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身护卫”需徒手防卫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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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随身护卫”需徒手防卫实施保护“打假斗士”方舟子在住处附近遇袭后,其律师彭剑随后表示,已通过正规机构雇请保镖保护方舟子,预计本周上岗。彭剑称,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为客户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及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因而,为方舟子雇请俗称的“保镖”与国家法律并不相悖。此言一出,“私人保镖是否合法”这个似乎“说不太清”的话题,再度激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论。法规谨慎否定“私人保镖”“自上世纪 90 年代起,在知名演艺人员、私人老板等某些特定高收入阶层中就已经开始出现私人保镖的身影。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安保服务,我国相关法规一直对提供私人保镖服务持谨慎的否定态度。

2、”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吴宏耀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据介绍,1989 年,公安部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中指出,我国不提倡私人雇用保镖。保安服务公司不应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已经派出的要立即撤回。2000 年 3 月 1 日,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再次明确,“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提供个人人身安保服务。”“然而,私人保镖服务却并因这些规定的禁止而销声匿迹。保安服务公司往往以变通的方式,向有需求的客户提供特殊的人身安全防范服务。”吴宏耀说。因此,针对社会现实的需要,从加强管理的角度,2010 年 2 月 3 日公安部颁

3、布的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 29 条规定:提供随身护卫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北京天骄特保安全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永青告诉记者,他聘请的安全顾问人员来源主要是解放军特种部队、武警特警队的退役人员及武术学校的毕业生。招录时,还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最终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上岗。陈永青不喜欢“私人保镖”这种叫法。他表示,应该被称作提供“特卫”服务的现代化“安全顾问”,是高端安全顾问,一专多能。2不过,陈永青坦言,工商登记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安全防范与劳务输出,属于服务类企业。自己这种公司现在还属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一些特别谨慎的客户在跟他们洽

4、谈业务的时候会有顾虑,害怕双方的合同不合法。没有使用暴力的特权“保镖要为客户服务,叫干啥就干啥。”相信这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陈永青郑重地告诉记者,这一行的行规是以防御为主,不容许主动进攻,不得携带武器。“我们会事先勘查场地,以防范为主,24 小时保护。”陈永青说,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安全顾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防范、克制、擒拿住就可以了”,不伤及无辜。陈永青说,“不能防卫过当”是这个行业首要的业务素质要求,如何掌握好这个度充分显示其专业性。“尽管随身护卫也就是通常说的私人保镖,负有保卫相对人人身安全的职责,但是,他并不因此享有对第三人动用暴力的特权。”吴宏耀说,如果“随身护卫”在保护被防卫人过

5、程中,对加害人或第三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伤害,那么,除非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否则,依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法或刑事责任。因此,从各国私人保镖的管理来看,为了保卫相对人的人身安全,“随身护卫”更多需要从防范的角度入手,防微杜渐,防止第三人的致害行为发生,而不是主动出击,对第三人造成肢体上的伤害。吴宏耀说,在美国,私人保镖可以佩戴枪支。在我国,除武装押运等特定保安服务外,不允许保安人员持有枪支。因此,作为“随身护卫”,他们更多需要依靠个人的徒手防卫技能实施相应的保护。受聘方式决定责任分担据 8 月 28 日郑州一家媒体报道,一名“私人保镖”在雇主家抓贼时被捅死。那么“私人保镖”的安危又该由谁来保障

6、呢?陈永青说,他们公司的做法是:为每一个“特卫”投高额意外伤害保险,每人 100 万元。另外,按照服务流程,公司会与客户签一个协议,同时公司与“特卫”另有一个协议。一般情况下,如果“特卫”在执行任务中受到伤害,公司要拿出高额的赔偿金。但公司与客户的合同里也有约定,如果根据公司安全测评小组的安全防范建议,客户应该多请几名“特卫”,如对方坚持不请,那么所出现的意外就由客户负责赔偿。3吴宏耀说,“随身护卫”与被防卫人之间是一种有偿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但是,根据受聘方式不同,二者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被防卫人直接雇用特定人员提供随身防卫服务时,“随身护卫”与其他员工(如司机、秘书等)并没有实质性区别。

7、具体而言,如果因为“随身护卫”提供服务不当致使第三人对被防卫人造成了伤害,被防卫人只能按照原来的约定对“随身防卫”作出相应的内部处理或者解聘;如果因提供防卫服务致使“随身护卫”本人受到了伤害,被防卫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如果“随身护卫”因提供防卫服务对第三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就民事赔偿部分而言,被防卫人作为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当被防卫人通过保安公司购买随身防卫服务时,被防卫人与保安公司之间形成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保安公司按照约定提供适当的人员为被防卫人服务;被防卫人针对保安公司行使法律上的权利、承担相应的约定义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随身护卫”的法律地位称之为履行辅助人,

8、与被防卫人之间尽管存在事实上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但是,在法律意义上,二者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作为保安公司的履行辅助人,随身护卫需要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合乎规格的法律服务。如果随身护卫不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安全服务致使被防卫人受到伤害,那么,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应当是保安公司而非提供随身护卫服务的个人。近年来,行政干预司法的事件不时见诸于媒体,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法制日报记者就由此引发的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马怀德教授。马怀德认为,按照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

9、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这是宪法、组织法和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的审判独立原则。但是现实生活中会发生一些行政机关,尤其是一些行政诉讼的被告,或者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干预诉讼或者行政诉讼这种情形,方式方法各有不同,有发函的,批条子的,打电话的总之,用各种方法影响司法裁判,这既违反法律所确定的审判独立原则,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和法律的权威。马怀德说,按照我们国家的体制,司法机关享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利,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只能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赋予它的诉权行使相应的权利,比如答辩、辩论等正当的权利。对于正常的法院司法裁判的过程,特别是法院

10、判决生效之后,需要行政机关执行时,行政机关应该无条件的服从,不4能干预司法的独立审判,也不能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判,否则就无法实现诉讼法所确立的审判独立原则,也无法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现在行政干预司法最大的问题是损害了司法权威、法律权威,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权威。”马怀德说,“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实际上说明了行政机关没有形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守法的意识,个别行政机关依然处于一种把行政权力置于司法权力之上的心态,这不符合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马怀德说。在信息化时代,网络虚拟社会正以其开放性、平等性、互动性和自主性等特点,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

11、生活方式,也给社会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互联网时代的主要关注点是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保障和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引导和有效管理,要牢记:“堵不如疏,管不如规”本网记者唐仲江在信息化时代,网络虚拟社会正以其开放性、平等性、互动性和自主性等特点,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给社会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切实提升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服务的能力,已成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重大课题。8 月 24 日,中国法学会召开了以“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之法律问题”为主题的专家恳谈会。参加恳谈会的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

12、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明,正义网执行副总裁钱贤良,人民网法治频道主编杨成等二十余人。恳谈会上,专家、学者们畅所欲言,对议题相关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网络引发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会办公室主任刘剑指出,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是一个越来越引发关注的热点议题。网络时代的到来,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许多的便捷,浓缩了社会空间,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但同时也带来诸多新问题,对管理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利用好、管理好互联网,使其能够扬长避短,产生更多的积极效应,加强互联网的法治建设是关键环节,是推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针对目前诸如政出多门、职责不明确带来的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等问题,国

13、家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网络信息管理的体制机制调整上做了大量工作,尽可能使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划分更加清晰、明确,更好地奠定未来互联网信息管理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周汉华指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我们的传统部门法虽然相对比较完备,但网络领域中有很多难点问题,如:人肉搜索、网络虚拟财产、“网婚”等都5加大了国家管理的难度。研究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问题,首要的就是要认清网络虚拟社会的本质以及其与传统社会的区别。他认为,网络虚拟社会是一个多节点、多中心、扁平结构的社会,人人可以参与,信息传播和流动的渠道与传统社会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现代政府的治理方式仍沿袭着传统社会的特征,即自

14、上而下、等级制、官僚制、金字塔状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下曾经有效的治理方式与虚拟社会管理服务的要求产生了冲突和不适:政府管理很被动,反应速度慢,从而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另外,传统的管理落脚点是“管人”,而网络社会不可控的结构使得我们的社会管理创新要从“管人”转变为“管行为”。加强网络的法律规制杨建顺则提出了一个亟需重视的观念更新:互联网时代的主要关注点是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保障和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引导和有效管理,要牢记:“堵不如疏,管不如规”。他说,网络虚拟社会是现实生活空间的拓展,是人们实现梦想、得到成就感的领域,它已成为多样化现实社会的一部分。目前,我们在建章立制上还存在一些不明确、不完

15、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地明确和完善,这样才能实现有效的治理。一是建构网调机构、网调小组等,查民言、听民意,使网络真正成为执政民主的好途径;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管理中各类主体的作用,更强调自治、自律、自立和自爱。在多元主体的参与、互动中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表达诉求、规范行为方面的作用;三是注重依法推进管理,完善相关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杨明认为,网络是一个贡献很大的产业,是科技进步的成果,必须在网络规制与网络产业发展之间进行权衡。目前,网络规制存在着立法位阶低、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确等问题,需要明确规制的对象范围、主管机关、审查方法、责任主体等,要考虑规制制度如何满足透明、有效、准确这三个

16、价值目标。谈到网络实名制问题时,他认为,这个会带来诸如可操作性、侵犯公民言论自由以及隐私保护等一系列问题。钱贤良也指出,互联网的发展已成为全球化的一个标志,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表现形式。在科学技术改变生活的同时,也会与政府管制产生某些方面的冲突。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我们可以考虑通过互联网大会等平台制定一些最基本的准则,从而推动世界关于互联网问题的解决。杨成概括到,在 Web1.0 时代,人们是被动地接受有限的信息,Web2.0 时代,人们可以选择信息,而现在我们已进入 Web3.0 时代,人们在阅读信息的同时也传播信息,充分体现着人人参与、双向互动的理念。但由于网络的放大、扩散功能,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责任问题、取证难的问题、视频侵权问题等。对此,周汉华指出,当前,存在着一种民6法向公法渗透的现象。网络涉及的更多是“公法”问题,网络侵权更多的需要政府来进行规制,但我们的立法中,却将网络侵权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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