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讲课:三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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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时间允许,和大家一个分析三个案例:(一)超越权限审 批行政机构案案情介绍 S 市为 Z 省经济欠发达的市,2006 年全市 GDP列全省 13 个地级市的最后一位。为了推进经济发展,2007 年 S 市决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S 市市长、编委主任 G 某提出市政府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分别负责对外招商引资和对内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并当面责成市编办主任 D某提出调整方案。S 市 编办主任 D 某对此作了分析汇报:依照Z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市政府设立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需报省编办审核,

2、省政府批准。但是按照省里近期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的通知精神,估计报上去省里不会批。对此,建议市里暂时不要成立这两个机构,待下一轮机构改革时再统筹考虑。G 某认为既然报给省里不会批,那就不报了,市政府直接下文则可,继续责成 D 某向市政府常务会提交设立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并告之此事他已与市委书记 L 某商量过,他也同意。但是,D 某考虑此事是违法行为,拒绝执行 G 某的决定。G 某非常生气,当即找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编委会委员 H 某,要求他起草方案。H 某见 G 某已经生气,未敢违抗,很快按照 G 某的意见草拟了设立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

3、软环境管理办公室的方案,于2007 年 8 月正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经 S 市政府常务会研究,2007 年 9 月,S 市政府正式 发文成立市投 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2007 年 10 月,两个机构的领导班子配备到位,正式运转。但是,由于市投资发展促进局与市发改委、经委等机构在职能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机构在职能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导致两个机构成立后,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不仅没有大的进步,反而有一定的退步,2008 年全市引进外资额比 2007 年减少了近 30%。另外,2007 年原已谈妥到 S 市

4、投资的某跨国大型粮油生产企业,因政府机构职责不清、交叉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而决定放弃在 S 市的投资 。 案情分析 按照 Z 省政府令Z 省各级 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的规定,S 市政府行政机构的 设立、撤销、合并、升格和改变名称,必须报省政府批准。S 市政府在明知报省里不会同意的情况下,搞“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超越审批权限设立了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给 S 市的经济发展造成了 较大的损失,属于超越权限审批行政机构的违纪行为,应按照解释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处理意见1、依据解释第五条“具有机构 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5、,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和党纪处 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 员 或者其他从事公务 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 S 市市长、编委主任 G 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考虑其还存在越过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机构编制事项审核意见的程序,要求不具有机构编制事项审核权的 H 某草拟设立两个正处级行政机构的方案的情节,独断专行,听不进不同意见,情节较为严重,可以从重处分,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2、依据解释第五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的规定,

6、可给予 H 某警告处分。 3、对于市政府常务会其他成员,可分别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4、对于市委书记 L 某,可 进行批评教育或者 诫勉谈话。5、对于超越权限审批的市投资发展促进局、市投资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 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对违 反机构编制管理 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

7、规定,建议 S 市政府改正。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案案情介绍 L 市是我国中部的人口大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大,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建筑质量和安全、文化市场等执法机构普遍反映人手不足。2004 年以来,市城管局、建设局、文化局等部门多次向市编委申请增加行政编制。但是,自 2002 年 L 市政府机构改革后, L 市的行政编制已经分配完毕。2006 年,中央编委曾结合公务员登记工作,给各地下达了一批行政编制,但省编委分配给 L 市的行政编制,L 市没有给执法机构分配。在 2007 年 8 月 L 市编委会议上,市编委主任、市长 Z 某要求市编办主任 C 某研究提出解决

8、执法机构人手不足的办法。编委会议后, C 某与市编办副主任 L 某、W 某商量,提出在行政 编制之外,设置一种新的编制类型执法编制,专门用于各部门执法队伍建设。该类编制专门用于解决政府部门执法机构的人员需求,使用执法编制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公开向社会招录,为国家公务员身份。L 某、W 某对 C 某的意见表示 赞同,并具体起草了相关方案。2007 年 11 月,C 某先向 Z 某作了汇报,Z 某赞同 C 某的意见,并同意将该议题提交市编委会议研究。2007 年 12 月,L 市再次召开市编委会议,会议上 C 某正式提出了设置执法编制的意见,得到了市编委会议的同意。同时这次会议议定为市城管

9、局、环保局、建设局、文化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局等 8 个部门增加执法编制 65 名。截止 2009 年 12 月,L 市编委共批复下达执法编制 569 名,其中市本级 317 名,县级 252 名。 案情分析 按照规定,人员编制类别的设定权归中央,任何地区和部门无权自定编制类别。这是人员编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体制的重要体 现。 L 市在行政编制之外,自行 设置执法编制,是超越权限审批种类的违规行为。这种违规下达“地方粮票” 的做法,扰乱了行政编制管理秩序,给公务员队伍管理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必须予以坚决制止。而且,2006 年中央编委结合公务员登记工作,曾下达了一批行政编制

10、。在中央编委下达行政编制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今后不得自定行政编制。L 市的做法与中央编委的通知精神也是相悖的。自 2006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三年中,L 市批复下达了 569名执法编制,对 L 市的政府管理造成了较大损失,应按照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处理意见 1、依据解释第五条“具有机构 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和 党纪处分条例第 127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 员 或者其他从事公务 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

11、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的规定,可以给予 L 市编办主任 C 某 严重警告 处分,给予编办副主任 L 某、W 某警告处分。2、对于市编委主任、市长 Z 某,可以采取非党 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深刻检查。3、对于市编委其他成员,按照他们在违纪行为中发挥的作用,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4、对 L 市超越权限审批的执法编制, 应按照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三)违反规定核定非领导职数案案情介绍K 市为 S 省管辖的地级市。按照 K 市建设局的“三定” 规定,建设局内 设 7

12、 个职能科室和 1 个离退休人员工作科,正科级领导职数 8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6 名。按照 S 省关于非领导职数管理的规定,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党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工作。 2006 年 8 月,K 市人事局依法核定 K 市建设局主任科员职数为 4 名,副主任科员职数为 3 名。2008 年 5 月,K 市建设局开展了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有 3 名正科长、2 名副科长在竞争中落岗。2008 年 6 月,建设局向人事局提出申请,要求增加 3 名主任科员和 2 名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用于安置竞争落岗人员。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 S 某认为建设局的要求不符合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

13、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议不予办理。建设局长Z 某得知后,找到人事局 长 Y 某,希望他通融办理。Y 某即找来 S某,要求他按照建设局的要求起草批复,送人事局分管非领导职数管理的副局长 X 某审 核后报他签发。 X 某也 认为该行为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建议不予审批。但 Y 某坚持同意增加建设局非领导职数。2008 年 10 月,经 Y 某签批,K 市人事局给建设局下达了增加 3 名主任科员和 2 名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的批复。此事引起了其他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部门的攀比,相继要求市人事局增加本单位非领导职数。 案情分析 按照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

14、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K 市人事局按照建设局“三定” 规定的正科级领导职数 8 名和副科级领导职数 6 名,核定建设局内设机构主任科员 4 名、副主任科员 3 名,符合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的规定。但是,在建设局机关科级领导职数没有增加的情况下,人事局核定增加建设局 3 名主任科员和 2 名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数,违反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引起了市级机关多家部门的反响,扰乱了非领导职数管理秩序,构成了违纪, 应按照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五条“具有机构 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三) 违 反规定核定 非领导职数的 ”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 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给予Y 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2、对于 S 某、X 某可采取非党纪处分的方式处理, 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3、对于违规审批的非领导职数,应按照规定宣布批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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