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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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中 央 本 级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央 本 级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由 中 央 各 部 门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组 成 。本办 法 所 称 “中 央 部 门 ”,是 指 与 财 政 部 直 接 发 生 预 算 缴 款 、拨 款 关 系 的 国 家 机关 、军 队 、政 党 组 织 和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第 三

2、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央 部 门 的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管 理 。第 四 条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是 部 门 支 出 预 算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中 央 部 门 为 完成 其 特 定 的 行 政 工 作 任 务 或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在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之 外 编 制 的 年度 项 目 支 出 计 划 。包 括 基 本 建 设 、有 关 事 业 发 展 专 项 计 划 、专 项 业 务 费 、大型 修 缮 、大 型 购 置 、大 型 会 议 等 项 目 支 出 。第 五 条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管 理 应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一

3、)综 合 预 算 的 原 则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要 体 现 预 算 内 外 资 金 ,当 年 财 政 拨款 和 以 前 年 度 结 余 资 金 统 筹 安 排 的 要 求 。(二 )科 学 论 证 、合 理 排 序 的 原 则 。申 报 的 项 目 应 当 进 行 充 分 的 可 行 性 论证 和 严 格 审 核 ,分 轻 重 缓 急 排 序 后 视 当 年 财 力 状 况 择 优 进 行 安 排 。(三 )追 踪 问 效 的 原 则 。财 政 部 和 中 央 部 门 对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安 排 项 目 的执 行 过 程 实 施 追 踪 问 效 ,并 对 项 目 完 成 结 果

4、 进 行 绩 效 考 评 。 4第 二 章 项 目 库第 六 条 项 目 库 是 对 项 目 进 行 规 范 化 、程 序 化 管 理 的 数 据 库 系 统 。第 七 条 项 目 库 管 理 应 遵 循 统 一 规 划 的 原 则 。由 财 政 部 统 一 制 定 中 央部 门 项 目 库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项 目 申 报 文 本 ,统 一 设 计 计 算 机 应 用 软 件 。第 八 条 项 目 库 分 为 中 央 部 门 项 目 库 和 财 政 部 项 目 库 。中 央 部 门 和 财政 部 按 照 规 定 对 各 自 设 立 的 项 目 库 实 行 管 理 。中 央 部 门

5、 项 目 库 ,由 中 央 部 门 按 照 申 报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的 要 求 ,结 合 本部 门 特 点 ,对 所 属 单 位 申 报 的 项 目 进 行 筛 选 排 序 后 设 立 。财 政 部 项 目 库 ,由 财 政 部 根 据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管 理 的 需 要 ,结 合 财 力 可能 ,对 中 央 部 门 所 报 项 目 进 行 筛 选 排 序 后 设 立 。第 九 条 中 央 部 门 项 目 库 由 中 央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工 作 的 财 务主 管 机 构 进 行 具 体 管 理 。中 央 部 门 可 以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6、 原 则 ,结 合 本 部 门 业 务 工 作 的 需 要 设立 项 目 分 库 。第 十 条 财 政 部 项 目 库 由 财 政 部 负 责 总 预 算 的 机 构 进 行 具 体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库 中 的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轻 重 缓 急 进 行 合 理 排 序 ,并 实 行滚 动 管 理 。第 三 章 项 目 申 报第 十 二 条 申 报 条 件申 报 的 项 目 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5(一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二 )符 合 财 政 资 金 支 持 的 方 向 和 财 政 资 金 供 给 的 范 围 ;(三 )属

7、 于 本 部 门 履 行 行 政 职 能 和 促 进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安 排 的 项 目 ;(四 )有 明 确 的 项 目 目 标 、组 织 实 施 计 划 和 科 学 合 理 的 项 目 预 算 ,并 经 过充 分 的 研 究 和 论 证 。第 十 三 条 中 央 部 门 要 根 据 履 行 行 政 职 能 的 需 要 、事 业 发 展 的 总 体 规划 ,合 理 安 排 新 项 目 的 立 项 ,要 从 立 项 依 据 、可 行 性 论 证 等 方 面 对 新 项 目 进行 严 格 审 核 ,申 报 规 模 要 均 衡 。第 十 四 条 按 政 府 收 支 经 济 分 类 编 制

8、项 目 预 算 的 试 点 部 门 ,其 项 目 申报 要 根 据 财 政 部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同 时 按 照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科 目 功 能 分 类 和 经济 分 类 编 制 预 算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申 报 分 为 新 增 项 目 和 延 续 项 目 。新 增 项 目 ,是 指 本 年 度 新 增 的 需 列 入 预 算 的 项 目 。延 续 项 目 ,是 指 以 前 年 度 已 批 准 ,并 已 确 定 分 年 度 预 算 ,需 在 本 年 度 及以 后 年 度 预 算 中 继 续 安 排 的 项 目 。延 续 项 目 必 须 明 确 项 目 的 起 止 年 限

9、 ,未 经财 政 部 批 准 ,部 门 不 得 自 行 变 更 项 目 名 称 、内 容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按 照 部 门 预 算 编 报 要 求 分 为 国 务 院 已 研 究 确 定 项 目 ,经 常 性 专 项 业 务 费 项 目 ,跨 年 度 支 出 项 目 (以 下 统 称 “前 三 类 支 出 项 目 ”)和 其他 项 目 四 种 类 别 。国 务 院 已 研 究 确 定 项 目 ,是 指 国 务 院 已 研 究 确 定 需 由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重点 保 障 安 排 的 支 出 项 目 。包 括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文 件 中 明 确 规 定 中 央 财 政

10、预 算安 排 的 项 目 、党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领 导 明 确 批 示 需 由 中 央 财 政 予 以 安 排 的 项 目 6等 。经 常 性 专 项 业 务 费 项 目 ,是 指 中 央 部 门 为 维 持 其 正 常 运 转 而 发 生 的 大型 设 施 、大 型 设 备 、大 型 专 用 网 络 运 行 费 和 为 完 成 特 定 工 作 任 务 而 持 续 发 生的 支 出 项 目 。如 执 法 部 门 办 案 费 ;常 例 性 的 专 项 检 查 经 费 ;监 管 、监 测 、审 批 、审 查 经 费 等 。跨 年 度 支 出 项 目 ,是 指 除 以 前 年 度 延 续 的

11、 国 务 院 已 研 究 确 定 项 目 和 经常 性 专 项 业 务 费 项 目 之 外 ,经 财 政 部 批 准 并 已 确 定 分 年 度 预 算 ,需 在 本 年 继续 安 排 预 算 的 项 目 和 当 年 新 增 的 需 在 本 年 度 及 以 后 年 度 继 续 安 排 预 算 的 支出 项 目 。其 他 项 目 ,是 指 除 “前 三 类 支 出 项 目 ”之 外 ,中 央 部 门 为 完 成 其 职 责 需 安排 的 支 出 项 目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申 报 文 本 由 项 目 申 报 书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编 写 提 纲 )和 项 目 评 审 报 告

12、组 成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申 报 文 本 的 填 报 要 求 (一)中 央 部 门 申 报 当 年 预 算 时 ,应 按 照 财 政 部 规 定 ,填 写 项 目 申 报 书并 附 相 关 材 料 。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 预算分配权的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二 )新 增 项 目 中 预 算 数 额 较 大 或 者 专 业 技 术 复 杂 的 项 目 ,应 当 填 报 项目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项 目 评 审 报 告 。(三 )延 续 项 目 中 项 目 计 划 及 项 目 预 算 没 有 变 化 的 ,可 以 不 再 填 写

13、 项 目的 可 行 性 报 告 和 项 目 评 审 报 告 ;延 续 项 目 中 项 目 计 划 及 项 目 预 算 发 生 较 大 变化 的 ,应 当 重 新 填 写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和 项 目 评 审 报 告 。 7(四 )中 央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时 间 报 送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项 目 申报 材 料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申 报 程 序(一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级 次 申 报 项 目 ,不 得 越 级 上 报 。(二 )中 央 部 门 对 申 报 的 项

14、目 审 核 后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纳 入 中 央 部 门项 目 库 。(三 )根 据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的 要 求 ,中 央 部 门 对 其 项 目 库 中 的 项 目 ,择 优 排 序 后 统 一 向 财 政 部 申 报 。第 二 十 条 中 央 部 门 购 置 有 规 定 配 备 标 准 或 限 额 以 上 资 产 的 ,按 照 行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先 报 财 政 部 审 批 。财 政 部 审 批 同意 后 ,中 央 部 门 将 资 产 购 置 项 目 列 入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在 进 行 项 目

15、申 报 时 ,将资 产 购 置 批 复 文 件 和 相 关 材 料 一 并 报 送 财 政 部 。中 央 部 门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实施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另 行 制 定 。第 四 章 项 目 审 核第 二 十 一 条 项 目 审 核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一 )项 目 单 位 及 所 申 报 的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的 申 报 条 件 ;(二 )项 目 申 报 书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的 填 报 要 求 ,相 关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等 ;(三 )项 目 的 申 报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四 )项 目 的 规 模 及 开 支 标 准 是

16、 否 符 合 规 定 ;(五 )资 产 购 置 项 目 是 否 已 按 规 定 经 财 政 部 审 批 ;(六 )项 目 排 序 是 否 合 理 等 。 8第 二 十 二 条 财 政 部 对 中 央 部 门 申 报 的 项 目 进 行 审 核 后 ,对 符 合 条 件 的项 目 ,经 商 中 央 部 门 后 ,排 序 纳 入 财 政 部 项 目 库 。第 二 十 三 条 中 央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可 以 组 织 专 家 或 者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对 以下 项 目 进 行 专 项 评 审 :(一 )延 续 项 目 中 项 目 计 划 和 项 目 预 算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的 ;(二 )新 增 项 目 预 算 数 额 较 大 的 ;(三 )专 业 技 术 复 杂 的 ;(四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评 审 的 。第 五 章 项 目 排 序第 二 十 四 条 排 序 原 则(一 )“前 三 类 支 出 项 目 ”中 的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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