时收集事件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发现整理舆情信息,准备新闻稿件,及时与相关新闻媒体协调沟通,发布客观真实的信息,及时纠正错误、虚假信息,积极应对、引导舆论舆情。第十五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12、由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积极主动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争取上级院和宣传部门领导和支持,统一新闻报道口径,由新闻发言人公开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公开突发事件的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分别采取向媒体提供新闻稿、约见记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接受记者个人或集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并根据事件性质、影响范围选择适当的媒体或新闻网站发布。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突发事件舆情监测研判工作,建立及时回应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跟踪、收集、分析境内外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准确掌握各方面动态。对相关质疑、猜测、误解、传言等,要迅速组织权威部门、专家等作出回应,正确开展网上评论工作,并根据事态的发展、

13、处置工作的进展,持续滚动发布相关权威信息,多角度地澄清事实,解疑释惑,批驳谣言,稳定人心。第十八条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善后处置工作,防止发生影响稳定的新的突发事件。涉及到赔偿、补偿工作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当事人或其家属协调沟通,促进事件妥善解决。第四章应急保障第十九条 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上下联络等工作,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第二十条 政治处要结合检察机关特点,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应急能力。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政治处、检察技术科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条件和信息网络,逐步增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含量,

14、提高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水平。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建立突发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检纪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中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年终考核评先时给予一票否决。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处置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规定报送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二)不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三)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四)其他需要追究的情形。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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